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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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与风险评估
的裁判标准(试行)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的规定,制定本裁判标准。
本裁判标准与评标办法配套使用,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投标报价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以下裁判标准裁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重大偏差、或者可信度低和存在较大风险。
投标报价的成本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漏项、不平衡报价三项内容进行评审,裁定其是否低于成本。
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经详细评审裁定为不低于成本的,不进行风险评估。
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前款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既对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企业管理费三项内容进行深入评估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提出质疑,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3.3条款第3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也可以采用本单位的企业定额。
投标单位不论采用那种计价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其采用的计价定额是反映该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总体体现,因此定额含量均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应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应当遵守的规定
1、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降低成本、提高工效,以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依据应当在企业定额中反映,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必须先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评标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查阅和对比,企业定额中的内容一般应当采信。
未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的,投标企业不得在投标时使用。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2、省、市招标办按企业属地将该企业的企业定额(电子版)存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中的设区市分库栏目,该信息库将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链接,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阅。
需查阅时,凭该企业电子锁和招投标监管部门电子锁同时确认后方可开启。
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某投标价格中的主材含量低于完成该项工作内容所需的净含量,或者人工费和机械费明显低于完成该项工作内容的市场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规定进行询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企业定额其内容不合理,不予采信,并裁定可能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当按废标处理。
(三)企业管理费是建筑安装企业在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自主合理确定企业管理费用,但不得低于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或者企业定额管理费率的70%(按工程专业和类别对比,下同)。
低于管理费率7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或者企业定额管理费率的70%,对其进行修正,并按本裁判标准对其进行评审。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计费程序执行,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重大偏差处理。
(四)投标人的企业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企业利润可以让利,但不得为零或负报价。
否则,评标委员会应按重大偏差予以裁定。
(五)现行市场条件不接受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作出以下规定:
1、每个单项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应为一个费率;
2、每个单项工程中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的材料应为一个单价,材料用量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价格按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
3、偏差:
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总价比较偏差(累计偏差)为万分之零点四(含);需评审材料用量的偏差(含非评审材料),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总数的偏差为千分之五(含)。
超过规定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7.2条款进行裁定;
4、投标报价中管理费率不得低于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或者企业定额费率70%。
(六)本裁判标准中除标题外的黑体字内容为重要内容,招投标有关各方应当认真阅读。
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守的评审依据、裁判标准和评审程序
投标报价的构成是否合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能否达到招标人预期目标的前提主要条件,是投标人重点考虑的因素,合理计取利润也是投标人自身的权益。
为防止投标报价的不诚信、不合理竞争,或者恶性竞争,实行低价风险评估制度。
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低价报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定和本裁判标准,尊重招标人合法合理意愿,抵制不诚信、不合理的投标报价行为,拒绝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行为。
(一)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当遵守以下评审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和计价(计算)规范及省规范性文件;
2、招标文件;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4、施工组织设计;
5、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7、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8、投标人降低成本的具体做法(以企业定额为依据);
9、投标人提高工效的具体措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
10、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已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的企业定额;
11、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如果有,如材料价格承诺书和材料商差价保函);
1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参考依据等。
上述评审依据如招标文件已明确不需要提供的或者没有要求提供的,评标时不予以考虑。
(二)评标委员会对偏差评审的裁判标准
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文件的偏差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内,以及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计算偏差,均属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得认定为重大偏差。
2、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项目(其他招标评标方式参照执行),招标人和投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如下:
⑴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总价比较偏差(累计偏差)在万分之零点四以内(含)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在千分之五以内(含),属允许偏差范围,电子比对时将不显示红字。
⑵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时,出现偏差的内容将以红字显示,专家评审时应根据红字显示的内容进行分析、对比再按下列方法进行裁判:
①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的幅度内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但不超过千分之十(含)的幅度内,经评审确属累计计算偏差引起的,裁定为细微偏差。
②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的幅度内,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但不超过千分之十(含)的幅度,经评审如属非累计计算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询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理由及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六,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十的,这二种情况均裁定为重大偏差。
(三)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修正方法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是招标工程的最高工程造价。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0.93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者在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存在编制误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进行检查,并对编制误差(不含清单特征描述和工程量的计算误差,下同)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仅作为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属高价竞争的依据,但不得调整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告知招标人,以利于招标人按照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九)项第4点的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存在编制误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顺序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定。
2、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者相似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参考已修正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中的相应或者相似价格,并以其为基础对投标报价中的错项或者漏项进行修正。
3、评标委员会在修正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投标报价时,应当修正的内容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也没有相应或者相似价格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事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事先约定的,评标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应当要求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在定标意见书发出之前,就此错项或者漏项内容进行协商,同时按修正后报价的高低调整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并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⑴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时,该综合单价应当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让利水平同比例下浮。
⑵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后,属增加费用的,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加上该部分增加的费用,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高于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当按照价格的高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由低到高重新调整排序,并将新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公示三天。
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重新排序的原因。
调整中标排序的目的是公平竞争和合理评标的体现,但不得改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
当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有增加费用时,招标人应当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加上该部分增加的费用,与报价排序第四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均高于报价排序第四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⑶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后,经与其他中标候选人比较,其价格仍然最低,招标人应当维持原中标排序,但不得调整中标价。
经双方协商调整后的该部分费用在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报本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备案资料中应当包括该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说明和增加(或者减少)该部分费用的详细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程序
1、详细评审、风险评估内容和程序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应当结合电子辅助评(清)标成果(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组成是否存在错项或漏项,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对各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和完整性按以下顺序分两部分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当投标报价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时,其投标报价不进行风险评估),并修正其中有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修正的含义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按本裁判标准对投标报价中的误差进行合理性和完整性修正,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并作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或者风险过高的认定依据。
