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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真实情况
亲子鉴定真实情况
篇一:
亲子鉴定指南之九亲子鉴定发现女儿不是亲生
亲子鉴定指南之九
亲子鉴定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状告妻子讨万元精神损失费
华龙网-重庆晚报结婚不久妻子就生下女儿,被朋友们开玩笑说不是亲生的,丈夫悄悄做亲子鉴定,结果竟被朋友们的玩笑话说中了。
丈夫一怒之下以女方隐瞒婚前情史为由,将出轨的妻子告上法庭,不但要求离婚,还要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巴南区法院获悉,该案已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已委托相关机构对父女再做亲子鉴定。
那么,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是否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丈夫的索赔要求是否合法?
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
今年26岁的小军和23岁的小丽都是巴南区人,以前都在广西南宁打工,两年前在网络上认识。
由于是老乡,两人无话不说,后来慢慢发展成恋人关系。
去年初,两人开始同居。
没过几月小丽发现有了身孕,但一直没告诉小军。
直到去年10月,由于肚子越来越大,小丽只好把怀孕的事告诉小军。
小军一阵欣喜,匆匆和小丽回到巴南办理了结婚登记。
今年1月,小丽生下一个女儿,小军沉浸在当父亲的喜悦中。
今年8月,几个朋友和小军开起玩笑称,小孩一点都不像小军,不是小军亲生的。
小军最初也没当真,后来说的人多了,小军越
看越感觉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9月初,为证实自己的怀疑,小军带着女儿悄悄找到一家公司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是女儿非亲生。
回到家中,小军拿出亲子鉴定与小丽大吵一架。
之后几天两人都在吵闹中度过,小丽最终回到娘家。
索赔万元精神损失费
随后,小军找律师写下诉状,把小丽告到巴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小丽所生女儿由小丽抚养,要求小丽向自己支付6000元抚养费,并向小丽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上月底,巴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在法庭上,小军说:
“我就是想要小丽当着我的面给一个明确说法,这个小孩是不是我亲生的。
”在法官的开导下,小丽承认了自己在和小军结婚前,曾和其他男性发生过性关系,确实不知道现在这个女儿是哪个男性的。
小军知道真相后,怒斥小丽在结婚前隐瞒自己的情史。
小军说:
“能接受小丽婚前有其他性行为,但不该让我来养其他男人和小丽生的小孩。
”
法院委托再亲子鉴定
小丽认为,自己虽然和其他男性发生了性关系,但当时和小军还没有结婚,所以并没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谈不上精神损失费问题。
小军认为,夫妻必须专一、忠诚,小丽在结婚后没有如实陈诉自己的性经历,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应该给予赔偿。
小军说,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结婚生活,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
小丽婚前与他人有性行为,在结婚时虽然告诉他已怀孕,但未明确告知他所怀的小孩不是他亲生的,小丽的行为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隔阂,夫妻感情已难以维系。
法官当庭表示,为慎重起见,由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不确定受孕真实情况而结婚
造成男方精神损害应当赔偿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李帅认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所以,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并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李帅联系本案称,我国法律未禁止婚前多性伴侣行为,如果
在婚后再无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就没有过错。
如果女方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下小孩,就存在过错。
在该案中,导致精神损害后果的并非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也非婚前性行为,而是女方在不确定受孕真实情况下而与男方结婚的过错行为。
女方已经给男方造成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赔偿。
篇二:
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及其后果评述
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及其后果评述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昊律师
DNA亲子鉴定技术因其极高的准确率和客观性在当前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
因此,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确认中,尤其是在子女与生父关系的确认中,往往因为身份关系的确立和推翻所可能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家庭的稳定、抚养义务的确立或重新确立以及涉案人的名誉等,当事人出于利害关系的综合考虑,会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在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亲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在使用过程中同样遵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同时,还要受身份法特殊性的约束。
其结果是在不同的诉求中,对申请亲子鉴定者要求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截然不同,而申请者承担举证责任的程度也就是推定被申请者拒绝亲子鉴定要承担于己不利后果的界限。
这种理念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再次予以明确。
上述解释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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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在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中,法律对申请亲子鉴定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即可以使举证责任转移到持相反主张的被申请方,申请方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这既体现了证据规则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对现有婚姻家庭关系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价值追求。
在婚生子女的否认中,申请方必须提供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
实践中,这些证据包括:
(1)否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结论;
(2)否认亲子关系的血型证据;(3)父方或母方的自认;(4)在母方可能的受胎时间内,父方不可能与其同房(如在狱中服刑)等,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必要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申请人,这时候,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而在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中,由于首先要解决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非婚生子女一方只要能够证明母方与被申请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如同居的事实、在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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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的事实、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甚至双方有亲密关系的合影等足可以使法官相信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都可能使举证责任转移到被申请人,这时候,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附:
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其举证妨碍的推定
2012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6年2月17日出生,王某主张其系林某的非婚生女,并起诉要求林某支付抚育费。
在立案时,王某递交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诉讼中,王母提交了林某在王某出生两个月时向其汇款3万元的凭条,并主张该笔款项即林某支付的抚育费。
林某主张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其还另行起诉要求王母承担还款责任,后法院经两审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汇款凭证仅能证明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说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法院据此确认原告方已提供新的证据,并确定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林某不同意进行鉴定,并拒绝办理鉴定的相关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事实可以确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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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向王母汇款性质的可能性之一为抚育费,而根据目前双方的举证情况看,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事实或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方法就是进行亲子鉴定。
且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确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基本原则,故法院确定本案应当进行亲子鉴定。
但林某拒绝配合鉴定,特别是在本院将鉴定的必要性向其明确告知后,仍坚持己见,其行为导致的结果就是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其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法院对王某系林某的非婚生女予以采信,并认定林某应当负担王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遂判决林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自2009年6月起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育费,并支付医疗费、育婴保姆费、家政保姆费、中介费、房租共计105721元。
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原告:
王某系王母与林某的非婚生女,根据法律林某应对王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林某向王母支付的3万元就是其支付的王某的抚育费。
鉴于林某的身份、年龄、经济状况以及对王某的态度,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林某应当一次性支付王某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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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抚育费和教育费
。
被告:
林某与王母仅是认识关系,其与王某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
林某给付王母的3万元属于借款性质,不能以此汇款凭证作为其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没有依据,故林某不同意进行此鉴定。
因此,王某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违反程序,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学界:
对于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仅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所涉及: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其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该批复中无疑体现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为主,当事人为辅的精神。
在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推定规则。
作为法律上的推定,某些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直接相关,但碍于客观上不可抗拒障碍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官发现真实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法官便可推定未知事实为真。
否则,在亲子鉴定是查明事实的唯一手段而对方又拒绝配合的情形下,案件事实将永远无法查清,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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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哪些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哪些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的条件最重要的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然后必须经过鉴定人的同意才可以坚定。
本文还将介绍可以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比如,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一、亲子鉴定的条件
?
亲子鉴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提出申请和被鉴定人的同意两个部分,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END
二、可以做亲子鉴定的情况
?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
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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