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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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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注意事项
协商解除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解除委托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3000字)
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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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核心内容:
解除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没有确定的规格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即使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1、解除合同应该明示通知对方
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
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委托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
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
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
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
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
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
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
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委托合同解除不当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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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retype/zoom/2d9bfb720740be1e640e9a0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6b25d63050c5e450515ebeff091d9b1c&sign=62dc13a8c5&zoom=&png=10904-&jpg=0-0"alt="解除委托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3000字)">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
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
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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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3S"i)m:
l)|7q1、要简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的理由,这涉及到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3{;u/b"_&{9_,{"Nq7w.M#^4M2_
;q+h,M4a8i%r'r8m#|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结时间、工资支付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等。
4s'B"c*A8p#F)w(z+S0v8d-z/P8U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仅在法律上无意义,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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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简明扼要,但文义应清楚、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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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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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尽可能地制作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相应员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终止时间,明确终止理由,这同样涉及到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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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6Lp,v2f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q"N+K+T'P,t
$y;u3E"N4c'A0f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尽可能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解除时间,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程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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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及解除争议
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及解除争议案例:
王女士于20XX年2月入职某机械制造公司,20XX年该公司上市,王女士任董事会秘书,同年,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按照竞业限制的规定,王女士在离职后不得在其它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若违反约定的,则需要按照其年收入的3倍赔偿公司损失,王女士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年平均工资为36万,双方并约定,王女士离职后,每月5日来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王女士月工资标准的50%。
20XX年5月王女士离职,随后去国外休假,中间公司要求王女士前往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王女士称其回国后再处理,20XX年10月,王女士回国,并找到另一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制造公司从事机械销售工作。
20XX年11月王女士前往公司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公司非但不同意给予,还要求王女士赔偿违约金108万元,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王女士认为公司一直未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可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5月份至20XX年9月份期间的经济补偿。
20XX年2月,王女士就此争议诉至仲裁。
问题:
1、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2、王女士是否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3、如果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4、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判断此案中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人,需要看王女士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中,王女士属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也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这种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也有不少公司将一个普通职位的管理人员或劳动者约定为高级管理人员,这样也是不合适的,也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更多的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入手,比如对于重要的销售人员,可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其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公司的客户名单、销售渠道、销售额等数据具有保密义务等等,进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这样处理会更好些。
2、王女士是否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女士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形式做了明确约定,但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未按照双方的约定领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但这种情况并非用人单位导致的,故王女士无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王女士违约,则公司可以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3、如果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如果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那么是否应该承担108万的违约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未作规定,不过在一些地方性的内部司法意见中对此问题有所涉及,比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那么本案中王女士是否应该承担108万的损失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在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时候,需要看该竞业限制义务人所保守的商业秘密的价
值以及其违约所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以及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本案中,由于公司给予王女士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违约金相比,数额相差比较悬殊,如果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有多严重情况下,或者公司虽提供了损失证据但损失并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酌定调整违约金数额。
4、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拟定一份对用人单位有利且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很多方面,同时也有很多的技巧。
