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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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
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
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
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
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
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查承包人的企业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合伙企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将不能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⑵审查承包人企业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是否与合同的建设项目相
适应。
按《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发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联合体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⑶审查承包人是否存在“挂靠”情况,“挂靠”导致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后果的承担
《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给与了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即使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就是说,《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连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还;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约定的工程价款。
从法的效力来讲,《合同法》要高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判决依据明显侧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⑵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
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⑶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因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得不到支持。
⑷承包人主体不适格,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
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篇二: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借款合同起纷争,主体适格来分清
[案情介绍]
原告吕某与案外人刘某共同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各自从被告某信用社贷款200万元。
同年12月12日,吕某在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一个活期存款折,并将该存折存放于信用社。
同年12月30日,吕某汇入该存折现金177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本息。
在汇款前,该存折留有存款24万元。
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于汇款的当天,从该存折上支取现金201万元,用于偿还吕某借款本息88万元,并在未征得吕某同意的情况下,偿还其他人员借款利息111万元,剩余部分返还给吕某。
为此,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信用社从提取存款之日起,为其核减借款本息111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应以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理由是,以借款合同中所列借款人员的名义提起诉讼,不仅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和受理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
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
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提起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是衡量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1、吕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认可的。
吕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违反
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但却并不违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享有该项权利,也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事实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范,不受合同的规范性约束。
因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虚拟的,借款合同对他们是无法约束的,故以他们的身份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
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无法向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义务。
该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吕某与贷款人某信用社,对虚拟借款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由此可见,吕某与虚拟的借款人之间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权代理关系。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就该案而言,吕某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虚拟借款人的追认。
借款合同不能对虚拟借款人发生效力,只能由实际借款人吕某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吕某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不仅适格,而且其提起的诉讼也符合受理条件,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
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
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1、吕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认可的。
吕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但却并不违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享有该项权利,也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事实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范,不受合同的规范性约束。
因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虚拟的,借款合同对他们是无法约束的,故以他们的身份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
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无法向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义务。
该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吕某与贷款人某信用社,对虚拟借款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由此可见,吕某与虚拟的借款人之间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权代理关系。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就该案而言,吕某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虚拟借款人的追认。
借款合同不能对虚拟借款人发生效力,只能由实际借款人吕某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篇三:
合同法讲稿
合同法讲稿
(XX年3月17日)
同志们: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见面,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能和大家在一起共同交流一下我学习合同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心得,我感到十分荣幸。
合同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主要的组成部分,合同也是我们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大到国家、小到个人,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经常的遇到合同,尤其是对于企业和个人,合同已经多方位的介入到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例如:
建设工厂需要征用土地、建造厂房,这就需要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等一系列的合同;个人买房,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保险,要签定保险合同。
这些合同虽然名称不一样,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合同法的约束的。
在座的各位中,有很多同志可能对合同法都有所了解、也很熟悉,并且今天时间的原因,所以今天我和大家主要是讨论学习一下合同法涉及的几个问题和相关知识,以及我对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的一点体会。
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一、合同订立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主体的审查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呢?
简单说,如果是个人的话就是指这个人是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能是未成年的或者存在精神疾病的病人);如果是单位的话就是指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正常存在的单位。
那么实践中如何审查呢?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对待个人的情况:
(简单介绍一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
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例如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在必要时也可以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重点讲一下对单位的情况:
①要注意不能和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项目部等签署合同,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对待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一是要看是否有授权(法人的授权书)?
