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与检修安全规程.docx
- 文档编号:25521815
- 上传时间:2023-06-09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6.24KB
施工与检修安全规程.docx
《施工与检修安全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与检修安全规程.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施工与检修安全规程
第一章设备施工与检维修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及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临修作业及日常维护。
2引用标准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
生产区域内的汽轮机、发电机、风机、水泵、塔、槽、罐、炉膛、受热面、管道、容器、电气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及检修工作票。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运行人员负责。
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教育内容:
5.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查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6.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6.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8.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进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在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8.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9《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及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9.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分厂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9.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3检修项目负责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4运行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第二章转动机械检修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内转动机械在检修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转动机械大、中修及抢、临修及日常维护作业。
2.引用标准
企业安全工作规程(机械部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转动机械
在生产过程中经过转子不停转动而做工的设备
4.转动机械检修注意安全事项
4.1所有转动机械(如汽轮机、电机、风机、泵、磨煤机、破碎机、皮带机等),在机械完全停止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械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挡板应关闭且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4.2有关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
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以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
4.3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操作。
4.4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时,方可关孔、门。
4.5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的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4.6大型转动机械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4.6.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4.6.2校动平衡的工作场所需用绳子或围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4.6.3用电动机或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
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6.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4.6.5校正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4.7在清理硬质轴封、气封时应带手套;
4.8在解体高压泵体时,在拆卸螺栓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且需打开泵体放水门,以防有压力水伤人。
5.匹配200千万以上电机的转动机械检维修
5.1办理检维修工作联系单。
5.2做好各工种、专业、分厂、车间各项协调。
第三章管道、容器检修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内管道、容器在检修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转动机械大、中修及抢、临修及日常维护作业。
2.引用标准
企业安全工作规程(机械部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管道
在生产过程中负责设备与设备的连接且输送介质的设备。
3.2容器
在生产过程中负责盛、装介质的设备。
4.管道、容器检修注意安全事项
4.1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4.2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的与其它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汽、水、油或瓦斯。
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示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做以及发出的许可通知详细的记录在运行日志中。
4.3在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盲板与运行管段进行隔离,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严密不漏串联门关闭,然后打开两个串联门之间的放水门。
4.4管道检修前必须打开疏水门,以防止阀门不严时泄露的水、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拧松管道或阀门螺栓时,应把法兰盘上远离身体的螺栓先松掉,再松近身边的螺栓,以防管道内存留的介质伤到人员。
4.5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较轻的泄露,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经厂领导同意且由专业人员进行。
4.6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栓时,应用撬棒校正螺栓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栓孔内触摸,以防扎伤手指。
4.7在瓦斯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瓦斯管进行可靠的隔断(关闭阀门且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或蒸汽通入罐内进行吹洗,将残留的瓦斯完全排除,用仪器进行测量证明管道内无瓦斯且含氧量合格后,方可开始工作。
4.8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
4.9检修后的瓦斯管道需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管道使用。
4.10采用气体对容器充压简陋时应用压缩空气,对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要进行彻底的清洗和置换。
第四章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五章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引用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805-83 安全电压
GB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8.1-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设备
生产区域内的汽轮机、发电机、风机、水泵、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 设备内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汽轮机、发电机、风机、水泵、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作业。
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定时监测
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施工 检修 安全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