主要提示如下:
第一、主体适格。
《劳动合同法》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已经做了规定,在本案例的第一问中也做了解答,故不再赘述。
如果劳动者本不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则用人单位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即使签订了也无效。
第二、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
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劳动者不能从事的具体行业领域,或类似的工作岗位名称等,如果有很明确的竞争公司的,则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将这些公司的全称写入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则需要约定清楚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跨国公司,这点很重要),是约定某个省市范围内还是全国等等。
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期限,比如劳动者掌握的保密信息的情况等情况,并不是越长越好。
第三、合理约定补偿数额、支付方式、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等。
首先,需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补偿金的数额,不仅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同时还应结合所在省市的相关意见制定,标准不能过低,否则也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例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
"其次,约定有利的支付方式,是员工按月前往公司领取还是直接支付至员工的薪资卡内等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也很重要。
第三,协议的解除,在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对于劳动者的解除则设置了条件,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及时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即可,所以,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明确劳动者的身份信息,例如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电子邮件信息等,以及变更信息后的告知义务,这些都关系到解除的通知是否能送达。
第四,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约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用人单位可以设置的偏高一些,但是不能畸高,如果设置的畸高,则仲裁或法院变更的可能性会很大,而偏高,则变更的可能性会小很多,更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判决。
篇四:
解除委托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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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解除委托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核心内容:
解除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没有确定的规格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即使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1、解除合同应该明示通知对方
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
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委托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
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
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
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
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
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
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
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委托合同解除不当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2d9bfb720740be1e640e9a0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6b25d63050c5e450515ebeff091d9b1c&sign=5d4dc85a06&zoom=&png=1090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
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
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五:
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在日常生活及商务往来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份完善规范的合同不仅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使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同时还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形象问题,尤其是当拟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公司企业时,一份漂亮的合同对提升企业形象非常重要。
以下为拟定合同时的部分注意事项:
一、态度端正
1、切忌盲目自信。
“过去一直没有什么问题以后也不会有”这样的想法是拟定合同时的大忌。
合同最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合同条款来规范双方行为,有了义务及违反后的责任才会促使义务方主动履行。
所以合同应详尽双方权利义务(除法定权利义务外)。
2、拟定合同秉持态度的严肃与否无关金额大小。
二、形式严整
1、页眉、页脚或其他地方避免出现公司图标等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标识。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加入一方的标示性项目会造成格式合同的味道,即所有条款或主要条款都是由我方拟定的,在对语义不清的表述判定时,会作出对我方不利的解释,况且对合同的履行并无意义。
2、合理归类,将合同条款尽量归类到几个部分。
第一,有利于避免合同漏洞;第二、有利于适用条款的查找;第三,有利于彰显合同的规范和严谨。
三、用词规范
1、用语要严谨、明确。
例如:
“甲方通知乙方施工48小时内未得到响应的”,何为“响应”,乙方明确表示不施工也可称作“响应”;“清出施工现场永不合作”这类的表述并不能规定权利义务,应明确是否解除合同;不要出现“后果自负”此类空洞表述,要明确要求对方应负的具体责任。
2、尽量少用“必须”等表现一方强势的命令性词语。
代之以“应该”之类的提示性词语。
3、不能出现“罚款”、“处罚”等用词,会导致约定无效。
4、日期建议用“日”表示,“天”属口语用词。
四、约定明确
1、为合同相对方设定的义务都要有不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义务悬空。
2、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无需表述在合同中。
例如: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就没有必要约定在合同中,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的一个基本作用。
但是表明对方履行义务具体内容的条款,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明确在合同中可以起到督促义务方积极履行义务的作用。
3、并不是双方约定在合同中的一定会产生约束力。
比如合同中约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有的责任不是可以双方约定排除的,例如有的是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力,对于第三人则无效,即第三人可以要求甲方来承担责任;有的则是一方的法定权利,不能约定排除。
4、并非表述得越多越好。
长篇大论未必能详尽应有之义,有时不注意用语或上下文联系易衍生己方责任。
5、建议将材料、设备等的验收合格报告作为付款条件。
6、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义务未经第三人认可,无效。
五、管辖合法
1、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不能用或然性选择方式来确定,要明确是由哪个仲裁委仲裁还是要法院解决,否则会导致约定无效。
2、不能约定级别管辖,只能约定地域管辖。
篇六:
中间退场--解除合同注意事项
解除合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满足约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解除合同;(3)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中途退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相对可以减少自身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中途退场必须做到两点:
一要合法。
首先是建筑企业自身已经积极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其次在平时的履约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违约的事实;再次在程序上,建筑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前还应依法催告,最好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催告;最后在退场时还应书面告知对方具体退场时间,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要合法确定已完工程。
这种确定不但包括施工上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也包括书面证据类的确定。
比如:
已完工程量的双方书面确定、已完工程质量的书面确定、其他工程有关方面的确定,以便双方分清责任并结算工程价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退场权的主张还是退场后的处理,都有极其严格的要求。
所以,为了有效降低随意退场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应谨慎对待中途退场。
如果决定中途退场,也要有理有据,合乎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中途退场应做到“两要”:
一要合法退场。
即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是自身应积极履约;其次在主张对方违约时应有充分依据;再次在单方解除合同前还应依法催告;最后在退场时还应书面告知对方具体退场时间,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要有效固定已完工程现状,包括已完工程量的固定和工程质量的确认,以便据以结算已完工程价款。
固定现状的具体方法则可视工程性质而异。
篇七: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每日一讲—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
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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