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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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8.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8.1.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本规程第4.1节的规定执行。
8.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8.2.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设备还必须有铭牌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符合本规程第4.11.1条的规定。
2进口通风与空调设备、成品、半成品和材料,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以成品供货的通风管道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应包括主材的材质证明、风管的耐压强度(管壁变形量、挠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非金属风管还需提供消防及卫生检测合格的报告)。
4消声器进场时除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外,还应提供产品的消声性能检测报告。
5防火阀和排烟阀(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排烟风机、保温隔热材料及粘结剂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或开箱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验收应有监理(建设)单位的签字认可。
主要设备开箱检查情况应按附录C表C.0.176的要求填写,主要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情况应按附录C表C.0.195的要求填写。
7材料或设备进场后当产品指标不全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
8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宜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9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不同批采购的,每批应提供一份合格证,每台设备均应提供合格证。
10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应分类整理,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应按附录C表C.0.178的要求填写。
8.2.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核查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有无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及材料有否商检证明。
2核对合格证中各项技术性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3对照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签证,核对合格证是否齐全;实际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的型号、规格与合格证上的型号、规格是否相一致,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合格证或其抄件(复印件)是否真实。
5核查设备有无开箱检查,材料、成品与半成品进场有无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
8.2.3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合格证中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技术标准。
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经检查或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主要设备未进行开箱检查或主要材料、成品与半成品进场未进行检验。
4合格证或其抄件(复印件)与实物不符或有涂改。
8.3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8.3.1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应包括:
制冷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水系统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3.2制冷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系统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的管道严密性试验,其记录包括制冷系统清洗吹污记录和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2制冷设备的各项严密性试验的技术数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然后才能灌注制冷剂,其相应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制冷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用0.5MPa~0.6MPa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按系统顺序反复进行吹扫,并在排污口设靶检查,直至无污物为合格。
清洗吹污情况应按附录C表C.0.221的要求填写。
4制冷管道吹扫洁净后,应首先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抽真空试验及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试验压力及试验真空度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情况应按附录C表C.0.222的要求填写。
8.3.3制冷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核查制冷系统试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
2核查制冷系统试验压力及试验真空度是否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核查试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4对照设计图纸及设备技术文件,核对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8.3.4制冷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
3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8.3.5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批量制作前,对风管的制作工艺应进行强度验证试验,风管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风管接缝应无开裂,且弹性变形量在压力消失后恢复原状的为强度试验合格;风管强度试验记录应按附录C表C.0.223的要求填写。
2风管系统的主风管安装完毕,且尚未连接风口和支风管前,应以主、干管为主进行风管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3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采用抽检,抽检率应为5%,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漏光法检测应为全数进行。
当漏光法检测不合格时应按规定的抽检率作漏风量测试。
采用漏光法检测系统的严密性时,低压系统风管每10m接缝,漏光点不应大于2处,且100m接缝平均不大于16处为合格,漏光检测中发现的条缝形漏光,应做密封处理。
2)中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对系统漏风量测试进行抽检,抽检率应为20%,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中压系统采用漏光法检测时,风管系统每10m接缝,漏光点不大应于1处,且100m接缝平均不大于8处为合格。
3)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为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
4)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的被抽检系统,应全数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检,直至全数合格。
4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1~5级的系统按高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执行,6~9级的系统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5风管系统严密性试验应按试验方法的不同,按附录C表C.0.224及表C.0.225的要求分别填写。
8.3.6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核查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若不符合要求,有无进行返修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核查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3对照施工图纸,核对试验项目中系统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8.3.7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系统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8.3.8水系统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系统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包括冷(热)水、冷却水和阀门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以及管道系统冲洗记录和冷凝水管道系统充水记录。
2水系统管道安装前,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冲洗。
在冲洗、排污后,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并与入水口对比,水色和透明度相近,且无可见杂物时应为合格;合格后应再循环试运行2h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制冷机组、空调设备相贯通。
系统冲洗记录应按附录C表C.0.226的要求填写。
3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中抽查20%,且不应少于1个;对于工作压力大于1.0MPa及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压力的1.5倍,持续时间不少于5min;严密性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1倍,持续时间应符合表8.3.8的规定,试验情况应按附录C表C.0.179的要求填写。
表8.3.8阀门压力持续时间
公称直径DN(mm)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50
15
15
65~200
30
15
250~450
60
30
≥500
120
60
4管道系统安装完毕,且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当设计无规定时,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水、冷却水系统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MPa时,应为1.5倍工作压力,但最低不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应为工作压力加0.5MPa。
2)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垂直位差较大的冷(热)媒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分区、分层试压和系统试压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建筑可采用系统试压方法。
3)对相对独立的局部区域的管道可进行分区、分层试压。
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压力不下降,则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合格;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在60min内压力不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4)在各分区管道与系统主、干管全部连通后,可对整个系统的管道进行系统的试压。
试验压力以最低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与组成件的承受压力。
压力试验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压力下降不大于0.02MPa,则强度试验应为合格;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5)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工作压力,稳压1h,压力降不超过0.05MPa则应为合格;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h,外观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6)水压试验结果应按附录C表C.0.181的要求填写。
5冷凝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充水试验,充水量应能保证该管段灌满水为止,应以不渗漏为合格,试验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27的要求填写。
8.3.9水系统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核查系统清洗过程是否正确,是否是在与设备贯通之前清洗,系统是否齐全。
