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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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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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厂内机动车辆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厂内机动车辆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厂内机动车辆。
2总则
2.1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是指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3职责
3.1安技部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中心数据库;
3.2装备部是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采购、修理(保养)、改造,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厂内机动车辆。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4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件的选购
4.1采购厂内机动车辆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2购置的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5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5.1厂内机动车辆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由安技部进行安全资格验证。
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禁止在企业内承接各类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5.2厂内机动车辆在安装前由安技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
5.3厂内机动车辆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5.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安技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5.5建设项目中的厂内机动车辆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技部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6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6.1各职能部门、车间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6.2装备部应当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厂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3各车间应当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
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正常运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4装备部每年12月组织各车间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安技部。
6.5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6.5.1新装、移装的厂内机动车辆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安技部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厂内机动车辆注册手续。
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后,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6.5.2厂内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
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厂内机动车辆报废注销申报表》,由安技部办理厂内机动车辆的注销手续。
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安技部。
7定期检验
7.1安技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7.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相,由装备部或车间进行整改,安技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7.3在用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
检验
项目
检验周期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8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处理
8.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安技部报告。
8.2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9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管理
9.1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9.2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由安技部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
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9.3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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