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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全员抓好安全生产,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和杜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零死亡”企业和零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分公司、项目部、分包队伍。
第三条:
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针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野蛮施工,出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消防事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恶性火灾、中毒、机械事故,公司将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
直接责任人员待岗三个月并给予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待岗期间禁止转岗和再上岗,待岗期满经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如培训后经安全部门考核仍不合格,继续待岗3个月,直至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其它相关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则》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对发生伤害事故、一般火灾、中毒事故、未遂事故(具备伤亡事故发生的各种客观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内容附后]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追究如下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
包括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授权委托其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等人员。
1、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执行的,对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分责任给予1000-3000元处罚。
2、作业工人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或过程中疏于日常培训工作(经检查一次发现施工现场现场有3人以上含(3人)进行入场教育),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3、未按建设厅规定要求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以降低成本为由,拒不配备符合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强行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身兼其他管理岗位工作,对项目部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给予1000-3000元经济处罚。
4、工程分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未及时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允许分包单位入场进行施工的,公司对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给予3000-5000元经济处罚。
5、未按要求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或不采取防止扰民措施,野蛮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给予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现场存在1处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现场存在1处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的或因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被公司、甲方和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曝光、停工或大额罚款(2万元含以上)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公司对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其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由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承担50%。
发生被曝光和停工或大额罚款等,项目部应及时(2小时内)上报公司,如不及时上报,给予项目负责人、项目部领导、安全管理人员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能达到公司目标,给予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项目部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给予3000-5000元经济处罚。
9、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检查(严格按照公司编制的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形成记录;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明确专人按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回复。
对未及时整改的项目,给予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0、项目部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分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主要管理人员责任主要管理人员:
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标段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直接责任人、班组长等相关人员。
1、所使用的劳务人员未进行入场教育、考试或疏于过程教育,考试不合格允许进行施工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500-1000元处罚。
2、无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一、二级风险点的专项方案未经公司审批、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4、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不落实,不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整改,在日常疏于检查,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2000-3000元处罚,必要时提请公司领导对主管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5、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或设置不齐全、不到位,对消防负责人员给予500-1000元处罚。
6、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
7、在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护措施不到位,各种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无安装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8、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未履行工长跟踪管理和过程检查责任的,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9、违章指挥或发现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造成事故,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10、使用未经进场教育人员或无特种作业上岗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发现未经进场教育人员施工未及时制止,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隐患未彻底解决,遇紧急情况未及时引导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而继续进行施工,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12、所管辖作业人员施工时,不论白天或夜晚,直接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脱岗的,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本罚则中涉及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全部进入承包项目的目标责任成本。
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如未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上缴处罚的,公司财务部将直接从当月工资款中扣除,同时安全部将上缴罚款的凭证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做帐。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1小时内)、隐瞒不报,后果严重,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3000-10000元处罚。
针对以上所有条款,公司安全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整改通知,但拒不接受整改施工的。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分包直接责任人、分包队伍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注:
违反以上规定的除上述规定罚款外,如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班组长的经济责任。
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严格执行其他长规规范检查。
其他违章按附件2执行
附件1《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附件2《施工现场违规违章处罚标准》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附件:
1
重大隐患的认定
一、《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4、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9]87号)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5、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根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的;
6、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的;
7、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要求施工的;大模板、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的;
8、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9、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验收、投入使用的;
10、委托没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11、脚手架或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规定搭设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的。
12、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13、独立的配电系统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或没有实行三级配电、两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的;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施工现场的电器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的严重问题;施工现场的电器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14、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的;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15、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1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18、拆除工程未编制拆除方案或未的;
