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DOC 5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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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DOC58页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2)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
X=100-(
)
其中
,
,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
附表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
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备注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2)
33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3)
6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原条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
第4.9.7条
DBJ/T13-135-2011
第4.11.7条
3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
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
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
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4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
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
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
1.2.3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
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
1.2.4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4)
8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
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
1.2.5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10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
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
第4.9.7条
8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8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
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9
1.2.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3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
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1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条
11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2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条
12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1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
1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4工程桩承载力。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
18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
14
2.1.5工程桩数量。
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1根记10分。
3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新增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5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15
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原条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条
16
2.1.7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
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原条款2.1.6,GB50204-2015第7.4.1条
17
2.1.8桩身质量。
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18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18
2.1.9天然地基验槽。
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
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8修,GB50202-2002附录A.2.6条
19
2.2结构工程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
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24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0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
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9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
原条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2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结构工程
2.2.3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20
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1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
22
2.2.4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65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23
2.2.5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3,GB50205-2001第6.3.1条
24
2.2.6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15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
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和框架梁。
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的(此时虽然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
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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