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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张相君精
第31卷第2期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ol.31No.2
2011年4月JournalofGuangdongOceanUniversityApr.2011
收稿日期:
2011-02-08
基金项目:
福州大学科研项目“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法律制度研究”(022317
作者简介:
张相君,女,1978年生,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海洋法研究。
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张相君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1
摘要:
东亚海区域是中国周边海域之一,区域内的海洋环境状况关系到中国海洋利益的实现。
基于区域内复杂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格局,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上的进展几近停滞。
在对区域内海洋环境状况、政治利益格局和经济利益格局分析之后,提出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虽然面临重重障碍,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或缺。
在构建该法律制度时,本区域可向具有类似特点的地中海汲取经验;中国也应该积极参与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保障本国在此区域内利益的最佳实现。
关键词:
东亚海区域;利益格局;区域海洋中图分类号:
D993.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9159(201102-0007-06
OnFramingtheLegalRegimeforRegionalCooperationonProtecting
MarineEnvironmentintheEastAsianSeas
ZHANGXiang-jun
(LawSchoolofFuzhouUniversity,Fuzhou350001,China
Abstract:
TheEastAsianSeasareinthevicinityofChina,whosemarineinterestscorrespondinglyrelyonthemarineenvironment.ComplicatedpoliticalandeconomicalinterestsintheEastAsiahindertheconstructionoflegalregimeforregionalcooperation.Withanalyzingmarineenvironment,politicalandeconomicalinterestsintheEastAsianregion,theauthortakestheviewthatlegalregimeisindispensiblealthoughgreateffortsaretobemade.Whenframingsuchlegalregime,theBalticSeasRegionisofgreatinspirationsandexperiences.Duringsuchacourse,Chinashouldpositivelyparticipateandpushforwardtoguaranteetheoptimalrealizationofitsownandtheregionalinterests.Keywords:
EastAsianSeas;layoutofinterests;regionalseas
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东亚海区域①[1]
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下区域海洋项目中很独特的一个:
支持区域行动计划的国际公约付诸阙如,区域行动仅
仅依凭各成员国的“良好意愿”[2]
。
该区域海洋行动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用词,就是“灵活性”。
区域文件的这种措辞虽然婉转,却指出了一个事实:
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停滞不前,并由此成为全球范围内进展最为缓慢的一个区域。
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进展缓慢源于区域内各方对此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各方未能给予足够的
重视则根源于东亚海区域的成员国中,除了澳大利亚、新加坡之外,其他各方都还处于偏重经济发展而忽视海洋环境保护的阶段,各方并未意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法中防范油污事故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发展过程表明,正是在这种沿海国保护海洋环境意识缺失且各方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的时候,海洋污染事故、尤其是大型溢油事故最易发生。
事故会直击各国法律制度在此处防范上的漏洞,导致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的发生。
在此过程中,受到最严重和最直接影响的就是区域内的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31卷8
沿海各国,这也就注定了只有该区域内的沿海各国才是解决此问题的最适格主体。
1东亚海区域②[2]4的特点
1.1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基本状况分析
1.1.1东亚海区域发生大型污染事故的风险分析东亚海区域的环境极其复杂,包括了担负着繁重航运任务的几大海峡、多个岛屿群、宽阔的海湾、低浅的河口以及沿海几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马六甲海峡。