19、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松动或缺少螺栓;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20、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垫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1、卷扬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附件2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
违规处罚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一人、一事、一次为一处罚单位,一处罚单位的处罚额度为200--500元,对下列中违反属于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将予以暂停开工或停工处理。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网络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人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
3.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不齐全;
4.施工人员到工地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未接受安全交底而盲目上岗;
5.施工中,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逐条落实;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不按审批方案施工;
6.施工现场未派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未佩带标志的;
7.隐患整改不及时;罚款(或罚款单不签字)三天内不上报;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9.进工地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帽带;
10.高空钢结构安装无固定施工平台、无生命绳、无安全网;
11.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钩不规范;
12.高空作业不穿软底鞋就上岗者;
13.高空坠物;
14.劳防用品穿戴不规范、不整齐进入施工现场者;
15.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而擅自使用;
16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超载作业;
17.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带病作业;
18.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发生故障,在运转中进行检修;
19.无证擅自操作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者;
20.起重吊装无施工方案及计算书;
21.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之一者;
22.吊装区域无警示性标志的,吊装时,人在吊物下随意走动;
23.电气设备移动时未断电;
24.移动电气箱未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
25.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接地线;
26.移动开关箱内照明、动力混装;
27.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装置;
28.移动电气箱放置高度不符要求;
29.对潮湿作业或在容器内作业未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30.配电箱无接地装置;
31.配电箱内保护装置不齐;
32.配电箱内元器件残缺不齐;
33.电焊机无降压保护装置
34.电线绝缘层破损仍在继续使用;
35.电线乱接乱拉;
36.移动电具破损仍在继续使用;
37.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残缺不齐,无安全操作规程;
38.无灭火器材或配备不合理;
39.易燃危险物品存放不规范;
40.在禁烟区域擅自吸烟,动用明火;
41.违章擅自动火;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2.气割、电焊作业违反“十不烧”规定之一者;
43.高空电焊作业,无配备有效接火灭火装置;
44.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瓶摆放不规范,未达到安全距离;
45.施工区域无警戒标志或不规范,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设施不牢固;
46.在砂轮切割机上磨削工具、材料;
47.擅自改变施工机械用途;
48.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而擅自使用的;
49.未通过架子工而擅自改动脚手架的;;
50.洞口、邻边无盖板或刚性围栏,或刚性围栏设置不规范;
51.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
52.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53.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仍在使用的;
54.无照驾驶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者,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
55.施工区域杂乱无章;机具、材料堆放杂乱、标识不清;
56.在施工现场睡觉或躺平休息的,在施工现场用餐的;
57.赌博、酗酒、斗殴等行为;
58.违反建设单位规章制度;
59.违反公司治安条例及社会相关治安条例的包括偷盗等行为;
60.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未做到“三白四勤”(白衣服、白帽子、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无卫生制度与许可证;
61.食物未按规定生、熟分开,食堂未按规定将菜样存放冰箱内留样的;
62.宿舍无值勤制度与违反卫生与管理制度的;
63.使用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取暖器具的;违章使用小风扇等小电器的及违章使用明火的;
64.擅自带未满16周岁及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5.无灭蝇、灭鼠等卫生措施的;
66.男女混居的;
67.公开播发黄色影、带、盘和反动言行的;
68.宿舍内擅自乱接乱拉电线的;
69.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纪;
70.不服从公司等上级单位管理与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与调查处理的;
71.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及未经批准不参加定期安全等活动的;
72.未按程序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包括提交本施工范围内专(兼)职安全员及其他资料的;
苛扣工人工资与在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时无安全考核协议的;
73.违反其它安全规定。
二:
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一人、一事、一次为一处罚单位,一处罚单位的处罚额度为500--1000元,对下列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的,将予处罚。
74.施工升降机(含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无证操作;所持假证、套套证、人证不符上岗者双倍处罚
75.工人私开电梯;
76.塔吊司索工无证指挥;
77.吊篮升空无高空作业证;
78.吊篮安全绳磨损未及时更换;未做保护;
79.吊篮缺失配重;
80.空中上下吊篮进入楼层的;
81.吊篮作业不背安全带、安全带不挂安全锁的;
82.临边作业不背安全带、安全带不挂的;
83.采光井、电梯井防护缺失;
84.吊篮无报检证;
85.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无证上岗的;
86.进入施工现场年龄超过60岁不及时劝退的;
87.施工现场酒后上班(含所有管理人员、工人);
88.施工现场开设小卖店无营业执照、健康证者;
89.扬尘治理不到位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90.现场土方作业未进行湿作业的;
91.塔吊基坑出现积水未及时排除的;
92.脚手架(含悬挑架)出现倾斜的;
93.施工电梯门(含物料提升机)出现2次以上未关的;
94.施工电梯门损坏未及时修理的;
95.施工电梯限位器缺失、失效或损坏的;
96.吊篮上限位行程开关损坏的;
97.吊篮上限位缺失上限为止挡的;
98.施工现场混乱,安全员按施工面积配备不足的,
99.施工现场加工场地无有效排水措施出现积水的;
100.基坑出现大面积积水的;
101.架体拆除未按规定报审、未派专人看守未拉警戒线及警示标语的;
102.施工电梯(含物料提升机)通道封闭不严的;
103.施工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未配备专用电箱的;
104.脚手架(含悬挑架体)缺失连墙件、未按规范搭设的;
105.卸料平台未按规范搭设的;
106.悬挑钢梁未按规范布置搭设的;未按1:
1.25倍进行悬挑的;卸力钢丝绳未按规范操作的
107.未涉及到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
108.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技术交底不是本人签字带签字的;
109.脚手架(含悬挑架体)底部封闭不严的;
110.施工电梯超载的;
111.安全隐患未按通知要求整改的,超期整改的,每超一天处罚翻倍;
三:
发生管线事故,除赔偿外,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3000元。
四:
发生轻伤事故的,除承担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外,公司再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
五:
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一人重伤,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20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
六:
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0元—30000元。
七:
发生火灾事故(出动消防车但未作业),除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外,公司另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5000元。
八:
发生吊件在高空散落或高空坠落事件,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公司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九:
发生施工机械事故,如塔吊倒塌;人货梯倒塌、坠落;汽车吊倒塌、倾覆等,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3倍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0元—20000元。
十:
发生深基坑塌方、倒塌事故,无人员伤亡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抢险修复费用、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2倍的罚款(两倍罚款已行政单位基数为准),另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一:
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
十二:
因安全工作没做好,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处罚,另公司再对其进行3倍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三:
因安全违章原因,受到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停工通知,一次处以罚款10000元,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四:
在施工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除赔偿损失外,公司另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如有人员伤亡,则按相关条款处理,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1000元。
十五:
施工电梯井架、塔吊标节出现螺丝松动;脱焊、开裂的处罚5000元-10000元。
十七:
若发生被社会媒体曝光的事件,一次罚款5000元-10000元,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10000元。
十九:
违反社会、行业、执法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安全、环保考核条例,被罚款、记分的,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二倍的罚款。
二十:
施工现场还威胁、辱骂、殴打十建公司任何管理人员的,处罚5000元-10000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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