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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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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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讲解
v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v申报依据—税法、条例、会计核算准则、制度
v申报要求—真实性、准确性、连贯性、时间性
v申报作用—纳税人履行义务;税务征收依据;稽查评估的凭证;税收政策的体现;
v申报思路—间接法—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整
v尊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
v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
v会计与税法结合,便于税企申报信息化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v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v申报分类—方式:
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v类别: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内、外资)
v申报组成—按税款分:
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核定申报、扣缴报告、清算申报
v—按类别分:
居民、非居民
v—按重要性分:
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境外所得、关联企业、附列资料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v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1、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
解释:
实际利润额
国家税务总局
特急
国税函〔2008〕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
“第4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计算预缴;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计算方法;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v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v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v纳税调整原则
v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
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决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设立报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是按税法的规定和计税标准计算的。
年度纳税申报
v
v结构主表
v一级附表(附表一至六)
v二级附表(附表七至十一)
v申报组成—查帐征收
v核定征收—定率征收
v清算申报
v关联企业
年度纳税申报
v主表、附表结构与关系
v结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附列
v主表内关系—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弥补境内亏损=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
v主附表关系—主表项目与一级附表项目对应;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的明细反映
年度纳税申报
v主表
v利润总额—会计准则利润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按对应的附表项目
v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
v所得额—纳税调整---财税差异;
v不征税收入等项目--列示;
v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
v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政策;内外分算
年度纳税申报
v调整后所得—负数作为当年亏损;
v应纳税所得额—正数或0;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46行,47行共同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v应纳税额—税率25%,税率优惠同25%差减免;
v—汇总纳税总机构:
本级25%和中央25%预缴;对不同税率分支机构的计算,按国税发28号,差额体现在减免税中;
v—合并纳税:
按现行办法财税[2008]119号
年度纳税申报
v附列资料
v以前年度多缴本年抵减—以前年度汇缴多缴税款未办退税;以前年度总机构汇缴多缴税款大于应分摊的预缴所得税额;
v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额—上年四季度或12月预缴税款;汇算清缴入库税款;
年度纳税申报
v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v第11行“营业外收入”
v(填附表一)
营业收入
v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附表一
(1)第2行或附表一
(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v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年度纳税申报
v附表一—工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v1、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对应主表相应行次;
v2、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按会计核算项目填报;
v3、视同销售:
按税收口径填报;
v4、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用于计算广告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基数;
v5、债务重组、捐赠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填报;
v6、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收到与补价对应的;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附表三第26行、27行计算对应。
v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3+8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收入的确认
v主要政策依据:
v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v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
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对比
会计税收
商品销售收入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让度资产使用权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一)销售货物收入
v1、税收规定
v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v(《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v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v(《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v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v(《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2、会计规定
v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v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v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v(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v(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v(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v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略)
v1、税收规定
v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v(《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v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v(《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2、会计规定
v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v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v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v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v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v(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v(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
v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差异
v税收规定:
v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并根据流转税政策的规定,界定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v会计规定:
v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v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一:
(分期收款、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处理)
v税法: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不确认合同或协议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的摊销。
v会计:
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3年),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时,按权责发生制一次性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然后按实际利率法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冲减财务费用。
v对应附表三第5行
v例: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v1、税收规定:
v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v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规定:
(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二:
(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v税法: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实际上应该是跨年度的概念)
v会计:
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已发生成本预计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三:
(让渡资产使用权)
v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v对应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会计规定:
v租金收入是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v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
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
v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
v租金收入,企业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在租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基本一致由权责发生制转向收付实现制
v例:
2007年10月一次收取一年的租金
v原规定: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国税发[1997]171号)
v2008年10月一次收取一年的租金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
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
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
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v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v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v对应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会计规定:
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让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v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
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
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v(《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
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v差异分析:
v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基本一致。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四:
v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五:
(接受捐赠收入等)
v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宣告所属年度,而非实际发放年度)
v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在营业外收入核算,对应第25行“捐赠收入”
v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资本公积核算,对应附表三第3行。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六:
(视同销售)
v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政策上须确认销售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v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v税收规定
v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但是,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v新旧税法对比,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
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
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v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
指不涉及补价的部分,会计上:
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直接结转资产成本;税收上:
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
营业收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v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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