马六甲海峡作为东亚海区域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扼欧亚交通之咽喉,也是中东石油输入亚洲(包括日本的重要通道。
而东亚海区域周边所涉及的10个国家中,有7个是东盟成员国。
剩下的3个中,中国、韩国是主要的石油进口国。
日本虽然并非东亚海区域成员国,但是,其作为世界第3大能源进口国,也高度依赖波斯湾的石油进口。
总体上,中国、日本和韩国石油进口航线的重叠度高,对马六甲海峡均极为倚重。
区域内如此高度密集且重叠的航线意味着每天航经该区域的油轮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历史上发生的溢油事故,也证实了在该区域所面临的重大环境威胁。
[3]
1.1.2东亚海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实践作为隶属于UNEP管理下的区域海洋项目,东亚海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实践也同样参照了地中海区域的许多做法。
该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其实开始颇早,只是进程十分缓慢。
截至目前,各方的合作基础,也只是一份不具有任何拘束力的区域行动计划。
保护和开发东亚区域海洋与海岸带行动计划(ActionPlanfor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MarineandCoastalAreasoftheEastAsianRegion于1981年通过,最初也只有东盟的5个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参与。
该行动计划的内容包括:
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评估,沿海污染控制,红树林、海草以及珊瑚礁保护,废弃物处理。
1994年,其余5国也加入了该行动计划(澳大利亚、柬埔寨、中国、韩国和越南。
随着参加国的增多,行动计划基于长期战略考虑而有所修改,新增了技术转让和环境监督等内容。
该计划还吸纳了UNEP/GEF的“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国际合作项目。
目前,该计划的实施仍然是以政策导向为主。
1.1.3东亚海区域的公约问题一如前文所提及,东亚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完全仰仗于各方的“良好意愿”。
并且,就此形成了UNEP区域海洋项目中一个十分独特的例子:
一个没有区域公约的区域海洋项目,而且目前也没有迹象表明各方有缔结公约的意愿。
1.2东亚海区域的政治利益分析
1.2.东亚海区域的政治利益格局早在东亚海区域项目设立之前,该区域的政治利益对立已然开始。
尤其是东盟的成立,本是为了对抗社会主义体制在该区域的扩张。
这种缘于社会体制不同而形成的政治利益对立,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期间,有着十分明显的表现。
截至目前,在东亚海区域,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方在政治利益上的巨大差异。
在南(中国海问题上,各方由于历史原因所导致的争端,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甚至一直未能进入妥善解决的程序。
这种紧张关系,使得南(中国海周边各方都显得极其敏感。
即便是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它们也都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让步会成为其他各方主张领土或管辖权的依据。
因此,整个东亚海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至今无所适从,这进而导致各方共同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虽然在其他区域内,也存有领土争端的例子,但是,南(中国海区域内领土争端的历史渊源,使得其并不能像其他区域那样先行解决争端,而后再谈环境保护合作的相关事宜。
此外,由于日本和美国对作为交通要塞的马六甲海峡的干预,使得该区域的政治利益格局显得更为复杂。
1.2.2东亚海区域政治利益格局对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东亚海区域所呈现的这种政治利益多元且相互牵制的格局,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最大影响,就是使得相关进程根本无法展开。
在UNEP的推动下,区域海洋计划虽已形成,但是一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只不过是聊胜于无。
实际上,企图借助“软法”途径来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东亚海区域总是步履维艰。
目前各方最重要的合作,就是前文提及的UNEP/GEF的“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国际合作项目。
2002年5月27-29日,该项目在广西北海市召开UNEP/GEF中国国家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中国方面正式启动了“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的国际合作项目。
这个海洋环境保护的大型区域合作项目,由毗邻南中国海的中国、越南、柬埔寨、泰国、
张相君:
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9第2期
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7国共同发起。
③
该项目同区域内其他海洋环境保护实践相类似,均
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1.3东亚海区域的经济利益分析
1.3.1中国在东亚海区域的经济利益中国在此
区域内的经济利益除了上述石油运输方面的利益,
还直接表现在国内的经济发展态势上。
在此区域内
的广东和海南两省,均是中国的经济重镇。
尤其是
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更是带动中国经济的一支重要
力量(关于广东省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置参见表
1。
2009年,广东省海洋生产总值6800亿元,占全
