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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
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 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
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
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 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
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
(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
(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
(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
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
5000);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
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
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天将《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
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
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2007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
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年月日
二、扉页
扉页一: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
扉页二: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姓名
所在单位
职称
专业背景
工作年限
编制分工
三、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第4章涉水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第5章涉水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
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8章论证结论
附页
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1章概述
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自然环境分析
(1)气象
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
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
涉水活动区域河床、地质条件、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
(4)其它自然环境
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布等情况。
2.2港口环境分析
(1)港口
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港口性质、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
(2)航道
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弯曲情况、水深分布、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
(3)锚地
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功能、容量及锚泊条件等。
(4)其它
其它港口基础设施。
2.3交通环境条件
(1)交通流统计分析
统计近3年活动水域船舶流量,分析交通流组成(船型、船舶吨级、船舶尺度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宽度、密度和速度),有条件时附交通流AIS航迹图及门线图,并对未来交通流进行合理预测;必要时对活动附近水域船舶流量进行统计、分析。
(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分类别、等级统计活动水域近3年水上交通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
(3)船舶航路及特殊区域
分析活动及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定线制,分析特殊区域情况(附近警戒区、禁航区、附近渔场、养殖区、捕捞区、附近海底管道、电缆区等)。
2.4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施等。
2.5其他环境
涉水活动水域内沉船、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本部分内容主要论证工程选址的合理性、从通航安全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3.1规范性分析
重点论证涉水工程选址的合理性、通航尺度的规范性。
涉水工程的设计要素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和实际情况,则提出优化建议或方案。
3.2适应性分析
涉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岸线安全使用及建设方案是否适应工程水域通航环境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
总平面布置或工程建设与通航标准及要求的适应性。
3.3符合性分析
是否符合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航运发展规划、航运需求和港口、航道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远期船型发展及交通流增加的要求等。
3.3支持性论证(系统保障性分析)
涉水工程水域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和同步建设(包括法规制定、支持系统建设及应急救援系统等),初步论证分析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及安全保障设施需求。
第4章涉水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4.1涉水涉水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对其附近水域与通航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
4.2涉水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
4.3与港口设施、功能的相互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港区、航道、锚地及水工建筑物相互影响情况;分析涉水工程对附近交通、军事、防洪等公共安全的影响。
4.4对监管系统、船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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