2核查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压力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试验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冷凝水管道充水试验方法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有无进行返修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4核查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5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核对各项试验项目中系统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8.3.10水系统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要求进行管道和阀门的强度、严密性试验以及冷凝水系统充水试验,试验系统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8.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4.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中的风管或管道,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如吊顶内)或埋设与结构内或直接埋地时,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在结构做永久性封闭前,必须对该部分将被隐蔽的风管或管道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当风管或管道按设计要求需要进行绝热工程施工时,在绝热工程施工前应对风管或管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位置、标高;
3)设计图纸或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4)隐蔽工程的质量状况。
3必须得到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认可的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签证,方可进行封闭作业。
隐蔽工程验记录应按附录C表C.0.49的要求填写。
8.4.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等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了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有否缺漏项。
2核查绝热的风管或管道,是否在绝热工程施工前进行了隐蔽验收。
3核查隐蔽验收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8.4.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
2需要绝热的风管或管道在绝热工程施工前未进行隐蔽验收。
3隐蔽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结论不明确。
8.5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8.5.1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应包括整体式、组装式及单元式制冷设备(包括热泵)的运行调试记录。
2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调试,调试后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有关规定。
制冷设备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8h,当设备调试由设备制造厂家负责时,应附厂家有关调试合格的调试报告。
调试情况应按附录C表C.0.228的要求填写。
8.5.2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是否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调试。
2核查调试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连续试运转时间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核对是否所有的制冷设备均进行了调试,调试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4核查调试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8.5.3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要求进行调试,调试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调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8.6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8.6.1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2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以及冷却塔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规定。
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2)水泵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无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部位无松动,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规定。
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5℃;无特殊要求时,普通填料泄漏量不应大于60mL/h,机械密封的不应大于5mL/h。
3)冷却塔本体应稳固、无异常振动,噪声应符合规定。
试运行不应少于2h,应无异常情况。
4)风机、空调机组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5)设备单机试运转情况应按附录C表C.0.229的要求填写。
6)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作漏风量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应作漏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
漏风量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27的要求填写。
3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与空调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偏差不应大于10%,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调试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31的要求填写。
2)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偏差不应大于10%,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多台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塔进、出水量应均匀一致。
调试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32的要求填写。
3)舒适空调房间室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测试季节满足不了测试要求时,应注明情况;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设计规定;空调房间室内的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
调试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33的要求填写。
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调试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34的要求填写。
4净化空调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化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在回风、新风的吸入口处和粗、中效过滤器前设置临时用过滤器,实行对系统的保护。
净化空调系统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系统进行全面清扫,且已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2)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系统中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0~20%,室内各风口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15%。
新风量与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10%。
3)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速的允许偏差为0~20%,且截面风速不均匀度不应大于0.25,新风量与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10%。
4)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5)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
高于等于5级的单向流洁净室,在门开启的状态下,测定距离门0.6m室内侧工作高度处空气的含尘浓度,亦不应超过室内洁净度等级上限的规定。
6)净化空调系统调试情况应按附录C表C.0.235的要求填写。
8.6.2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核对各项设备是否都有单机试运转记录,核查系统调试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各项调试的方法与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核查风管系统风量及风口风量是否有经过测定和调整达到平衡,其实测值与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核查空调房间的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冷热水、冷却水系统总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以及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净化空调系统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6核查测试记录中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7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具有检定证书,检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8.6.3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要求进行单机试运转及系统调试,单机或系统调试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8.7施工记录
8.7.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5.6节的规定执行。
8.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8.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应包括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2各子分部工程应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送、排风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机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2)防、排烟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机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3)除尘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机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4)空调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5)净化空调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6)制冷系统:
空调制冷系统,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7)空调水系统:
空调水系统,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3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检验批的划分应既便于质量管理和工程量控制,又便于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划分。
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表C.0.126的要求填写,并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5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127的要求填写。
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验收时,其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观感质量验收等资料应完整。
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表C.0.236~C.0.243的要求填写。
8.8.2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2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验收检查的部位、检验批有无缺陷,检验批的验收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验收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核查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验收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8.8.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检验批缺漏较多。
2检验批主控项目的验收检查项目缺漏。
3检验批的验收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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