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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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文件
潍政发〔2007〕4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
加收的配套费,专项用于河道治理及重点景观的绿化美化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
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长签批。
凡应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先缴后返。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六、有关要求
物价、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察、房管、物价、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要研究制定稳定房价的干预措施,凡借机乱收费、乱涨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县市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严格征收的通知》(潍办发〔1995〕24号)停止执行。
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
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ΟΟ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
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
级法院,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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