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大修或重置期间满足处理水量要求及出水水质要求的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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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大修或重置期间满足处理水量要求及出水水质要求的措施
污水处理厂大修或重置期间满足处理水量要求及出水水质要求的措施
在大修或重置期间,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将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为使因大修或重置而引起的污水处理量减少及出水水质降低的影响,在大修或重置期间必须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使因大修或重置引起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大修和重置
污水处理厂自动化控制系统发生较大的故障,经确认需要进行大修或重置时,为不使污水处理效果降低和影响出水水质,污水处理厂运行人员应启用现场就地控制设备,在现场控制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同时应联系自动控制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查明发生自动化控制故障原因,以尽快修复发生的故障。
②.A-A2/O池的大修和重置
A-A2/O池的大修和重置主要是因为好氧池的管膜式微孔曝气器发生大面积堵塞或损坏,影响好氧池的充氧,从而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管膜式微孔曝气器发生大面积堵塞或损坏时,因大修或重置必须对好氧池进行清池处理,并在大修或重置后需要一定的运行恢复期。
因此好氧池大修或重置必须对两组A-A2/O池分开进行,在对其中一组好氧池管膜式微孔曝气器进行大修或重置时,须对另一组A-A2/O池的运行工艺进行适当调整,如增加好氧池的曝气量,增大进水量,适当提高内回流比等措施,在确保污水出水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设计时留有的负荷增加在运行A-A2/O池的污水处理量。
同时应尽快对损坏的管膜式微孔曝气器进行大修或重置。
③.二沉池的大修和重置
二沉池的大修和重置主要是由于二沉池中单管吸泥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使二沉池出水中夹带有大量污泥,可能造成A-A2/O池的活性污泥量降低。
在对二沉池中的单管吸泥机进行大修和重置时,必须对二沉池进行清池处理。
为保证不因二沉池清池影响出水水质,需要对4台二沉池单管吸泥机进行分开进行大修或重置,每次最多维修一台单管吸泥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
④.运行机械设备的大修和重置
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机械运行设备都配有备用机械设备,对通用机械设备和易损耗的零部件一般都有备品备件,因此当这部分机械设备发生较大故障时或易损耗的零部件损坏时,应立即启用备用的机械设备,或更换备品备件,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同时应联系设备厂家或组织专业维修人员对发生的故障尽快维修,并对易损耗的备品备件进行补充,以利于下次发生损坏时能及时进行更换。
三.恢复性大修及移交方案
1.确定移交日(针对BOT项目)
项目设施在特许期结束时移交给指定机构之日。
2.成立移交委员会(针对BOT项目)
在不迟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前二十四个月,项目协调委员会转为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中双方人员保持原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组织,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指定的机构委派人员担任。
移交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就移交问题进行协商。
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移交委员会不应直接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3.移交内容
(1)项目公司在不迟于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二个月向移交委员会提供与污水处理厂有关的下列资料:
①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单。
②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目录及其概要。
③债权、债务资料。
④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⑤各类人员及其工资、福利状况资料。
⑥完成移交所需的其它资料。
(2)移交开始日移交范围
在移交开始日,项目公司向指定机构完好、无偿移交。
移交范围具体包括:
①项目公司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项目设施及其全部权利和利益,包括:
■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内为项目设施的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货物、无形资产等财产;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所有尚未到期的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
■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②项目设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之有关的其它权利。
③项目所有设备、设计、基建验收的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包括运营维护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
④备品备件:
使用三个月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一个月所需的原辅材料、药剂和混凝剂及全部备品备件的提供厂商名单和具体价格。
所有备品备件具有与项目公司于交会设备时从制造厂商处取得的备品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所有与上述移交范围内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上述移交不附带任何其它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优先权和其它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4.移交程序
移交委员会不迟于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十二个月确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移交前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指定机构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名单。
5.恢复性大修
项目公司和指定机构在移交日十二个月前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通过检修,并根据设备维护和保养档案,对使用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修理,对进行修理后仍无法进行正常使用的设备及剩余寿命不能满足5年的,或在移交时属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或能耗高,技术装备落后的产品,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重置或更新,保证项目设施的设备性能值达到设计的标准,关键性设备整体完好率达到100%,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
项目设施的检修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完成。
移交前的大修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且不超过按国内行业规定和惯例计提的当年大修费用。
在移交开始日,项目公司保证项目污水处理厂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得到除正常磨损外的良好日常维护,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履行项目设施的土建工程和机器设备的保修义务,但因指定接受移交的机构造成的损坏和正常磨损除外。
对土建工程质量承担三十年的保修责任,但正常磨损和因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6.移交前检测
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项目公司和制定机构成立检测小组,按下列移交验收标准对项目设施移交前进行检测:
(1)对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寿命要求
在保证的使用寿命内,接入点设施应能保证引入所需流量,构筑物稳定、强度安全、变形符合规范要求;
所有建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正常使用。
屋面构件完好,无裂缝,无渗水。
承重砖墙平直完好,钢筋砼框架构件及墙体应完好牢固;外墙面砖基本完好;楼地面无下沉;门窗、水电及卫生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所有构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无裂缝和砼剥落,能保证正常使用;
移交后的接入点设施,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寿命不小于自移交日起的三十年。
(2)对设备运营参数的要求
在移交日移交的所有设备仪器(仪表)均能正常使用,并且所有设备、仪器仪表都不是当时已淘汰的产品。
如已经淘汰或剩余寿命不足五年,则进行更新。
大型专用设备需经大修后移交,且达到设计的参数和性能指数。
通用设备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说明书的要求。
对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寿命和设备运营参数的检测在移交前3个月完成。
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开始日,项目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以及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等利益在可转让的范围内无偿转让给指定机构。
8.技术移交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包括以许可还是分许可或其它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指定机构,并确保指定机构不会因为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如果技术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项目公司协助污水治理公司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9.运营人员和培训
(1)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六个月,项目公司向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污水处理厂全部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详细资料。
项目公司原则上将全体雇员推荐给指定机构以供聘用。
(2)指定机构需在移交日前派驻人员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培训或学习的,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
项目公司免费为上述人员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化验等专业培训,但不负责食宿。
移交日之前,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项目公司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10.合同的转移
移交时,项目公司将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等合同转移给指定机构,由其承接项目公司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但因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特别约定无法转移的合同除外。
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下的付款义务,项目公司继续履行。
任何情况下,项目公司在移交日之前签订的该等合同付款义务不由其指定机构承担。
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项目公司继续履行。
如需其指定机构为项目公司履行该等义务提供必要协助的,由此导致该机构或部门增加开支、费用的,该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1.移走项目公司所有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项目公司将于移交日后六十日内,自费从项目设施场地移走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无关的物品。
如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其指定机构在通知项目公司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项目公司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2.风险转移
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指定机构、人员的过错所致。
从移交日之后,项目设施的风险由指定机构承担,但该等风险由项目公司或其人员的过错所致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移交费用
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各自承担项目移交过程中的费用和支出。
14.移交生效
自移交开始日起,项目公司在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立即终止,除双方另有协议规定或双方之间截止移交日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
指定机构自移交日起,接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维护及双方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但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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