二是要看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另外,对于分支机构有些合同是不能与其签署的,例如担保合同,担保法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签署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再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无效。
③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a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例如:
华威公司);b看注册资本、资产情况,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注册50万元,与其签署上千万的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皮包公司既无资产也无人员);c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这里的超出经营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超经营范围的情况,仅是指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施工资质的等级是否符合承揽工程的标准、是否具备专业资质等等,谈到资质这个问题,我想提示一下,现实中存在很多借用或冒用资质的情况(某某建筑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资质持有人提供资质证书的原件,核对后保留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具有资质单位的公章,并且正式签定合同时要与资质证书上注明的单位进行签约);d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
e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纳税资料,甚至可以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④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A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
B如果交货期较长或者工程周期长的,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或质保金,并要求在交货后或工程竣工后一定时期后在退还保证金。
C签约前,要求其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D特别是在对待新客户并且是实力不是很强的单位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对方找一家实力雄厚的单位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该单位不能履约,我们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以弥补我们的损失。
2、合同的形式和条款
合同形式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不鼓励使用,因为口头合同是最容易出现问题,俗话说: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口头合同的风险历来是很大,出现纠纷,无法举证,旧合同法也是规定口头合同一般仅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合同。
实践中我们还经常遇到,签订了书面合同后,在变更合同时采用了口头形式,这种情况也是不提倡的,如果来不及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就要注意尽量能够保留录音证据。
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表现为侵害他人的隐私了、采取暴力手段了、限制人身自由了等等。
其他形式只是《合同法》的一种更广泛的授权说法,实践中也很少见,这里就不再讲解了。
(2)下面作为重点讲讲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一切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目前
最为常见的就是传统的合同书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电子合同”越来越广泛的被人们所采用。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书面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还没有对其作出更为详细规范,研究者认为,由于电子技术的稳定性问题,使电子合同存在灭失、变动、更改的风险,一方面要求采用电子合同时最好保留打印件,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密和加强防止更改技术应用。
下面谈谈书面合同书的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体现,一般包括订立双方基本情况、合同标的名称、数量及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或报酬、合同履行期限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双方保证或承诺、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约定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全面的完整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①订立双方基本情况,可以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应当约定在一方情况发生变化时,如法人代表变更、地址变更、银行账户变更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另一方履行不能时,不构成违约。
②合同标的名称,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标的可能是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需要分别情况准确描述。
准确描述应注意一下事项:
一是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及标准学名而且要全称,如笔记本电脑;二是写明商品商标,尤其是一些能够体现商品性能质量的商标,如东岳牌汽车起重机、IBM笔记本电脑;三是写明标的的品种规格花色,如机器设备的型号、车辆的颜色、电缆的尺寸等。
③标的的数量,这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但一般也是很简单的条款,通常情况下要写明数量单位,例如吨、米、台,尽量不要使用一件、一批等模糊的数量单位。
④标的的质量,这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主要出现的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比如验收地点在哪里、验收期限不明确,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收、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联合验收发生分歧如何处理等;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对于这些事项一定要详细约定清楚。
另外,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我们一般使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文本中对履行中的具体情况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一定要注意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
例如:
文本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再如: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我们一定在具体工作中予以注意。
二是质量异议期间的问题,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对质量异议的提出时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买卖合同一般为两年。
有的企业为了规避购货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会在合同中规定到货后三日内或五日内或验收后当日提出质量异议,如果购货方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就视为认可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签定设备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质量异议的提出时间进行约定。
三是对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双方就质量标准存在分歧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检测机关要明确约定;四是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问题,是谁委托谁承担还是约定由一方承担呢等等
⑤合同价款或报酬,主要提醒大家尽可能具体明确,不要只约定总价款,给合同的部分履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另外,刚才提到的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尤其对结算依据的认定,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
篇四:
第四讲合同法的
第四讲合同法的
经济分析
1.合同法需面对的两个问题
哪类合同可以不履行?
违背可履行的合同应该如何补偿?
牛郎
织女
布
布
谷
谷
哪类合同可以不履行?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适格
(2)意思表述有瑕疵(欺诈、胁迫、重大误解)
(3)违法合同
2.合同法的目标
Thefirstpurposeofcontractlawistoenablepeopletoconvertgameswithinefficientsolutions
促进人们合作达致有效率的结果)
投资
不投资
合作
背叛
立约人
受
约
人
(A)
(B)
Thesecondpurposeofcontractlawistoencouragetheefficientdisclosureofinformationwithin
thecontractualrelationship(激励人们在契约关系中有效披露信息)
Thethirdpurposeofcontractlawistosecureoptimalcommitmenttoperformance(确保履约的最优承诺)
3.违约赔偿概述
1、效率违约理论(efficientbreach)
含义:
当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得利益的时候,违约比履约更加有效率。
它是基于效率理论的赔偿基准。
案例:
“效率”违约
案例(波斯纳):
我签订了一项以每件10美分的价格向A交付10万个定制零件的合同,零件为其锅炉厂所用。
在我交付1万件后,B向我解释他很着急需要万个定制零件并愿意每件向我支付15美分,因为不然他将被迫关闭其自动钢琴厂而付出很高的成本。
我将零件卖给了他,结果没有按照时间向A交货,从而导致它损失1000美元的利润。
由于我已经从与B的交易中得到了1250美元的额外收益,所以即使在赔偿A的损失后,我的经济情况仍然得到改善,而B也没有因此而受损。
假定A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而又没有其他人受到违约侵害,那么这种状态就是符合效率标准的。
2、违约赔偿(法院对违约选择补救方式)
案例: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订购了10台印刷机,每台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00万元。
甲公司为了能及时扩大生产,承租了厂房(租金为2万元/月),且在劳动力市场上招聘了工人100名,工人工资为每人XX元/月。
后来,因为乙公司生产的印刷机质量不过关,被质量监督部门查处整顿。
由此导致甲公司在六月内无法进行扩大生产,导致利润预计损失300万元。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问:
甲公司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1)预期损失赔偿:
让违约受害人处于合同履行时具有效用水平,无论是履约还是违约并赔偿损失,对违约的受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2)信赖损失赔偿:
目的是恢复违约的受害人在没有订立合同时所具有效用水平。
(3)复原性赔偿:
违约方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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