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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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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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
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资规模:
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有项目变更。
第二步 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申请监测检验
申请人向区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
第四步 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五步 受理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正式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全部材料后方可;
第六步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20日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
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
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资规模:
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有项目变更。
第二步 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申请监测检验
申请人向区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
第四步 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五步 受理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正式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全部材料后方可;
第六步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20日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项目内容:
一、法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二、申报条件:
1、选址:
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卫生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建筑卫生要求:
建筑布局及同、部功能分区合理;
3、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有基本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旅店业要求用清洗消毒间,美发业必须设有烫、染发专区,专区内设有有效的排风装置,备有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单独存放清洗消毒;公共浴室、游泳池要求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池,并设有皮肤病,性病患者禁止入浴的标识牌;
4、卫生管理要求:
室内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饮用水式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有卫生管理并上墙;
5、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
3、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
5、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如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提供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领取并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政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项目;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有项目变更。
第二步 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申请监测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向区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查合格报告。
第四步 现场预防性卫生检查
区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五步 受理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六步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20日内)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申请材料
附件:
需工商核名的企业应提供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遗失补办所需材料;
现场监督意见书;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
区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制水工艺流程有关材料;
供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
所使用的净水剂、供制水管板材(含供水管)、防护涂料及水处理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供水设施情况调查表(二次供水需增报设清洗、消毒记录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花名册;
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卫生监测资料;
《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复印件;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登报遗失证明;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申请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标准和要求。
2、水质监测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瓶装用纯水卫生标准》;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考均已调离后工作岗位;
4、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备注:
检测、评价等费用电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标准收取;
法定依据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文化办公》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一步 申请
申请人持其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要有变更项目;
第二步 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
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向区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步 审查
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五步 受理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六步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20日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
第二、三、四步可同时进行。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销售业)
申请
申请人持其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要有变更项目;
第二步 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
申请人组织从业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第四步 审查
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五步 受理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六步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20日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
第二、三、四步可同时进行。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销售业)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二、申报条件
1、选址:
选择经营销售食品的场所周围无污染源;
2、建筑卫生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地面、屋顶平整;
3、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经营非定型包装食品要有防蝇、防尘专用设施及专用夹拈用具,保存的食品须有相应的冷藏设备;
4、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与非食品、定型包装与非定型包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食存放;所销售食品有进货索证的凭据;
5、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长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
3、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生产经营所置图、平面布局图;
5、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复印件;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提供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
8、生产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式制度,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和其它相关文件;
9、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标签、论明书;
10、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内容、包装材料等材质的种类及合格证;
11、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
食品卫生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餐饮业)
申请
申请人持其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要有变更项目;
第二步 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
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第四步 审查
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五步 受理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六步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20日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
第二、三、四步可同时进行。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申报条件
1、选址:
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卫生要求,周围25米范围之内无污染源;
2、建筑卫生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地面、屋顶平整;厨房内墙面有1.5米以上的瓷砖墙裙,上下水通道畅,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m2,厨房与餐厅之比≥1:
2;内部功能分区、布局及工艺流程合理;
3、基本卫生设施要求;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冷藏、通风、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原材料存放设施。
4、卫生管理要求:
原材料的采购符合卫生要求;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原材料必须对人体安全无毒、无害;有存放原料的库房;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专用凉菜间内有空消毒设施及清洗消毒设施;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
3、经营场所位置图、平面布局图;
4、生产经营场所位置图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如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提供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四、程序
1、管理;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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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核发 程序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