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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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综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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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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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综合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事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与范围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及相关方。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机构设置在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职业危害管理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管理职责
1.总经理职责: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工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7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公司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职责:
2.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2.2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3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
2.4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5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2.6组织对全公司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7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8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9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10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生产部及储运部的职责:
3.1编制本属地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安环部职责:
4.1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4.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4.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5每月组织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车间生产第一线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并消除隐患。
5.综合部职责:
5.1负责配备和发放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
5.2组织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并贯彻落实。
5.3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取证及做好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5.4负责公司员工每年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5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6.财务部职责:
6.1确保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设立专款独立帐目。
6.2保证和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经费的使用情况。
7.各部门职责:
7.1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7.2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7.3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7.4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7.5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7.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7.7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8.部门主任职责:
8.1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8.2组织对部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8.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8.4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8.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9.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9.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9.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9.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9.4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9.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9.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班组长职责:
10.1认真执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
10.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事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0.3经常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0.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作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10.5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种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10.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10.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员式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10.8发生工伤事故或事件、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11.作业人员职责:
11.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11.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11.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部门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11.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三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在导热油炉工作现场中,原材料的搬运使用、均可产生游离二氧化硅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尘肺病。
2、化学有害因素:
硫酸、苯、甲苯、二氧化硫等物质。
3、高温有害因素:
加热炉、焚烧炉等高温设备。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
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
工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如鼓风机、压缩机等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第五章防治方针
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措施
第八条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对原料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与分工
3.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5.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检查整改落实
6.1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3公司安环部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7.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申报。
3、责任与分工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4、内容与要求
4.1企业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4.2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4.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3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4.3.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3.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附则
5.1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涉及员工,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职责与分工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4.1.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1.5典型事故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4.1.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安环部)应当保障职业的这一权利,安环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2.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4.2.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5、附则
5.1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防护设施和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内对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4、职责与分工
4.1安环部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
4.2机动部负责配合安环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自行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会受到完成伤害。
5.2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防护设施管理由生产部负责,并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二)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三)对出现故障的防护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
5.3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查,确保防护设施对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4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5.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综合检查效果后进行拆除。
六、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职业病防护权益,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综合部:
负责按照相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3.2安环部:
负责结合公司实际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协调供销部采购适用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3供销部:
负责配合安环部采购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内容与要求
4.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4.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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