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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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
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与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技术中心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主要任务和职能是: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的规划和设计。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为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证;负责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新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单位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当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实行主任责任制。
第十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由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定期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他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当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
技术中心应当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工商部门注册两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四)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并盈利的企业,其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七)拥有的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在数量上至少满足下述其中1项要求:
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或以上;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或以上;其它适合本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1项或以上;
(八)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研究开发水平在我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九)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十)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至少有一个以上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伙伴,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十一)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2、违法经营被查处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已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或有其他不得申请认定技术中心情形的。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经济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包括:
1.《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封面(附件一);
2.《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二);
3.《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表;
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情况表;
7.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情况表;
8.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经济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中省直单位可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初步确定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六)依据初评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专家组综合答辩评审意见、行业处室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以通知形式发布认定结果。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更名、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逾期未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原则上只有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子公司,方可推荐其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如企业被认定机关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市工信局在年度总结中,对其按普通企业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技术中心每年度应当按照要求上报总结材料:
总结材料包括《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四)和《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经企业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经济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经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经济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总结材料(一式一份,另附电子文档)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总结材料的;
(二)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亏损,并且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低于认定条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的;
(三)经核实上报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六)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消亡的;
(七)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违法经营、窃取知识产权被查处、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企业有第十九条中所列情况,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工信局;或已经上报,市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企业技术中心不应予以保留的。
第二十四条市工信局对调整与撤销的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满一年的企业,自愿申报,由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择优推荐,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
第二十六条技术中心企业在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等方面将享受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7]9号)文件,经当年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补助,该政策有变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鞍经信发[2008]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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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 企业 技术 中心 认定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