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F003规程及1号修改单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爆破片装置部分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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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F003规程及1号修改单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爆破片装置部分对比表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3-2011)
[正文(全部)
附件B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部分)
附件C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许可条件(全部)]
第1号修改单
(全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送审稿)
TSG07-201X
[正文(部分)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F1基本条件(部分)
F3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全部)]
第一条为保障特种设备的爆破片装置安全性能,加强爆破片装置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条例》所规定特种设备适用的爆破片装置。
爆破片装置由爆破片和夹持器等零部件组成,本规程所涉及的有关爆破片装置术语请见附件A。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应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低于本规程要求。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三条修改为: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
第四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外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持有制造许可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上标注‘TS’许可标志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第四条修改为: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外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上标注‘TS’许可标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A级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应用不做限制,B级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产品限用于第Ⅰ类、第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及气瓶阀门,GC2、GC3级压力管道。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
1.3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5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
1.6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通用许可条件详见正文第2部分许可条件)…
3许可程序和要求
3.1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通用许可程序及要求详见正文第3部分)…
第五条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其中第
(一)
(二)、(三)项在型式试验前应当进行产品试制:
(一)申请制造许可证的;
(二)新产品投产前的;
(三)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的;
(四)制造许可证换证的;
(五)制造单位停产超过6个月重新进行生产的;
(六)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进行产品试制,试制产品应当是许可申请爆破片装置型式中有代表性的产品。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爆破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定与受理、产品技术资料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第七条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应当按照产品的型式进行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投入批量生产的爆破片装置型式必须是经型式试验合格的。
第八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进行产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要求见附件E.
第八条修改为:
“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进行产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对爆破片装置安全质量的抽查检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抽查检验,督促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持证期间的产品安全质量持续保持一致,抽查检验的范围在4年内应当覆盖制造许可的产品形式,检验的项目和合格指标不低于型式试验的项目和合格指标。
”
第九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通用附则详见正文第4部分)…
第十条本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附件A”的修改
1.删除A5内容,将原A6~A15编号依次改为A5~A14。
2.将原A7.2条修改为:
“A6.2最大(最小)爆破压力
设计爆破压力与爆破压力允差的代数和。
”
3.删除原A7.4条。
4.将原A7.5条改为:
“A6.4 爆破压力允差
试验爆破压力相对于设计爆破压力的最大允许偏差。
”
三、“附件B”的修改
1.将B3.2.2.4条修改为:
B3.2.2.4试验数据
经过爆破试验,所抽样品在爆破温度下实测爆破压力必须在该批次爆破片爆破压力允差范围内。
”
2.将B3.3.1条修改为:
B3.3.1标志内容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爆破片装置铭牌上标注明显标志,标志内容至少包括本条要求的内容。
B3.3.1.1爆破片铭牌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以及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3)爆破片型号;
(4)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5)制造标准号;
(6)规格(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7)设计爆破压力;
(8)爆破压力允差;
(9)爆破温度;
(10)最小泄放面积;
(11)流阻系数(需要时,注B);
(12)制造日期;
(13)泄放方向;
(14)与其相配的夹持器型号或者代号。
B3.3.1.2夹持器铭牌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以及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3)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4)夹持器的型号或者代号;
(5)夹持器的材料牌号;
(6)规格(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7)公称压力或者压力等级;
(8)泄放方向。
注B:
流阻系数用以下代号表示:
—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者惰性气体验证;
—爆破片装置采用液体验证;
—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者惰性气体和液体验证。
3.将B3.4条修改为:
B3.4出厂资料和文件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产品交付用户时,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爆破片装置装配简图;
(3)安装、使用说明书;
(4)产品质量证明书(按批次向用户提供,符合B3.5的规定);
(5)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
4.将B3.5条改为:
B3.5产品质量证明书
爆破片装置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批次编号;
(3)产品型号;
(4)制造(批次)数量;
(5)产品规格(夹持器代号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6)材料牌号;
(7)适用介质、温度;
(8)设计爆破压力;
(9)爆破压力允差;
(10)爆破温度;
(11)流阻系数(需要时,注B);
(12)制造标准;
(13)合格标记、检验人员印章;
(14)制造单位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检验专用印章或者公章;
(15)制造日期;
(16)产品安全质量不低于同型式型式试验结果的申明。
5.将B3.6条修改为:
B3.6产品技术档案
