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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按照《工资条例》和人民厅、总工会联合发的内工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规程》(简称,《规程》,下同)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步成立组织机构
为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集体协商,应成立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协商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有企业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工会主席担任。
成员有企业相关部门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步推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1、基本条件及人数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资满一年以上。
具备:
懂法律、制政策、会维权、善协商、有激情。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的协商代表;
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9人。
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应当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
具体人数根据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2、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
职工方资格认定:
提名(推荐)一职代会确认一资格认定一公告
(1)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企业工会提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也可以由工会组织职工推选,经公告产生;尚未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样,按《规程》进行资格认定。
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走位后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3)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去啊你职工公告。
并填写《协商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存档。
(4)已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规程规定重新确定。
首先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1)职工方首席代表有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2)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1、职工方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2、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工资条例》第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当保守企业商业机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欺骗等方式干扰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
职工协商代表团因履行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更换,并通知对方。
先协商代表培训
按照《规程》规定,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协商代表负有教育的职责,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培训内容:
1、学习和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发》《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支撑。
2、学习掌握准备的资料和相应的基础知识。
3、熟悉掌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程序、操作规程等所需的基本知识。
4、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策略与技巧。
第三步协商准备
1、准备协商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2、收集意见。
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
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拟定议程议题。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内容,提出协商议题和议程。
4、协商代表分工。
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5、互通工作信息。
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的5各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6、确定有关人员。
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7、列席集体协商会议人员,为有利于协商,双方可根据要求,确定企业内相关部门人员列席集体协商会议,如工会工作人员、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介绍协商代表的咨询、介绍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无表决权,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四步协商要约
1、提出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
企业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
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由其上一级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2、要约答复。
(1)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2)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社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3)企业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社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按照内工发(2012)73号文件规定,每年的第一季度作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
第五步召开协商会议
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
(一)协商会议议程
1、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2、宣布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律。
3、主持人或其他人简要介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起草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签订合同需要逐项协商讨论,以后每年续签,则就需要修订的条款进行协商讨论即可)。
4、双方首席代表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
5、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6、双方协商代表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工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的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二)协商内容
1、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和履行合同。
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按照《工资条例》就一下内容进行协商:
(1)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水平;
(4)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5)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6)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7)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174/190小时,非全日制小时工作制,倒班作业)。
(8)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
(9)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
(10)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11)企业年金、住房提租补贴、补充医疗保险、意外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比例6-12%(争取项目);
(12)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有关事项(午餐、休闲娱乐、托幼补贴等)。
2、把握协商重点
《规程》规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建设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要把包括农名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同工不同酬问题,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1)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
(2)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
特别困难的企业,重点就不裁员、少裁员、保障社会保险和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力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
(4)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账岗位工资标准;
(5)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度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
(6)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
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时,必须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3、参考因素
协商职工年均工资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的120-130%的基础上,调整幅度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当地政府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3)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4)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劳动力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7)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4、协商的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有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
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5、协商争议处理
《工资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社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出力里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规程》规定,协商处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结束后,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
《工资条例》第三十五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六条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5、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与续签
《工资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六步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5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包括地方工会可以指派人员或集体协商指导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
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有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的转兼职人员。
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写上要求,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委派或基层公会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一般情况下,首次开展集体协商或者以后续签是遇到特殊情况时,请上级工会指导,正常情况下,可省略。
第七步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及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美欧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工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查。
职工一方(工会)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条例》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内人社发[2011]36号)规定。
审查内容:
1、资格审查
(1)用人单位法人资格
(2)公会社团法人资格
(3)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
(4)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2、程序审查
(1)经过集体协商
(2)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3、内容审查
(1)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2)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等
按照上述审查内容报审相关材料,人社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填写《审查受理单》《送审登记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九步合同公布
《工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步监督检查
一、行政监督检查
《规程》规定
1、人社部门通过督促要约回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协商争议处理、违约责任追究、劳动保障年检、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双方全面履行合同。
同时,及时受理和查处职工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社部门。
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还应将企业工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同时开具的证明一并上报。
人社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
3、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4、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监督检查
市、旗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督检查。
5、人大执法检查、政协民主监督。
二、上级工会监督检查
山鸡工会组织负责帮助和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对签约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规程》规定
1、企业的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2、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要向企业、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成员企业和职工报告。
第十一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一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或接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接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2、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
《规程》规定
一方就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
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审查备案。
双方协商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人社部门、地方工会报送书面文书说明。
四、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率
《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查处。
五、社会公共信用、评价通报、“一票否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标准DB15/T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由自治区12各厅(部、委、局、会)联合发内人社发(201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关于盟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指标及考核评价办法》。
其中,集体协商占很重要的比重,也是和谐企业的否决项目。
《评价规范》规定,各地申报自治区、盟市、旗县“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均在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内推荐。
《评价规范》结果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要条件,并载入企业社会公共信用记录体系。
将来诚信企业的作用将更加广泛,如银行贷款、商业合同等。
《规程》规定
1、评价通报,各级人社、公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评价制度、对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市总工会季度通报,发至旗县区党委、政府),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2、“一票否决”,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党政工作组织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旗县(市区)级以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劳模、先进单位、五一奖状、奖章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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