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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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辽宁省交通厅 辽交质监发[2008]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
各市交通、港口局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交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市质监处)受各市交通、港口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法人管理、社会监理、施工自检、设计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质监机构(省质监局和市质监处统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规避、拒绝或者阻碍。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产品)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自办理监督申请手续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止;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自招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第二章 质监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八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设省、市二级质量监督机构。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设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并且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数不少于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5%;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本科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能力和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继续教育机制和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省质监局经交通部考核合格;市质监处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
第十条 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参与制定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地方工程质量检验评(鉴)定补充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全面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大型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对其他工程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三)对公路、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督查,对工程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信息;
(四)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监督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信用考核评价,对主要施工、监理、检测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考核和备案管理;
(六)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对部分地方公路、水运代表性工程组织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
(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系统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市质监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九)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参与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
(十一)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质监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方针和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发布和报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信息;
(四)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信用考核评价,对主要施工、监理、检测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考核和备案管理;
(六)对负责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七)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八)负责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和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参与本地区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
(十一)市交通、港口局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是:
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工程质量鉴定及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负责聘任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报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状况和质量信息。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按县区集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材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申请。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基本建设程序及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附件3),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确定监督责任人,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建设期,实施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现场施工工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关键指标监督抽检覆盖率应达到100%),对材料、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处罚。
对工程质量失控、管理混乱的施工现场,予以停工整顿。
存在问题的单位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回执)。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督查情况、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整改、返修情况,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等纳入相应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4),质监机构依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和水运工程相关验收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5)。
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6),质监机构依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和水运工程相关验收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7),并代表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公路)和项目质量鉴定证书(水运)。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可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的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因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四章 质量督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期间,质监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活动。
督查工作应突出政府监督特点,遵循“科学、公正,
数据说话、文字为凭”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包括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质监机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签发《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场纠正通知书》(附件9)、《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附件10)予以处理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质监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有关条款下发《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1)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定期将所监督的工程质量情况及相关分析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应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对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质监机构应直接或报请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的有关条款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出具的数据文件应真实准确,认定的结论(结果)应科学公正。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严禁质量监督人员向从业单位介绍工程、推销材料以及接受宴请、娱乐活动;严禁向监督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其他
要求。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
应清除出质监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5.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6.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8.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9.《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纠正通知书》
10.《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
1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全称):
工程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工程概况表
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依据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通讯地址
勘察单位
资 质
设计单位
资 质
监理单位
资 质
施工单位
资 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概算
万元
建安工程量
万元
建设规
模和主
要建设
内容
注: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
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现场质量
监督机构
设置
主要
监督
人员
姓名
职 务
职称
工作内容
联系电话
质量监督
执法公示
执法依据
工作职责
监督检查
工作方式
质量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追究)形式
监督单位
监督负责人
监督时限
下达日期
附件3
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单位):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 项目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暂不予受理。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附表:
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
序号
项目
份数
审查意见
审查人
1
质量监督申请书
工程概况一览表
2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情况表
3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4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5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预可批复文件
6
工可批复文件
7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9
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10
工程实体进度计划及资金投放计划
11
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2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3
监理工作计划
14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5
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
16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17
人员资格证书
审
查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全称):
工程第 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现向你局(站、处)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1.本表公路工程以合同段为单位统计;水运工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统计
2.路面工程请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桩号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5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一、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和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和标段划分情况。
二、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1、检测组织情况和检测依据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委托文号、检测依据
2、检测方法
3、检测数量、频率及要求
三、工程质量评价
根据检测情况,公路工程按路基、路面、桥梁(荷载试验情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等,分别对工程实体的检测数据和外观质量进行总体评价,作出检测结论;水运工程按码头、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其他水工建筑或构筑物及港区范围内的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工程和固定机械的安装,分别对工程实体的检测数据和外观质量进行总体评价,作出检测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1、交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质量缺陷(提供质量缺陷一览表)
区别在质保期内须整改质量缺陷和永久性质量缺陷。
2、对项目管理、施工工艺、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五、附件
各标段(或各施工单位)交公检测数据汇总表
交工质量检测数据汇总表
合同段号
或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类别
抽查项目
抽查方式
和督查频率
合格率
附件6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全称):
工程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后,已经过x年试运营,并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现已做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现向你局(站、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附: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总结(含试运营期质量缺陷落实整改情况)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一、 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 监督单位名称
(二) 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 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 监督依据
二、 工程基本情况
(一) 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 开工、完工日期
(三)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初步设计
(三) 施工图设计
(四) 土地征用
(五)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 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 开工报告
四、 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 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 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 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 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 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 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 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 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 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一) 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 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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