每批次爆破片装置出厂后,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并且至少将以下技术资料和文件归档:
(1)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以及制造工艺文件;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检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证明书;
(6)用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或者维修记录以及事故现场调查与分析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产品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年。
附件C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项目品种为“爆破片装置”,产品许可范围是按照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等作为限制条件。
注C-1:
由于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涵盖了产品设计的内容,因此在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包含对爆破片设计人员考核的要求。
四、“附件C”的修改
1.将C1条修改为:
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项目的种类为‘安全附件’,品种为‘爆破片装置’(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见表C-1)。
产品许可范围按照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作为限制条件。
注C-1:
由于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涵盖了产品设计的内容,因此在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包含爆破片设计人员考核的要求。
”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详见正文
F1基本条件……
以下内容为与TSGZF003对应查找不足,
将“基本条件”“专项条件”进行合并
6.在原文C2前增加表C-1:
表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许可项目
许可范围
种类
品种
级别
型式
安全
附件
爆破片装置
A
正拱普通型
正拱开缝型
正拱带槽型
反拱开缝型
反拱带槽型
反拱脱落型
反拱刀架型
反拱鳄齿型
平板普通型
平板开缝型
平板带槽型
石墨可更换型
石墨不可更换型
产品的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限制范围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爆破片装置)
B
产品限用于第Ⅰ类、第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及气瓶阀门,GC2、GC3级压力管道。
产品的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限制范围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爆破片装置)
C2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C2.1法人资格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在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C2.2基本要求
(1)拥有适应爆破片装置研发、设计、制造、试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2)拥有满足爆破片装置制造必须的设计与生产条件,包括制造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场地、设计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
(3)拥有适应爆破片装置产品设计、制造需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试验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条件,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4)拥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
(5)具备爆破片装置产品设计、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注C-2:
(1)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工作可以委外;
(2)爆破片装置治安早单位无损检测工作外委时,外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核准资格和能力;
(3)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中外委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由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负责。
C2.3质量保证体系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4)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特性,建立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C2.4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在册职工数应当不少于30人。
F1基本条件
F1.1人员
F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许可产品制造过程与质量控制的需要,在管理层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
根据需要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理化、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设备和计量、装配、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配备相应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应当熟悉安全附件制造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拥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其中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A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5年相关工作经历;其他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历;
(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中,设计、工艺、材料、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由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与产品无损检测项目相适应的Ⅱ级以上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F1.1.2专业技术人员
需要设置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熟悉制造产品技术特点与生产过程,能够处理产品技术问题,负责产品安全技术指标的实现。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F1.1.3焊工
产品有焊接要求的,从事产品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阀门密封面焊的焊工,应当持有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的项目满足制造要求。
注F-1:
钎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实际钎焊操作工作经验。
C2.5专业人员
C2.5.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理化、无损检测、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C-3:
(1)制造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进行设置;如果产品制造无焊接、无损检测时,可以不设置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如果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由外委单位承担时,应当设置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对外委单位工作质量的控制。
C2.5.2技术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册的设计、工艺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担任设计、校核以及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人,并且担任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已持续2年以上(含2年),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将C2.5.2条修改为:
C2.5.2技术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见表C-2。
