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接管验收考核办法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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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接管验收考核办法完整版
编号:
TQC/K462
物业项目接管验收考核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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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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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接管验收考核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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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接管验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物业接管验收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物业接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接管物业项目的所有物业接管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接管验收,是指物业在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之后,物业公司从管理和业主的角度对待接管物业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再检验。
第四条客户服务中心是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待接管物业的主体结构及业主自用部分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并于每周五将接管验收汇总报表送报督导室。
工程部负责对待接管物业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及配套公共场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
环卫部负责待接管物业项目的环境绿化及环卫设施的验收。
保安部负责待接管物业项目的前期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司其他部门的接管验收工作。
第二章接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在待接管物业交楼前两个月组织召开有物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待接管物业项目的接管验收专题会议,明确待接管物业项目的接管验收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组建接管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如不按时召开会议的,扣罚客户服务中心领导200元。
各部门负责人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的,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元。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自受命之日起一周内组织完成接管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如不按时组织编制接管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导致方案未被及时审批执行的,扣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受命5天内带队并组织验收组骨干与集团工程部召开接管验收联席会议,确定接管验收进场时间及双方注意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集团工程部接洽,或未按时形成会议纪要的,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受命一周内将物业公司与集团工程部的会议纪要呈报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和公司领导。
延期呈报的,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接管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审批后3天内与人事部组织进行接管验收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个学时(含考试),并且必须于交楼前一个月培训完成。
项目负责人与人事部负责培训考勤及培训考试工作。
不按时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够,未按时完成培训工作或组织考试的,扣罚项目负责人与人事部经理200元。
受训人考试不及格的,扣罚当事人100元;培训科目考试合格率低于90%的,扣罚项目负责人与人事部经理50元,主讲人100元。
受训人违反培训纪律的,扣罚50元;考试作弊的,当事人工资下浮两级,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在联席会议后3天内,必须安排物业助理或工程人员进驻待接管物业开展前期摸底工作,否则,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于正式接管验收前备齐接管验收所需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否则,扣罚责任人100元,项目负责人50元。
第十二条验收组成员的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以接管验收工作优先,相应部门领导必须予以支持,如有不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或干扰接管验收工作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督查工作组的工作。
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负责组织处理接管验收疑难问题。
若不按时检查工作或未及时处理疑难问题的,扣罚客户服务中心主任200元。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正式开展接管验收工作前三天完成接管验收工作细则的编制、呈报和批复工作。
否则,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召开由物业公司、集团工程部和施工单位组成的接管验收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当天的接管验收情况,确定验收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并形成书面记录。
如未按时召开联席会议,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如出现漏报、错报、不报的,每项扣罚当事人50元。
第十六条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验收项目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开展接管验收。
累计验收差错率不得超过3%,否则,扣罚当事人200元,小组负责人100元。
第十七条每天必须按照计划检查接管验收工作。
如验收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
如未进行工作检查和次日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十八条每合格1项,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楼单上签名确认,并在当天交小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名。
违者扣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九条接管验收工作必须在交楼前一周全部完成。
每延期一天,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扣罚客户服务中心主任50元。
如因工作组工作不到位,影响按期交楼的,项目负责人和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做撤职处理。
第二十条接管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次日向公司领导提交书面的工作汇报,并具体负责与集团工程部的移交手续的办理工作。
若迟报或无故延期办理移交手续的,扣罚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100元,客户服务中心主任50元。
第二十一条设备房必须在全部项目验收完毕后方可接管。
电梯在加装护板后方可接收。
否则,扣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工程部领导50元。
第三章接管验收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接管验收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每漏检一户(项),扣罚当事人100元,项目负责人50元。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每天呈报合格的接管验收项目进行抽检,抽检率至少达到20%。
如果发现有不合格项目,须加抽30%。
再有不合格项,须全部进行复检。
对不合格项,扣罚当事人30元。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师或专业人员对接管验收的关键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否则,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凡是存在不合格项的分户验收项目,整改完毕后必须重新组织验收,不得只对整改项进行验收,违者扣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六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工作组必须在12小时内书面通知集团工程部组织整改。
否则,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二十七条验收过程当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在12小时以内书面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如出现漏报、错报,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200元,客户服务中心200元。
若有不报、迟报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3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组必须每天跟进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
超过三天未整改完的,书面加催一次,并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领导。
超过一周内还未完成的,必须在12小时内书面报公司领导、集团工程部领导和集团公司领导。
如未按时催办的,扣罚当事人100元,项目负责人50元。
如未按时上报,扣罚项目负责人和客户服务中心主任50元。
第二十九条接管验收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集团工程部经整改验收三次以上还未合格的,工作组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
未及时上报的,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服务中心主任50元。
第三十条因接管验收不到位,有业主暂不收楼的,每出现一起,扣罚责任人100元,项目负责人50元。
有业主拒收楼的,每出现一起,责任人下浮两级工资,扣罚项目负责人和客户服务中心主任300元。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接报不合格项整改完毕12小时内组织复验,逾期每起扣罚项目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20元。
第三十二条接管验收工作中给集团工程部的所有通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有集团工程部相关工程师的签收记录。
否则,扣罚责任人100元,项目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三条督导室负责对物业接管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如发现督导室有漏报、错报、不报的,扣罚责任人300元,督导室主任200元。
第四章接管物业交楼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物业单元,钥匙经验收人员检验后必须于当日交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签收,并指定专人进行复核、编号和封存。
若出现差错,每户扣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已接管物业的钥匙交楼前只允许在检查、清洁、维修的情况下借用。
借用时必须遵守《客户服务中心钥匙管理规定》,且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同意并于当日归还。
不按规定封存、借用和保存钥匙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造成钥匙遗失或错乱的,每次扣罚钥匙管理员和责任人200元,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验收人员完成验楼后,必须关闭门窗水电,否则扣罚当事人100元;若因此造成室内设施受损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扣罚当事人200元,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对于已验收合格后的房屋,工作组必须在入户门上张贴封条。
服务中心和保安部负责日常的巡查。
封条遗失,当天巡查中未发现的,每户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工程部须对已接管的公共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进行巡查或值班。
发现故障的,应立即报集团工程部进行维修。
三天内未完成的,应上报公司领导。
未及时报修和上报的,扣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工程部经理50元。
第三十九条物业公司任何人员进入房屋,均不得使用室内洁具和其他用品。
发现私自使用的,扣罚当事人300元。
第四十条对于验收中无法整改的项目,工作组须在接管验收完成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未及时上报的,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一条已接管的房屋和设备内有物品失窃的,扣罚相关保安员200元,保安部领导100元。
第四十二条客户服务中心每周将工作报表上报督导室,发现有漏报、错报或不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服务中心主任200元、服务中心主管领导100元;督导室每周根据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报表按照本制度对接管验收工作组织抽查。
督导室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督导,扣罚督导室主任200元。
第四十三条以上的违规行为,连续发生两次,当事人加倍处罚;连续发生三次,作劝其离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以上扣罚均从责任人当月的奖金中予以执行,直至扣完为止。
第四十五条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考核办法由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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