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汇总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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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汇总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概念、分类;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方法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此区别于一般的思想社会关系。
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其实现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
此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此特性体现了民法原则上为私法,是贯彻意思自治的法。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目的在于对正常经济生活或其他社会生活状态的恢复,而不是惩罚。
惩罚只能存在于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誉、荣誉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财产权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1)绝对权关系是指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权关系是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主要包括:
1、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独立于人、能够满足人的需求并为人类所利用和控制的客观存在。
其特征有:
①独立于人。
即独立于人的意识和身体。
②具有物理属性。
③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具有稀缺性。
④能够为人所支配。
(2)物的分类
①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并且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可以任意在一般主体之间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有限流转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能进入市场成为交易对象的物。
③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④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⑤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
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
课堂讨论:
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车库1座。
屋内有书房1间,置书桌1个,有2个抽屉。
桌上1有一个录音机,6盒磁带。
全屋地板铺以瓷砖,其上置1个落地灯,配进口灯罩1个。
试析:
本例中何物具有主从关系?
⑥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先前存在的物。
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将无体物,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排除在民法上“物”的范畴之外。
但有学者认为: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无体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例如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即是权利的买卖。
因此民法理论应当反映这种实际情况,将物的概念扩张到无体物。
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主要有三类:
(1)交付某一已有之物。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
(3)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一种无形财产,属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线。
2、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权利人享有自由权并非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性,反映在法律对各种权利都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上。
3、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
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权”。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
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②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特征:
第一,权利指向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方能实现。
第二,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
第三,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③变动权
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其特征一是单方意思表示;二是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第二,抗辩权
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其特征一是主要针对请求权;二是效力在于阻止,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划分根据是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与限制
(1)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应当依法行使,禁止权利滥用。
(2)民事权利的保护
①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
②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者并称自卫行为)、自助行为,一般限于侵权行为中使用。
(3)民事权利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51条明文规定: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第6、7条进一步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该法第4条还规定了诚信原则。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特征
(1)限定性
义务主体实施的行为种类及范围应由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
(2)强制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利他性
实施一定行为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
3、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民事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为积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2)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以义务产生根据、效力不同,可将义务分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本义务是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对附随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注意义务。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相互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对方的事务,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
②协助义务。
当一方的履行需要对方提供帮助、辅助,否则就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目的时,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解析:
某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
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须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
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具食品公司的发票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
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的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③告知义务。
合同双方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④保密义务。
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要求保密的,另一方有义务不泄漏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
(3)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义务产生根据不同,可将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根据有效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民事法律事实则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作用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主要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
(3)人的出生和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主要有:
(1)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人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对受损一方产生请求返还的权利。
②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
无因管理对本人产生补偿管理费用的义务,对无因管理人产生请求补偿管理费用的权利。
③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④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无主物、添附等行为。
(2)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必须等待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才能具有效力的民事行为。
③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经当事人主张即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④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依法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除以上行为之外,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简称“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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