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7.4%,占全国海洋经济总量的
21%,海洋经济总量居全国首位。
[4]
除了国内经济对东亚海区域的依赖外,中国进
入21世纪后,与东盟的经济往来也日益密切,东
盟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
2007年开
始,东盟成为中国的第4大贸易伙伴,其所占据的
中国贸易份额大约在9-10%。
[5]东盟是中国的第4
大贸易伙伴。
由此可以看出,该区域对中国经济利
益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表1广东省2005-2009年生产总值表[6]
Tab.1Guangdong'sGDPfrom2005to2009
年份生产总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全国GDP
增长率/%
占全国GDP
比例/%
20052255714.19.912.3820062658814.810.712.7020073177714.911.412.8920083679710.49.012.242009390829.58.711.65
1.3.2东盟在东亚海区域的经济利益东亚海区域是该区域7个隶属于东盟成员国国家的重要海上通道,同时也是其国内渔产品的重要来源。
由于和中国南部在地理上的毗邻,东盟和中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随着二者间联系的日益密切而益发频繁。
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往来更是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该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目的正式启动。
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这两份文件,中国与东盟实施了“早期收获”计划(EarlyHarvestProgramme。
自该计划实施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水产品贸易明显上升,双方的经济融合也进一步加深。
1.3.3澳大利亚在东亚海区域的经济利益澳大利亚虽然也是东亚海区域的成员国,而且是发达国家,但是由于东亚海区域对澳大利亚至关重要的海域仅仅是大堡礁,大堡礁的地理位置远离其他各方,因而澳大利亚和其他东亚海区域沿海国之间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明显较低。
2现有合作模式对构建东亚海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从东亚海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区域和地中海区域最初的情形有颇多类似之处,如区域内各方由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更加明显,对石油的需求量激增导致油轮航线密集,政治利益的对立逐渐弱化为彼此间的差异、经济利益在区域内的融合度明显上升、内部具有一定的主导力量等等。
林林总总的类似因素表明,该区域的合作可以从地中海区域已有的经验中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
2.1两个区域的共通性
20世纪70年代的地中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上之所以能够达成合作,根本原因在于地中海区域的海洋环境利益格局。
作为连接两个大洋的通道,地中海区域内繁忙的油轮交通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决定了各方的合作势在必行。
东亚海区域在此方面和地中海区域有着高度的相似性。
这也说明了地中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模式对东亚海区域的借鉴价值。
20世纪70年代的地中海区域,能够在海洋环境保护上实现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成功。
之所以可谓“巨大”,是因为地中海区域的合作,涉及多个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家。
地中海区域的“南北方”国家,借助于国际公约,第一次成功地解决了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巨大反差的国家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难题。
在东亚海区域,目前各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意味着各方的履约能力必然不同。
因此,地中海区域那种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履约能力差异的公约——议定书模式(或者说是综合——分立模式,恰好可适用于东亚海区域的这种情况。
地中海区域合作的实现,早期借助于法国的主导,其后则是UNEP的大力推动。
作为同属于UNEP管理的一个区域海洋,东亚海区域也必然会得到UNEP的推动。
惟一不同的是,地中海区域有来自区域内成员(法国的推动。
根据前文对中国推动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31卷10
能力的考察,中国是适合于充当区域内的推动力量的,虽然这只是一种后期的推动力量。
如此,区域内成员加之UNEP的共同推动,使得这两个区域更具有共通性。
有鉴于此,东亚海区域对地中海区域在合作模式上的借鉴,颇有可行之处。
2.2两个区域的差异性
地中海区域和东亚海区域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两个区域政治利益对立的形成原因不同。
合作初期的地中海区域和现在的东亚海区域,虽然都存在政治利益对立,但是地中海区域政治利益的对立,基本上是缘于历史上殖民与被殖民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那些新独立的国家,在政治利益诉求上缺乏足够的实现能力,因而更多地是服从于那些居于政治强势的国家;而东亚海区域的政治利益对立,除了社会体制的不同外,还有历史上的战争遗留问题、领土上的争端问题以及区域外国家的影响。
