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方案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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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方案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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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方案备案
安全措施方案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非行政审批编号:
290)
名称: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畴、对象
适用范畴:
由自治区水利厅实行建设治理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适用对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公布)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形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形;
(五)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形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六、申请材料名目:
××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报告〔一式3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那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畴,向申请人说明缘故,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批:
窗口决定受理后次日开始在1工作日内办结。
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和承诺办结时刻
即办件。
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流程图
注:
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非行政审批编号:
310)
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畴、对象
适用范畴:
在全区范畴内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
适用对象:
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要紧内容:
〝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事实上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及附件1第161项的实施主体为区直水利主管行政机关(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十二条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治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治理和资质审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3)近四年来所监督的工程未发生过监督责任的质量与安全事故。
六、申请材料名目:
申请书(一式三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那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畴,向申请人说明缘故,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批:
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开始在15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和谐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12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
12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要紧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和承诺办结时刻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刻:
18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刻)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流程图
注:
1、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2、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差不多建设局
附件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
地址:
近四年质量监督开展情形
工程名称
成立项目监督机构情形
监督抽查次数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开竣工时刻
质量监督员配备情形
姓名
工作单位
质量监督员证号
职务和
职称
专(兼)职
所监督工程是否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
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考核
意见
备注:
该表不够填写可复制。
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非行政审批编号:
386)
名称:
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畴、对象
审批范畴:
对由自治区水利厅直截了当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提出的缓缴申请进行审批。
适用对象:
在广西境内直截了当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需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专门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能够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专门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申请材料名目
(1)缓缴水资源费申请报告书〔一式3份〕;。
(2)专门困难证明材料〔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按取水许可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户。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要求进行水资源费缓缴审批的申请。
2、受理: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那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畴,向申请人说明缘故,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查:
由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托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厅审查机构为厅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2个工作日内,所需时刻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流程为:
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0.5个工作日)、承办人阅处并了解情形、形成书面审查意见(0.5个工作日)、负责人签发(0.5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0.5个工作日)。
4、审批:
窗口自收到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和谐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1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1个工作日)。
在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要紧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和承诺办结时刻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刻:
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费用: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1:
水资源费缓缴审批申请表
申请
事项
申请人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证号码
申请时刻
托付
代理人
身份证
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事项的要紧内容
申请人(签章):
附:
水资源费缓缴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提交人:
提交时刻:
收件人:
收件日期:
注:
本表一式二份,提交人一份,作为本机关的收件凭证。
备注栏请注明是原件依旧复印件。
附件2:
«水资源费缓缴审批»流程图
注:
1、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2、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
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387)
名称:
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畴、对象
适用范畴:
中央投资安排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
适用对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部门文件:
«国家计委、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特急计农经〔2002〕1322号)第二点规定: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依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充分的勘测设计资料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批···。
〞公布日期:
2002年8月6日。
(2)自治区政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24号)第四条第
(二)点规定:
〝···实行项目分级审批制度,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审批···。
〞公布日期:
2006年6月24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
(2)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要紧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六、申请材料名目:
(1)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图纸)原件;
(2)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申请书式样(无)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按照事权分级治理的制度,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100(不含100万元)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不含50万元)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要求进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的申请。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那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畴,向申请人说明缘故,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查:
由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托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20个工作日,所需时刻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流程为:
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1个工作日)、承办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预备工作(3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11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负责人签发(1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2个工作日)。
4、审批:
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1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和谐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8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
在12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要紧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和承诺办结时刻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刻:
15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刻)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注:
1、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2、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与节水改造项目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388)
名称: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畴、对象
适用范畴:
中央投资安排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适用对象:
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名目第109项,公布日期:
2004年8月2日;
(二)国务院部门文件:
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治理方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第十四条:
〝灌区治理单位在已批复的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水利厅(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单项工程设计要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公布日期:
2005年8月9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
(2)项目建设内容经自治区进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审查同意;
(3)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总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单项工程设计达到施工图的深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要紧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六、申请材料名目: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
(2)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图纸)原件〔一式10份〕;;
七、申请书式样(无)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并组织实施。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要求进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的申请。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那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畴,向申请人说明缘故,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查:
由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托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20个工作日,所需时刻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流程为:
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1个工作日)、承办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预备工作(3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11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负责人签发(1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2个工作日)。
4、审批:
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和谐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8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水利厅领导审签(3个工作日)。
在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要紧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和承诺办结时刻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刻:
15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刻)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与节水改造项目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注:
1、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2、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388)
名称: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畴、对象
适用范畴:
中央投资安排的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
适用对象:
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名目第104项,公布日期:
2004年8月2日;
(二)国务院部门文件:
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治理方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第七条:
〝中央投资打算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公布日期:
2005年8月9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
(2)项目建设内容经自治区进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审查同意;
(3)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总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要紧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六、申请材料名目: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
(2)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图纸)原件〔一式10份〕;
(4)技术审查意见。
七、申请书式样(无)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并组织实施。
。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项目审查的申请。
2、受理: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那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畴,向申请人说明缘故,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查:
由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托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厅审查机构为厅水利水电技术中心)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20个工作日,所需时刻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流程为:
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1个工作日)、承办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预备工作(3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11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负责人签发(1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2个工作日)。
4、审批:
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和谐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8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厅领导审签(3个工作日)。
在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要紧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和承诺办结时刻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刻: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刻:
15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刻)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注:
1、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2、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390)
名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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