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审图办总结违反强条的设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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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题
1、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配管未说明防火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4.1)。
敷设双电源线路的电缆桥架,中间应设隔板分开。
1a、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配管未说明防火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6)(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线路)
1b、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线路用的桥架和明、暗配管的防火具体工艺做法。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3.10.5-5)
2、应说明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明、暗配管的防火具体工艺做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6)
3、地下商店(>500)的主要疏散路线上应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5条)。
4、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4.4.4)
5、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两处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2.1.1)
6、疏散指示灯应距地1.0米以下安装,走廊末端距离应小于10米。
疏散指示灯在走廊拐角区不应大于1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4.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2.4)。
7、残疾人专用厕所缺少求助呼叫按钮。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7.8.2条)
残疾人专用厕所应在距地0.4~0.5米处设置求助呼叫按钮,修改图例表。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7.8.2条)
8、封闭楼梯间、疏散走廊内缺少消防应急照明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1.5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2.1)。
疏散走廊内缺少疏散指示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4条)。
9、消防用风机(15KW-31.6A、11KW-24.2A)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线路。
修改方法:
a:
去掉自动开关过载功能,(前级)增加热继电器。
b:
自动开关和线路按大于1.5*Ijs选取(包括本级和前级)。
《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4.3.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P25)
10、任意一层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4.1-4条)。
1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供电时间应>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3)。
12、(用于住宅镜前灯)低于2.4M的灯具金属外壳应接PE线。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9.1.6)
13、疏散指示灯在走廊拐角区不应大于1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4.2)
14、总配电室内用于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柜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4条)。
总配电室内用于消防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3)。
14-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排烟风机和排风机不能共用一套双电源回路供电,应修改APE5-XFFJ1、APE5-XFFJ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4条)。
14-2、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生活水泵和消防水泵合用一套双电源装置,应分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3)
15、配电室缺少应急照明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1条)
15A、变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2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2.2)。
16、普通办公室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11W/M²,应修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2条)。
16-1、成品仓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3W/M²,应修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7条)。
16a、一层3个零售商店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12W/M²,应修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3条)。
16B、车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8W/M²(200LX),应修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7条)。
16-C、楼梯间、卫生间的照度不满足20LX。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4.1条)。
16-2、库房应注明物品类别,一般件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5W/M²(100LX),应修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7条)。
17、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开关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5.3)
17a、住宅楼内的和为住宅使用的水泵和风机应采用变频控制等节电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4.6.11)
18、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开关。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4)
19、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应修改材料表第345项。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5.5)
19-1、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应修改材料表第345项。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3.3.4)
20、每套住宅应设置总断路器,应同时断开中性线。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5.4)
21、电施07-12中:
1250KVA变压器以上的变电所内,配电柜出线小于10mm²的变电所用电回路,电缆不满足热稳定要求。
《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2.2.2)。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19-14)。
21-1、进线电缆截面的修正载流量小于计算电流。
《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2.2.2)
22、(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院、医院、学校)本工程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按二类防雷标准作防雷设计,应计算雷击次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2.0.3-8)
23、二类防雷建筑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GB50057-942000年版3.4.10)
23a、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3.3.10.4)(GB50057-942000年版3.4.10)
24、核对本建筑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并写入设计说明,如果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范》(GB50058-92)进行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6)
25、燃气锅炉房、燃气调压站、液化气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照明灯。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5.310.5.710.2.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2)
26、燃气调压站应定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并应采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范》(GB50058-92)进行设计,主要是室内强弱电设备采用防爆产品、线路钢管明敷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6)《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5.2.2)
27、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85.4.6)
28、由建筑物内总配电柜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6.4.1)
29、支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6.3.4)
30、气体灭火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手动、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气体灭火防护区门外。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5.0.45.0.5)
31、楼梯间、配电室、走廊、消防设备机房和消防电梯前室的灯具为应急照明灯,材料表中相应灯具的名称应修改,否则无法与一般照明灯具相区分。
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灯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2.5)
32、按照滚球法的规则,二层顶应设置避雷带。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5.2.1)
33、接地体做法说明和平面图说明不一致,应优先利用自然接地体。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5.2.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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