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 文档编号:25522929
- 上传时间:2023-06-09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34.64KB
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程海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防治水体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程海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作为永胜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地,在1994年以前,水质各项指标均保持在I类,1994以后年水质逐渐变差,目前程海水质评价结果稳定保持在Ⅳ类(化学需氧量<30mg/L,氟离子、PH除外)。
因此,本条例旨在加强程海的保护和管理,维持并逐步改善水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立法依据主要为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程海保护区为程海水体及其流域范围,其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适用本条例。
【注释】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程海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
主要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程海保护区;其二是调整对象是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和综合治理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保护原则的规定。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关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患,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以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的规定,结合程海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拟定。
第四条程海水体保护最高水位线为1501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线1499.2米(最终标准以论证结果为准)。
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以上标准执行(最终标准以论证结果为准),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治理,不断提升改善现有水质。
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以上标准(最终标准以论证结果为准)。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功能定位和水位控制的规定。
湖泊法定水位在湖泊保护条例中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定数据,是湖泊各类保护区域划定与调整的基准数据,也是对湖泊加强监管的基础数据。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06)中使用的黄海高程系统水位基准数据为早期已废止使用的高程系统,因限于当时观测条件和技术水平,存在起算点、高程传递、观测精度和资料缺失等诸多原因,原有水位高程基准数据与现行的1985国家高程基准已经不兼容,数据存在较大的系统差异和误差,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需要对程海保护条例中的最高运行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高程基准数据进行校准论证。
因程海原本是无出水口的封闭湖泊,目前的出水口为人工修建,程海主要入湖河流和冲沟有47条,但流程十分短小,均属于季节性间歇性河流,仅在大雨、暴雨天气情况下有流水,其余时间均无流水。
目前正在修建相关的补水渠道,因此,程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高原湖泊。
第五条程海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指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米水位线外延水平距离3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边界沿地表外延【】米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一、二、三级保护区应设置界桩、明显标识,二、三级保护区内的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释】本条是关于重点保护区范围划定的规定。
程海保护区是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以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的规定,程海应划定保护区。
根据经批准的《永胜县总体规划》《程海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对程海实行分级保护,并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此处的三级保护区即为准保护区。
第六条程海保护实行湖长制。
湖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水环境整治、水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保护管理施行河(湖)长制的规定。
“河长制”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也是加强中国河湖管理保护、保障中国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公布,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将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借鉴至该条例中更有利于程海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程海保护工作,决定程海保护重大事项,建立程海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永胜县人民政府设立程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程海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同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程海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
【注释】本条是关于省、市、县、乡人民政府统筹性保护管理职责的规定。
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及条例运行情况修订。
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通知》(云办通〔2018年〕9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优化泸沽湖程海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丽办通〔2018〕30号)《中共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程海管理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丽编办〔2018〕70号,设立程海管理局,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为永胜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程海流域的监管执法职责。
程海管理机构即程海管理局,为便于集中高效行使行政权力,本次条例修订中将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各部门所涉及的行政权力由县人民政府对程海湖管理局进行一次性统一授权,由程海湖管理局在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统一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程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将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程海保护和管理。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程海保护的实际和采纳专家意见拟定。
关于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关于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程海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注释】本条是关于宣传教育、举报投诉及表彰激励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的规定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关于“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拟定,目的是建立程海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
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程海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指导、协调、督促程海管理机构、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保护程海的职责;
(二)拟定程海总体规划、程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设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湿地;落实还湖、还林、还草、还湿地工作;
(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程序报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释】本条是关于永胜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的规定。
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十六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程海保护的实际需求拟定。
县人民政府与程海管理局承担的工作区别在于,县人民政府主要承担程海流域统筹管理工作,程海管理局主要承担程海流域执法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程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拟定并实施程海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程海保护和治理的专项规划;
(四)落实程海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并定期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程海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程海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程海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组织清除程海漂浮物,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程海保护范围内排水行政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程海治理资金。
(十三)在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管理机构职责及在保护区内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政府的职能是:
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与其他四项职能相提并论、并驾齐驱地作为政府的“第五职能”,体现了政府职能观的与时俱进,也表明“生态职能”的确定有着深刻的现实依据,是国家“五位一体”战略总布局的必然选择和衍生物,是党和政府应对复杂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作出的明智选择。
与政府其他职能相比,政府的生态职能更具有综合性。
政府的生态职能源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多年来我国的生态问题的积累可以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少问题已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因此,决定了地方政府生态职能的综合性更强,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在控制排污、坚持严格的环保执法方面,地方政府必须同时面对企业、公民以及政府自身利益的博弈。
生态职能具有很强的复合型、叠加型的特征,“孤军奋战”、“单枪匹马”是难以履行的。
从治理手段看,也必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方式。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8〕9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优化泸沽湖程海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丽办通〔2018〕30号)《中共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程海管理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丽编办〔2018〕70号,设立程海管理局,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为永胜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程海流域的监管执法职责。
根据《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胜县程海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65号,明确和细化了程海管理局的职责。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拟定。
第十二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程海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程海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协助控制面源污染和程海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七)保障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释】本条是关于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
由于保护区内居住着大量的村民,为了更好的推进保护区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落实好各级河长制中乡人民政府相应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及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挖沙、采石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实行联防联控的规定,拟定保护区内乡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章综合保护
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程海水体、入湖河道倾倒废渣、固体废弃物;
(二)新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舶停靠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三)围湖、填湖、造田、造地、建鱼塘、围垦、网箱、围栏
(网)养殖等;
(四)乱扔垃圾,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在程海水体、入湖河道、沟渠内电鱼、毒鱼、炸鱼;
(七)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科学研究除外;
(八)擅自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九)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一)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二)放牧;
(十三)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注释】本条是关于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并参照《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倾倒废弃物。
”的规定整合拟定。
第二项主要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整合拟定。
第三项、第二项主要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规定拟定。
第四项主要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乱扔垃圾”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程海保护区环境卫生管理,自然资源和水体保护及综合治理工作,参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野炊、露营”和《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物品,随地大小便,乱刻乱画、乱贴乱挂”的规定整合设定。
第五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的规定拟定。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的规定拟定。
第九项主要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二项“湿地范围内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的规定,
第十项主要参考《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规定拟定。
第十一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 保护 条例 修订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