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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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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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176—19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89—1993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JGJ26—19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
3.0.1 空调年耗电量annualcool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3.0.2 采暖年耗电量annualheat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3.0.3 名义工况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ofperforman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机组以同一单位表示的制冷量(制热量)除以总输电功率之比值。
3.0.4 采暖度日数(HDD18)heatingdegreedaybasedon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低于18℃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
3.0.5 空调度日数(CDD26)coolingdegreedaybasedon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高于26℃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
3.0.6 热惰性指标(D)indexofthermal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3.0.7 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MeteorologicalYear
以近30年气象数据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中选取月气象数据接近30年相应月份平均值的12个月份组成典型气象年。
4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
4.0.1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 16~18℃;
2 换气次数取 1.0次/h。
4.0.2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 26~28℃;
2 换气次数取 1.0次/h。
4.0.3 居住建筑通过采取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热效率和性能系数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5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5.0.1 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及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应采取降低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以及其它有利于减轻区域热岛效应的措施。
5.0.2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南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内)朝向布置。
5.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或塔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低层(别墅)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83。
5.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的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应符合表5.0.4.1、表5.0.4.2、表5.0.4.3的规定。
表5.0.4.1条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 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
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K)]
≤4.7~>3.2
≤3.2~>2.5
≤2.5
北(偏东600到偏西600范围)
HDD18≤2000
按表5.0.8
I项的规定
--
0.25
0.35
0.40
HDD18>2000
0.50
0.60
南(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
HDD18≤2000
0.30
0.40
0.50
HDD18>2000
0.50
0.70
东、西
(东或西偏北300到偏南600范围)
HDD18≤2000
按表5.0.8
Ⅱ项的规定
—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东0.40
西0.35
或
西0.40
东0.35
0.50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0.35
0.5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0.50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0.5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注:
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
表5.0.4.2点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
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南北向(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
HDD18≤2000
按表5.0.8
Ⅲ项的规定
—
北0.25
南0.30
东、西
0.25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北0.30
南0.35
东0.35
西0.30
或
西0.35
东0.3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不允许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表5.0.4.2(续)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
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东西
向或东西向与
南北向相当
(偏南600到偏
北600范围)
HDD18≤2000
按表5.0.8
Ⅳ项的规定
—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北0.35
南0.40
东0.40
西0.35
或
西0.40
东0.35
东、南、
西、北
0.5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东、西、
南、北
0.35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不允许
东、西、
南、北
0.30
东、西、
南、北
0.50
注:
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
表5.0.4.3 低层(别墅)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地区条件
朝向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房间功能
外窗的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K)]
≤3.2~>2.5
≤2.5~>2.0
HDD18=
1300~2560
南、北
(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
按表4.0.8
Ⅲ项的规定
主要房间
有活动内遮阳
(其太阳辐射透过率≤65﹪)
0.40
0.60
次要房间、卫生间等
0.25
东、西
(偏南600到偏北600范围)
主要房间
有活动外遮阳
(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0.40
0.60
次要房间、卫生间等
0.25
注:
1、主要房间,包括起居室、卧室、书房、餐厅、活动室、佣人房等采暖空调房间。
2、次要房间,包括采用内围护结构分隔成独立的厨房、楼梯间、走道、储藏室、车库等不采暖空调部分。
3、卫生间等,包括卫生间及未采用内围护结构与采暖空调房间(如起居室、餐厅、活动室)分隔开的非独立厨房、楼梯间、走道等采暖空调部分。
5.0.5 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5.0.6 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外窗不宜采用可见光透过率低于60%的着色和镀膜玻璃窗。
5.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及《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13686—92规定的Ⅲ级;7~30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及Ⅱ级;30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5级及Ⅰ级。
5.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平均传热系数(K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5.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和热惰性指标(D)
建筑类别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
和楼板
底部自然
通风的架
空楼板
架空地板,不采
暖空调的地下室、
架空层、车库上部
的地板或楼板
户门和
阳台门
门芯板
条式
Ⅰ、K≤1.0
D≥3.0
或 K≤0.8
D≥2.5
Ⅰ、Kmi≤1.5
D≥3.0
或 Kmi≤1.0
D≥2.5
按表5.0.4.1
的规定
K≤2.0
K≤1.5
K≤0.65
K≤0.30
Ⅱ、K≤0.8
D≥3.0
Ⅱ、Kmi≤1.0
D≥3.0
或 Kmi≤0.8
D≥2.5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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