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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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项目的概念
(名,单)项目是一种在规定的时间内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来完成的一次性工作。
2、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可以说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
(名,单)
3、建设项目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简)
(1)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
(2)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
(3)具有一次性和不可逆性
(4)影响的长期性
(5)投资的风险性
(6)管理的复杂性
4、项目建设前期阶段:
(多)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
(3)审批立项
5、准备阶段:
(多)
(1)规划
(2)获取土地使用权
(3)拆迁
(4)报建
(5)工程发包
6、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多)
(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
7、工程保修一般功过保修金作为维修的保证。
8、项目后评价:
(名)
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
9、施工项目是指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名)
10、施工项目管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施工项目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
(2)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
(3)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的有序过程中,按阶段变化的。
(4)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
(5)施工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
11、施工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在确认的进度计基础上试试工程各项具体工作,在一定的控制期内检查时机进度完成情况,并将其与进度计划相比较,找出偏差,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制定调整措施,修订原计划,保证施工项目尽量按原定计划竣工验收。
12、(多)进度控制的主要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13、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计划p、执行d、检查c、处理a”的循环工作方法。
14、(多)建筑市场的主体由
(1)建筑产品需求者;
(2)建筑产品生产者;(3)建筑中介组织;三部分组成。
15、(多)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
16、(简)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
(1)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
(2)通过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价格真是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真正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的产品更具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使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4)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5)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17、必须进行招标:
(多,单,简)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50万以上;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
达到以上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多)
18、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多)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的;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9、招标代理的资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多)
(1)机构的营业场所所和资金情况;
(2)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数量、职称和工作经验情况;
(3)机构在招标代理方面的工作业绩。
超级代理属于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0、(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行使统一归口管理的职权的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使具体的管理职责。
21、(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可分为建设决策阶段、勘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
22、(名,多)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23、(简)公开招标的优缺点:
优点:
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建设单位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缺点:
如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程量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
24、(名,多)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5、(简)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
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较小。
邀请招标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等操作环节被省略,因此在时间比公开招标短得多,工作量减少,时间也大大缩短。
缺点:
由于参加的投标人较少,竞争性较差,使招标人对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小。
26、(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7、议标邀请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承包商。
28、(名)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或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管)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等级手续。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28、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
了解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3)建设内容;(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6)当年投资额;(7)工程规模;(8)计划开工、竣工日期;(9)发包方式;(10)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1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29、(单)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按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按报建登记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
30、(单)开标应当自投标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31、应当确认为废标:
(多,简)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的,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的;
(2)投标文件表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队同意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为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5)逾期送达的;
(6)招标文件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为参加开标会议的;
(7)联合体投标为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封面无印章不算废标
32、(单,多)在开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书被认为废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3、(多、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庄稼不等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3、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报价、工期、质量)
34、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再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投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期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5、(名)所谓标底,就是招标人确定的作为评标基准的价格。
36、(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地域成本的除外。
37、(单)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8、(单)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3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保证金。
当招标文件规定有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否则也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0、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1、(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3)投标保证金;(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授权委托书;(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7)辅助资料表;(8)资格审查表(资格预审的不采用);(9)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10)施工组织设计;(11)按招标恩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至第六项及第九项内容组成商务标,第十项为技术标,第七、八项内容组成资信标或并入商务标、技术标。
42、(多)投标文件编制的一般要求有: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应当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仅一份,“副本”则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所述的份数提供,同时要在标书封面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各种投标文件的填写都要字迹清晰、端正,补充设计图纸要整洁、美观。
(4)所有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5)填报投标文件应反复校核,保证分项和汇总计算均无错误。
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6)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某百分比时,开投标保函不要太早,以防泄漏己方报价。
(7)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在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封上标明“技术标”和“商务标”。
(8)投标文件的打印应力求整洁、悦目,避免评标专家产生反感。
43、(选)技术标编制的要求:
针对性、全面性、先进性、可行性、经济型。
4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45、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
46、(名)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7、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包括:
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障费包括: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8、企业管理费包括:
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49、(简)投标决策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目标性、系统化、信息化、预见性、针对性。
50、(简)影响投标决策的内部因素:
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实力、信誉实力
影响投标决策的外部因素:
招标人情况、竞争对手情况、监理工程师情况、法制环境情况、地理环境情况(其中包括项目所在地的交通环境)、市场环境情况、项目自身情况。
5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如: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
52、经济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53、(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54、(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
55、经济法主体范围包括:
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
56、(名)法律关系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57、经济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他人行为使其合法权利收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满足经济利益是经济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58、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经济义务包括以下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一定行为,以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中另一方的经济权利的实现或不影响对方的权利实现。
(2)义务主体实施的经济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是无限度的。
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3)履行义务是国家强制力下的一种约束,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或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到法律的制裁。
59、(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的所在,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60、(多)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财。
61、(多)哪些可以使得法律关系的更变?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终止。
6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3、(简)下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进行活动。
(4)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4、(简)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想第三人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2)法定代理。
(名)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被制定的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65、(多)委托代理权的情况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灭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6、(简)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
67、(多)代理权滥用有以下几种: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
68、(名)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誉实施经济行为。
69、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70、无权代理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有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二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属于无效代理。
71、时效是指时间上的效力,它是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72、(多)时效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事实状态存在;二是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三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73、(名)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以保护其权利的时间效力。
74、诉讼时效可分为: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
75、《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76、(名)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77、(名)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8、(简)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首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了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此时的债为“自然债务”。
其次,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虽丧失了胜诉权,但他享有的民事权利本身并未丧失,原来的债依然存在,只是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
79、(名)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0、(多)能够引起债的繁盛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名)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81、(简)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消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
8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3、(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4、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
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
从付款方式不同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85、(多)合同订立原则:
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
86、体现资源原则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
(2)在订立合同时当时人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构成自由。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变更、补充合同内容。
(5)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87、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88、(名)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9、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否则,要约人对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90、(名)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1、(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92、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93、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
94、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同之前到达要约人。
95、(简)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96、(名)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97、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地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
98、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99、(名)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100、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合同。
101、(简、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102、(简)无效合同的处理:
(1)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4)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03、(名)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合同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04、《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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