下同)。
⑴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内容:
①算术性错误偏差分析和修正;
②漏项偏差分析和修正;
③不平衡报价偏差分析和修正。
⑵投标报价风险评估的内容(当投标报价低于风险评估点时进行评审):
①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②措施项目清单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③企业管理费合理(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⑶详细评审、风险评估的评审程序
①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在电子辅助评(清)标的基础上对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对排序前三名进行详细评审,向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提出质疑,经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后,按本裁判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裁定。
②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向投标人提出质疑,经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并将详细评审时所发现的问题带入风险评估,一并按本裁判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2、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
当投标报价中出现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且评标委员会不能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书面质疑,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作出响应并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理由的合理性作出采信或者不采信的评判。
3、投标报价低于风险评估点的风险评估程序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按下列方式进行风险评估:
⑴符合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四)项第1点前3种情况的,裁定不低于成本。
⑵符合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四)项第1点第(4)种情况的,评标委员会裁定报价太低,风险过高,可信度极低,或者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向招标人发出低价风险警示。
招标人有规避工程风险的权力,是否接受该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7.1.5条款的约定进行裁决。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一律按接受裁定。
⑶符合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四)项第2点前3种情况的,说明裁判依据和理由后,裁定低于成本。
⑷符合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四)项第2点第(4)种情况的,裁定低于成本。
4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0.93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0.93(M-Z)+Z](不含,或者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综合裁定程序
⑴评标委员会首先检查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并按本条第(三)项的要求进行裁判,投标报价均大于0.93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原因,属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编制错误原因造成的,应当修正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⑵符合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九)项第3点情况,认定投标报价异常的,裁定招标失败。
⑶符合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九)项第4点情况的,参考低价风险警示,向招标人发出高价风险警示。
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7.1.5条款的约定进行裁决。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一律按接受裁定。
三、投标人商务标符合性初步评审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初步评审,通过后,再对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本裁判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裁定;详细评审通过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时,不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风险评估点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中的所有问题带入风险评估,与投标报价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一并按本裁判标准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商务标符合性初步评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按下列步骤和裁判标准进行:
(一)技术标评审结束,并已在开标现场公布,且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合格;
(二)投标人商务标文件符合性初步评审的内容如下:
1、没有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投标人的材料价格让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以内;或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出具了承诺书、材料商供货保函等;
3、不存在本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
4、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重大偏差等内容。
(三)投标报价详细评审及合理性分析、修正的原则及方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逐项查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如果存在,则按以下第1点的要求进行修正;其次再查验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漏项(指未填写综合单价),如果存在,则按以下第2点的要求进行修正;最后查验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指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价格),如果存在,则按以下第3点的要求进行修正。
1、算术性错误偏差分析及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算术性错误按附表2的格式内容进行修正(此数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
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文字数额为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修正改变文字数额的投标报价。
下同),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2、漏项偏差分析及修正(未填写综合单价)
⑴漏项分析及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列出其中漏报价格(指五统一内容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但未填写综合单价)的子目,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修正:
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漏项之间的差异进行适当的调整后的价格对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③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指超出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子目),该部分内容为招标人不可接受的增加费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重大偏差处理。
④按上述第①、②点进行修正无法做到,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则可以其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漏项报价进行修正(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也是理论上保质、保量完成此项清单工作内容的价格。
下同)。
⑤招标人没有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者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
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
澄清和说明不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修正价格。
⑵漏项分析及修正的方法
漏项分析及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按附表2的格式内容进行修正补充,计算经修正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并明确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3、不平衡报价偏差分析及修正
⑴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⑵按附表1和附表2的格式进行分析及修正,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⑶不平衡报价的修正方法如下:
①当单项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不是一个费率时,按投标报价中的本单项工程同一专业、类别的最高费率进行修正;
②当单项工程中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的材料不是一个单价时,按投标报价中的本单项工程同一名称、型号、规格、单位、类别的材料最高价格进行修正;
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以下不平衡报价时,经询标,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按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a、需评审材料用量的偏差(含非评审材料),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总数的偏差超过0.5%,且该材料的定额含量(含企业定额)进行了调整的;
b、管理费率低于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70%,或者低于企业定额管理费费率70%的,经澄清修正后(包括管理费的澄清修正)最终差额(代数值)等于或大于投标人利润额的(管理费率澄清、修正仅适用风险评估)。
四、投标报价风险评估及合理性分析、修正的原则和方法
投标报价通过详细评审后,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风险评估点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步骤和裁判标准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合理性分析及修正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合理性分析及修正的原则、顺序如下:
⑴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⑵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进行适当的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⑶按上述第⑴、⑵点进行修正无法做到,编制了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的,则可以其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⑷没有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者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
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
澄清和说明不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修正价格。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合理性分析及修正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合理性分析及修正的方法如下:
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量清单子目的项目特征内容对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逐项分析、修正,并对综合单价中的错项和漏项内容按附表1和附表2的格式进行修正,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二)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合理性分析及修正
1、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施工模板投入计划、施工脚手架投入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给出合适报价子目的,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编制了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的,则可以其相应价格为基础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没有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的,或者标底、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者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
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和说明不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修正价格。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指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子目,或者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的施工方法),该部分报价内容为招标人不可接受的增加费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重大偏差处理。
2、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的方法
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的方法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按附表1和附表2的格式进行逐项分析、修正,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三)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及修正
1、企业管理费分析及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及修正的原则如下:
投标人投标价格中的企业管理费低于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70%,或者低于投标人企业定额管理费费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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