7.在原文C2.5.3前增加表C-2:
表C-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
许可级别
A
B
技术人员
比例
≥35%
≥20%
专业人员
人数
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不少于8人
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不少于5人
设计人员
人数
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人担任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已持续5年以上,且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
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担任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已持续2年以上,且至少有1名高级工程师
F3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F3.1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表F-5。
员工总数
≥30人
技术人员比例
≥25%
技术人员
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不少于8人
设计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人担任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已持续5年以上,且至少有1名高级工程师
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至少具有2名持证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超声检测Ⅱ级、渗透检测Ⅱ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各不少于2人项。
C2.5.3无损检测人员
爆破片装置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超声检测II级、渗透检测II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项。
C2.5.4理化检验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
C2.5.5焊接人员
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至少具有2名持证焊接人员,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C2.6生产条件
C2.6.1厂房场地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
3.将C2.6.1条修改为:
C2.6.1厂房场地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A级不少于3000m2;B级不少于1000m2。
F1基本条件
F1.2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库房、材料存放场地和机加工、焊接、装配、压力试验、功能性能试验及检验等分区工作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存放原材料和外购件的专用场地,材质不同的材料以及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有明显标志,并且有效隔离;
(2)存放和加工不锈钢材料、半成品的场地,有防止磕碰、划痕等措施;
(3)铸锻件加工前表面处理有专门场地;
(4)气体切割下料区域,应当与机加工区域隔离;
(5)机加工场地应当有保证加工件合理码放流转的区域,待检验件、合格件与不合格件应当有效隔离,高精度机加工设备区域应当保持洁净;
(6)焊接工作及热处理区域、其他特殊化学、加热、冷却处理区域应当与机加工区域有效隔离;
(7)装配工作区域有明确流程标记,各种零部件存放区域有明确标识;
(8)压力试验、性能试验区域与其他工作区域有效安全隔离,并且有安全防护措施;
(9)有满足产品检验检测、理化检验要求的区域和理化分析试验室;
(10)制造禁油、禁脂类产品时,应当有专门防止污染的生产制造区域、车间和库房。
C2.6.2生产工序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设置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与验收、下料、成型、开缝、刻槽、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等制造工序(如果产品标准有要求时,还应当设置其他相应工序)
F1基本条件
F1.3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如下料、机械加工、焊接、成型、热处理、表面处理等设备。
其中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备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产品有焊接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有焊接材料需要的烘干和保温设备以及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在产品上做许可标志和产品标准所规定标志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
F3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F3.2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并且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上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它工序不得分包。
F3.2.1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要求见表F-6。
表F-6主要生产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名称
数量及要求(台、套)
下料设备(冲床、剪床、电火花和激光切割)
≥6(其中至少包括1台激光切割设备)
液压机
≥8(其中至少1台≥300t)
模具、胎夹具(下料、成形和刻槽)
≥150
机加工设备
≥10(其中至少包括2台数控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
≥3
热处理设备(包括真空热处理设备)
≥3
F3.2.2专项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拥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专项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C2.6.3生产设备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生产设备的数量要求见表C-1
4.将C2.6.3条修改为:
C2.6.3生产设备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主要生产设备的要求见表C-3。
8.将原表C-1修改为表C-3:
表C-3主要生产设备要求(台、套)
生产设备名称
许可级别
A
B
下料设备(冲床、剪床、电火花和激光切割)
≥6(其中至少包括1台激光切割设备)
≥4
液压机
≥8(其中至少1台≥300吨)
≥6
模具(种类和规格应与申请许可品种相适应)
≥150
≥40
机械加工设备
≥10(其中至少包括2台数控
加工设备)
≥6
焊接设备
≥3
≥2
热处理设备(包括至少1台真空热处理设备)
≥3
≥2
C2.6.4工艺装备和存储条件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拥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各类工艺装备和摆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孔家、架具等存储条件。
C2.7检测手段
C2.7.1检验与试验设备
检验与试验设备的要求见表C-2
5.将C2.7.1条修改为:
“C2.7.1检验与试验设备
“检验与试验设备的要求见表C-4。
”
F1基本条件
F1.4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出厂检验的需要,配备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装置,包括理化检验装置、无损检测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检验项目的需求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产品标准要求的试验项目包括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性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专用装置。
装置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以及气密性试验配备的气源应当与产品试验要求相适应。
进行压力试验的系统试验设备(装置)上应当配备至少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仪表。
F3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F3.3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气、液相试验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爆破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F-7。
表F-7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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