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财政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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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财政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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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定安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实施本县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
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
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理顺公共部门会计与预算管理的关系,构建以提供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系统。
依据国家和我省财政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承担财政系统普法工作。
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承担财政行政投诉处理、国家赔偿金管理。
2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
提出财力分配和财政收支预算平衡方案,组织编制年度财政总预算方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牵头部门预算编制等工作。
拟定县本级预算编制政策,布置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指导各镇编制镇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负责编制县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核汇总全县年度预算草案。
向县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负责县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组织县本级预算公开工作。
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组织县本级预算的执行,参与预算管理。
编制全县财政收支旬、月报,反映、分析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负责县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办理县本级财政预算缴款、拨款和资金调度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县财政决算,负责县本级财政决算公开管理工作。
承担中央与县、县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
负责县本级项目库管理工作。
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
研究制定全县行政单位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
3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和汇总县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
负责差额和经费自理单位政府统筹资金清缴工作。
负责差额和经费自理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负责财政票据监督管理。
4
依法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承担县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
牵头制订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各项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负责县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贷考核。
负责下达经业务股审核的用款计划,负责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的发送。
负责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核算等工作。
负责全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咨询、指导、培训工作。
拟定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及相关解释。
协调与人民银行定安县支行国库及相关工作。
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
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
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管理。
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等的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备案受理、审批政府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
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投诉处理。
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和统计管理,组织政府采购信息化推进工作。
5
提出本县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
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研究提出本县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
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和分析。
6
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
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负责办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管理使用和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
7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包括旅游、商务、外贸、工信、环保等企业专项资金申报的初审、下达资金指标、项目验收等工作。
配合主管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
配合做好县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重大事项的工作。
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确认等基础工作。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清算、核拨,企业债务回购等。
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汇总上报,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承担大中型、小型水库移民资金发放的审核工作。
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对账、偿还工作。
8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指导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管理支农专项资金。
管理政策性农业债务,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农发资金。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指导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等工作。
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管理、审核、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储备粮食的安全完整。
研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委托和指导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业务。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
沟通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分配、拨付中央、省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总结工作的上报。
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考核评价。
管理、审核、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等。
负责公益彩票监管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PPP)。
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订、项目储备、业务指导、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9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
县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牵头相关部门编制及审核汇总县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送县政府审批后,按程序上报省财政厅、人社厅和卫计委部门,由其上报财政部、人社部和卫生部。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10
拟定和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定本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
负责申报债券计划。
11
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县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
负责全县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职称报名工作。
组织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组织全县农村会计人员培训。
组织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负责建立健全会计业务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开展会计核算业务培训。
负责指导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管理全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站工作。
负责全县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12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监督检查财政预算执行、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的管理情况。
承担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工作。
组织财政部门内部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县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配合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
组织开展县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13
负责指导镇级财政业务。
制定镇级转移支付补助方案。
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拟订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专项检查。
14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指导全县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15
负责财政局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
16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第二条;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单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县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县地方税务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2
各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
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项目资金对应的管理办法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县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对县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各预算单位
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县审计局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检监察部门
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银发[2003]130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待业高效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向本市县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金融机构审核。
经办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给该申请者发放贷款。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的贷款情况,给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帮助贷款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担保机构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审核贷款人的申请;定期对贷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帮助贷款人做好生产审核贷款人的申请;定期对贷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帮助贷款人做好生产
经办商业银行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不良率达到规定比例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县妇女联合会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
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妇女创业就业
4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县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报县级、省级、中央等,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根据上级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第五条、第六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县级农口部门根据省级的方案,编制具体方案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对县级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达分配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情况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各农口单位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县审计局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中共定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6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县财政局
按照县编办核定的预算单位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职数情况、县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情况,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安排和资金审核、拨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69号)第四条;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县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琼财支[2010]1125号)第二条。
某预算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首先由该单位录入统发人员工资数据,提交县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县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安排和资金审核、拨付。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核全县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预算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审核纳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工资标准。
7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分配、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4、定安县财政局、定安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定安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定财预〔2011〕786号)。
(一)1、项目申报。
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奖补申请表,并经乡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财政局(综改办)和县农业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审批。
由县综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农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并分别报省综改办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项目实施。
经批准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有关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四)资金兑现。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结算制度。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的财政奖补数额,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全部兑现财政奖补资金。
(五)考核验收。
县综改办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县财政局和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总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县综改办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进行验收。
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由县综改办委托镇政府、财政所、镇经管站进行验收。
(六)项目监督。
镇政府成立镇一事一议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加强全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申报、立项、施工、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实时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的有效使用。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将对我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未完成计划或未达到工程质量要求的,相应扣减对该镇的财政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农业局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定安县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
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持证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2)核实取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2)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3)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财政收支事项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1)财政收支事项的监督检查;
(2)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1)财政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检查;
(2)财政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检查;
(3)各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3、监督检查方式
(1)帐务检查。
从帐务上检查各收支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等。
(2)实地核查。
到实地核查资金的实施情况、效果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各单位的相关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等;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注:
每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均应明确以上事项。
(三)财政票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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