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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证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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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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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坏账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①应提供或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③工商部门
1、坏账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①应提供或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②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债务重组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②帐务处理证明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提供或取得专门机构或部门对自然灾害及战争的证明文件
2、存货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取得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存货变质、淘汰、毁损、报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存货发生实质性或永久性损失的有关证据;
(4)被盗货物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结案证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具体证据: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8)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3、固定资产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明: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
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无形资产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⑥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6、投资损失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①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②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③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财产损失鉴证的要求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七)中对从事财产损失鉴证提出了要求。
具体是: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财产损失准则》对职业怀疑态度的定义没有做规定,但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鉴证审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在鉴证的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财产损失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法定证据,是指根据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必须取得的证据资料;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折旧、摊销和资产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资产计价事项。
四、重要性原则
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影响的严重程度。
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财产损失计量结果的确认,造成违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三)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
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执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首先是考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二是是否按符合该类财产损失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
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
1.鉴证业务的程序。
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主要是对证据有效性、合法性的鉴证,因此可以省略内部控制地调查和初步评价。
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注册税务师对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应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损失的真实性,但不执行盘点程序,在会计资料方面,仅就进货发票、购销合同、入库单和盘点表等书面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进行鉴证,确认存货的所有权,认定损失的发生情况。
对纳税调整证据应执行实质性测试,凭证的合法性、余额的正确性、申报程序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是主要鉴证对象。
对于会计核算证据仅关注数字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
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的要求,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鉴证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过程中,注册税务师不能越位进行财务报表审计鉴证,在报告和工作底稿当中,不要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内容。
2.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3.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
财产损失鉴证,有关实质性测试应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
财产损失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年度财产损失发生后至税法规定的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所需的样本和证据的数量。
财产损失鉴证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应取得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法定证据,申请报批财产损失时税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核算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科目收集的账、证、表等信息资料;
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所需的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取得。
交易证据包括:
有关发生损失的资产事项购置的文件,如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
取得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
二是鉴证人员对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取得。
取得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
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八)法定证据的取得。
(1)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三是被鉴证单位。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被鉴证单位。
(3)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出售住房损失鉴证的证据,鉴证人员主要从被鉴证单位获取。
(九)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十)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当年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销售成本时再调整。
(十一)法定证据的鉴证。
对于法定证据的分析评价,是依据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法规文件,评价是否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并就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发表鉴证意见。
什么是财产损失鉴证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
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的数据填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法定证据、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范围,也可以称为鉴证对象信息范围。
涉税鉴证的证据范围,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部分内容。
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
二、主体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财产损失准则》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则》执行。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三)中,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了规定。
具体是: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
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对接受委托前了解业务环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
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对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
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损失证据等内容;
(四)对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对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规定。
具体是:
“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
四、承接条件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
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13号令”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
主要要求有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财产主体要求,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时限要求,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是处罚要求,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审批程序要求,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
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
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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