这种差异也许会让沿海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的对话面临更为艰难的障碍,但与经济利益融合度越来越密切、海洋环境利益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需要相比,上述障碍显然不能构成各方合作路途上不可逾越的藩篱。
3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
度的具体构建
3.1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构模式3.1.1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模式的选择东亚海区域各方政治利益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使得该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问题上,不可能选择北海—东北大西洋区域的高成本的分立模式,也没有必要选择波罗的海区域的高度政治对立专用的综合模式。
有鉴于本区域的现实利益格局,东亚海区域的应急制度构建,应该更多地参照地中海区域的综合—分立模式。
根据前文对区域内的经济利益状况以及地中海区域合作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东亚海区域意欲实现海洋环境保护上的制度性合作,必须有一个推动性的力量。
就外部推动力而言,UNEP是不二之选;就内部推动力而言,中国则更为适合。
毕竟,国际法的发展历史表明,积极推进国际法律文件达成的国家,大多是在此事项上具有明显利益的国家;而国际法律文件的内容也表明,积极推进国际法发展的国家,其利益也能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
中国在此区域内的经济利益状况决定了中国所应持有的立场。
3.1.2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应注意的问题3.1.2.1经济利益的进一步融合在经济合作以及经济发展上,由于东盟能够促进本区域各国不断地取得新成就,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利益正在逐渐趋同。
中国和东盟之间贸易往来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加深了彼此经济的关联度。
经济的这种发展趋势,有利于扩大中国和东亚海区域各沿海国之间的合作基础。
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中国和东盟之间将来必然要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实现合作。
因此,如何加强双方目前在经济领域的合作,将为未来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实践提供坚实的基础。
3.1.2.2权利义务的平衡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沿海国经济发展的限制和制约都是极为明显的。
此类法律制度的内容,会涉及到沿海国在利用海洋过程中的诸多义务。
如何平衡好应急制度中海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则是该制度最终能否为各方接受和执行的关键。
3.1.2.3低政治领域的合作由于历史原因,在东亚海区域形成了一系列的政治利益冲突问题。
从目前实际来看,各方均同意对那些涉及主权纠纷的事项采取“搁置争议”的做法。
对于其他诸如安全以及地缘政治方面的利益差异,各方则可以借鉴其他区域的做法,即绕过高政治领域的差异,寻求低政治领域的合作。
但是,这种做法首先需要谋求各方认识上的一致。
形成一致认识的关键,在于使各方意识到高政治领域可以与低政治领域区分开来,而且前者上的利益差异并不妨碍后者利益一致性的实现。
3.1.2.4中国国内环境问题的解决前述所有这些做法的达成,都需要一个足够强大的推动力量。
中国国内的环境问题,是妨碍中国推动该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最大因素。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如何解决好这些国内环境问题,实则关系到如何能最好地保护中国在此区域的利益。
3.2中国推动东亚海区域污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
度的路径分析
3.2.1强化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趋同效果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东亚海区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基础正在逐渐地形成。
中国与东盟对彼此的经济影响愈发重要,也就使得彼此在其他领域的合作获得了愈发牢固的基础。
虽然,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并没有像对经济发展那样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东南亚区域经济的成功所带来的利益趋同效果,是不容否认的。
基于此,
张相君:
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11第2期
可以认为,在可预测的未来,关乎各国经济发展利益的海洋环境保护,必然会得到各国更大的认同。
而这同样也要求中国积极推动该过程,努力使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所体现的利益,取得认识上的一致。
3.2.2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上个世纪末,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首次提及了环境保护方面合作事宜的开展。
④[2]4但是,此次提及,仅仅是一种政治构想。
双方的相关合作实践则是在最近几年才逐渐开展起来的。
在2002年双方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中国和东盟同意将环保领域的合作纳入双方的合作领域。
2001年,中国与东盟以及韩国和日本,在环境保护合作方面举行了第一届部长会议,至今已举行了5届。
2002年,中国方面正式启动了“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的国际合作项目。
2004年8月16-20日,中国——东盟环境政策对话研讨会于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成功召开。
