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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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附件:
3
德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项目
标准内容
备注
一、爱国卫生
组织管理
1、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方案中,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注意充实爱卫会的力量,要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爱卫会机构运行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2、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能够经常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并能深入实际检查督导,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能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卫生评比竞赛、健康教育等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卫生整治等活动,建立群众卫生监督机制,积极为加强城市卫生建设和管理出谋划策。
3、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4、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独立设置或在有关部门内单独设置,有专职主任,人员和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街道办事处配备有爱国卫生专职干部;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爱卫会办公室有适应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开展工作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等办公设备;市、区财政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5、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有关领导、部门、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出周密的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认真进行工作总结,2007年—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资料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
6、有本地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创卫办、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城管执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有受理群众创卫投诉的渠道,设立专门投诉电话,确保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在媒体上有反映群众创卫投诉的报道;创卫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
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对本地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活动,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卫生工作目标,有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市健康教育机构独立设置,能够独立承担全市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人员培训、专业考核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区级健康教育机构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能够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应急预案,能够制作多种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开展各种卫生法规、主题宣传日、咨询、社区服务等多种宣传活动,并能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扩大健康知识覆盖面,提高业务指导工作效率。
健康教育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图书资料室;有开展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和宣教设备;业务资料保存完整,档案管理规范。
健康教育业务经费列入当地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2、学校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业务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使用的教材、教案规范,课时安排合理,并认真组织考核,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各级教育、卫生部门组织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工作,蛔虫感染率≤3%。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要有健康教育组织,形成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
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场所及设施,如培训室、咨询室或心理门诊、闭路电视等健康教育设备。
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街道办事处要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健全的网络,有人负责、有领导主管;健康教育工作有近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有健康教育室(咨询室)和必要的宣传设备、材料。
居民健康档案、培训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记录、照片、宣传资料等材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社区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科普知识讲座以及举办社区健康促进学校等活动;卫生宣传栏、墙报不少于3平方米,能够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社区活动室有卫生报刊、资料,种类不少于4种。
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每年的核心信息应宣传到80%的目标人群,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
各行业单位健立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网络,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的卫生法规、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疾病预防、营养卫生、吸烟有害健康等健康知识,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
职工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6、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有健康教育栏目,有专人负责,有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工作记录和群众反馈信息,资料整理归档。
能够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发布核心信息,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节目应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每周至少播放1次,并预告波段、频道内容和播放时间,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
7、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有工作网络。
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完整。
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
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各单位和公共场所制定控烟制度,设立禁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措施,加强禁烟执法。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车间、无烟商场等无烟单位活动。
大众媒体、网络等要大力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款和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严格遵守广告法,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详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三、市容环境
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依据有关法规,全面落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宜。
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促进市容环卫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道路清扫和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粪便收集清运符合有关要求。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处理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
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测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并得到落实。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捞保洁和管理。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保持船容船貌整洁。
详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频次、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评价方法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检验方法、评价方法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环境管理手续等。
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
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至便于测量的地方,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应舍弃该点。
监测范围不得大于建成区面积,网格面积大小不限,有效测点数必须大于100个,重点城市必须大于200个。
布点方案必须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定,重点城市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噪声测量仪器、测点时间、时段符合相关要求。
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
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根据上级确定的重点抽检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或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档案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能掌握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所属行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方式、报告责任人。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详见餐饮及“五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水源卫生、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制水卫生、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卫生管理、卫生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水质检测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法律责任;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管理,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频次。
落实各项工作的资料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档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文件及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档案,宣传培训资料等(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
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各级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救治和控制措施,应急演练,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
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根据当地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报告体系,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漏报、瞒报。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制定本地种植、养殖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
严禁在蔬菜、水果和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严禁在养殖过程使用违禁药物;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
政府要大力开展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的宣传活动,使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的知识家喻户晓。
加强对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建立健全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严格限制使用对象;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严禁出售禁用的药物。
在蔬菜批发市场及集贸市场设立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现场公布蔬菜检测结果。
开展蔬菜、畜禽肉农药和兽药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对所发现的违法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要求及制度及散装食品卫生、集贸市场卫生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
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餐饮业的卫生要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要求、对学校、机关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各级政府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研究对策,对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加强对夜市小吃摊点的规范管理,统一规划夜市小吃摊点的加工经营场所,配备上下水和餐用具洗消设施。
摊主应落实环境卫生管理、餐用具洗消制度,做好个人卫生。
小饮食店(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m2)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小饮食店基本卫生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完善集中检疫和肉品检验制度。
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售猪肉的监督检查。
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
严禁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肉品销售点必须能够提供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符合有关要求。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
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能力。
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有医疗废弃物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有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进行收集,同时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放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内。
医疗废弃物的运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由运送人员用专车将其从产生地点送至暂时贮存的场所,并进行登记。
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场所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警示标识,有防雨淋的装置,有防鼠、防虫、防盗和清洗消毒设施。
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设区的城市政府至少建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无条件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的地区,应购置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焚烧装置。
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执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的有关要求,严禁医疗机构将未经处理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制度等。
有专人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了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顺利进行,网络直报覆盖率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达到国家要求。
疫情报告应做到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无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发生。
平时有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
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加强计划免疫门诊、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管理。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无有偿献血。
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
规范血液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有偿献血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加大对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手足口病、甲型流感、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市、区、街道均有负责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的专业防制人员数量和素质能满足工作需要。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充足,财政列入专项拨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可满足病媒生物防制,特别是公共场所和外环境防制的需要;
在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中,能充分体现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原则,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具体,有落实保障措施和成效评估。
病媒生物控制所采取的环境、物理、化学、生物等各项综合措施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达到要求;
在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治理措施,完善垃圾处理、公厕与河道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孳生地处理率95%以上,治理后合格率80%以上;各类场所环境治理设施完善,防护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病媒生物控制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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