这些会议和项目,并未产生任何成果性的公约或协议,也没有推出任何行动宣言或纲领。
这一事实也说明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协调,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
但毫无疑问,该过程应该义无反顾地继续进行下去。
3.3建立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
体建议
3.3.1确定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东亚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上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陆源污染、海上污染、物种受到威胁、入海沉积物增多和生态退化等。
3.3.1.1陆源污染问题东亚海区域、尤其是南(中国海区域,是周边沿海国家大型城市的所在地。
诸如中国的广州和香港、越南的胡志明市、泰国的曼谷、菲律宾的马尼拉、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以及新加坡,都是环海而立。
这些城市的生活废水,很多都是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2]29导致了区域内的严重污染问题:
如BOD过量、富营养化、鱼类死亡、赤潮、海草死亡或减少所导致海洋生物栖息地的减少,以及公众健康危机等。
[2]29
3.3.1.2海上污染当前,溢油事故还不是区域内海上污染的主要来源。
海上的主要污染是碳氢化合物的污染,它源于区域内的船舶、油气开发活动以及油气生产平台。
但是,随着区域内各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各国对石油需求的增加,溢油风险也必然随之上升。
这也是2006年12月东亚海第二届大会上特别提出应急响应问题的原因。
3.3.1.3物种栖息地损失东亚海区域有着丰富的物种资源,但是目前这些物种的栖息地却在逐渐减少。
包括诸如珊瑚礁、红树林和河口等物种栖息地,都面临着来自各种活动的污染和破坏。
3.3.2缔结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地中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表明,对于确保各方的合作来说,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前文对本区域特点的分析,并参照其他区域海洋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本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承认东亚海对周边国家的经济、社会、健康和文化价值,确认各方为了当代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确认本区域海洋环境所面临的各种污染问题,承认已有的国际公约并非解决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最佳途径,确认各方的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最适合途径;
(2确定公约适用的地理范围,明确该范围是否包括各成员国的内水区域;⑤
(3明确关键用词的含义,尤其是对“污染”、“污染事故”、“海洋相关利益”等词语的界定;
(4一般条款规定。
包括各缔约方在与区域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有权就海洋环境保护另行缔结双边或亚区域协议,但是,须将该协议提交至区域秘书处或相关组织;
(5一般义务。
包括各方应依据公约以及相关议定书的规定,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减少和处理区域内的污染问题;各方应就特殊问题缔结议定书、或制定具体标准执行公约方面的合作义务;
(6具体规定。
包括:
其一,对各种污染源的规范,如船舶和飞行器的倾废规范、船源污染规范、区域内大陆架以及海床底土上的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污染的规范、陆源污染规范、合作对抗紧急污染的规范等;其二,对平时保护海洋环境的规范,如海洋环境监测、科研和技术合作等;其三,对发生事故时的纠纷处理规范,包括事故责任以及赔偿、争端解决等;其四,对外部支持条件的规范,包括秘书处的设定和职责、缔约国会议、缔约方的表决权利、资金安排等;其五,对公约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后续议定书的通过、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附录的附件和修订、公约执行、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公约和议定书的关系、公约签署、公约批准或加入、公约的生效、公约的退出、公约交存方及其责任等。
12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31卷3.3.3提出具体的合作议定书污染应急合作必然是该区域进行实际合作的一个领域。
在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东亚海区域的污染应急合作是应该优先处理的一个问题。
另外,对上述陆源污染、船源污染、海洋物种保护以及倾倒等问题,都是属于具体的议定书所应规范的领域。
注释①东亚海区域(EastAsianSeasRegion)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直接管理的一个区域海项目。
②东亚海区域由安达曼海、澳大利亚海、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南海、爪哇海、弗洛里斯海、班达海、阿拉弗拉海、帝汶海、西里伯斯海、苏禄海以及菲律宾海构成。
包括下列亚区域:
自台湾东面的菲律宾海流向日本的黑潮海流(KuroshioCurrent)、黄海、东海、南海、苏禄-西里伯斯海(Sulu-CelebesSea)、印度尼西亚海、澳大利亚北架(NorthAustralianShelf)珊瑚海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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