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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农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11)
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应有的激励、导向和资助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包含如下奖项: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期间为上一学年,其中专升本新入学学生为申报之前三学期;国家奖助学金受助期间为申报并获得奖助资格后一学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在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3、延长学业年限者;
4、学年(学期)内受到违纪处分者;
5、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6、生活铺张浪费,有请客、吸烟、酗酒行为者;
7、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8、上一学期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在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例还需按当年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国家助学金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中评选。
2、国家奖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综合成绩前10%中评选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贫困生综合成绩前20%中评选产生;国家助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贫困生综合成绩前70%中评选产生,其中,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经认可的特困生可直接列入入围名单。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入选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允许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九条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年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班级(年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年级)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十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年级各专业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对各年级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及辅导员老师。
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采取以下程序:
下发通知个人申报班级测评学生科复核学院审定院内公示上报
第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依据和办法见《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分细则》、《农业科学学院贫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和《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十三条对于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表现特别突出,但因身体生理残疾或其他原因不方便参加文体活动和部分素质教育活动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单独研究。
第十四条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和大一学生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面向贫困生的国家奖(助)学金项目,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和因病致贫的学生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学生对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在受助期间,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在受助期间,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一经发现,学院有权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第十八条在受助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第十九条在受助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学院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学院学生管理科呈报西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农业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党总支代章)
2011年10月12日
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分细则
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包含如下奖项: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根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农业科学学院关于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
一﹑根据学生在在上一学年(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积分(简称表现积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学年考核(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专升本学生入学年度为3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生所获奖项(以证书颁发单位和日期为准)须在此考核期间方可加分。
2.由本院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和素质教育活动,参照校级加分。
3.评优:
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省级5分/次,校级3分/次;获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社会工作奖、创新奖等,省级3分/次,校级2分/次;获学院文明寝室的,室长1分/次,室员0.5分/次。
4.英语(取最高者):
本科:
六级5分﹑四级2分;
专科:
四级5分﹑三级2分;
5.计算机(取最高者):
国家四级5分,省三级4分,国家三级3分,省二级2分,国家二级1分;
6.获得除驾驶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外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资格2分/证,中级资格3分/证,高级资格4分/证。
7.科技能力及创新
(1)挑战杯:
国家级10分;省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优秀奖2分;院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不重复加分。
(2)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以发表为准):
第一作者5分/篇,非第一作者2分/篇;
(3)省级期刊发表论文(以发表为准):
第一作者3分/篇,非第一作者1分/篇;
(4)参与院学生科研立项并结题:
优秀:
负责人6分,主研人员3分(只计1项);
合格:
负责人3分,主研人员1分(只计1项)。
(5)学科竞赛:
(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国家级:
特等奖12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省级:
特等奖8分,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院级:
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注:
院级学科竞赛指学校为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组织的具有对应关系的竞赛活动。
(6)发明创造通过成果鉴定:
10分;
8.文体竞赛:
校级:
一等1.5分/次,二等1分/次,三等0.6分/次,优秀0.3分/次;
省级:
一等3分/次,二等2分/次,三等1分/次,优秀0.5分/次;
国家:
一等5分/次,二等3分/次,三等2分/次,优秀1分/次;
(注:
每次加分取最高者,不累加;团体奖项减半执行,无等次个人奖项按优秀执行。
)
9.社会实践:
个人:
省级3分/次,校级1.5分/次;
团队:
省级2分/次,校级1分/次;
(注:
每次加分取最高者,不累加。
)
10.优秀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成员:
省级4分,校级2分,学院级1分;
11.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
地市州及校级2分/次,省部级5分/次,国家级10分/次。
二、学生参加非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级各类协会活动获得的证书不予认可。
三、学生获得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和除驾驶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外的职业资格证书,每次参评均可加分。
四﹑本评分细则由农业科学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农业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党总支代章)
2011年10月12日
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原则
1.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个人申报,申报时须填写《西昌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表》,经班级评议和辅导员考核后上报班级推荐名单,经学生科复核后再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进行审核,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西昌学院审批并发放国家奖(助)学金。
2.学生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分的基本原则:
以学生上一学年(学期)课程学习成绩与操行分计算综合成绩,以综合成绩为基础分,作为入围的条件,再以综合成绩与表现积分之和或表现积分进行排序,决定奖(助)学金名单。
3.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
上一学年(学期)各科平均成绩×70%+(上一学年操行分平均得分-60)×30%
4.从不参加校、院、班团组织活动的一票否决。
二、农业科学学院贫困生分类标准
特困生: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学生;
贫困生:
低保标准以上,该标准150%以下的学生或突发事件,因灾、因病困难的学生。
(2010年凉山州低保标准138元/月,折合生活费138元~207元/月。
)
一般贫困:
经济收入高于上述情况,但收入不足以弥补最低生活开支的学生。
三﹑评定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1.学生递交奖学金申请表;
2.以上学年综合成绩为依据,确定班级(专业)前10%作为入围名单;
3.以综合成绩与表现积分之和为依据,对入围的学生重新排序,根据分配名额由高到低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4.经学生科复核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5.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学校分配名额分年级划分名额,各年级候选学生以表现积分排序,由高到低评定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
6.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递交奖学金申请表;
2.以上学年综合成绩为依据,在贫困生中确定班级(专业)前20%作为入围名单;
3.以综合成绩与表现积分之和为依据,对入围的学生重新排序,根据分配名额由高到低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4.经学生科复核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5.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
6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三)国家助学金
1.二年级以上学生的评选(不含专升本新生)
(1)学生递交助学金申请表;
(2)以上学年综合成绩为依据,在贫困生中确定班级(专业)前70%作为入围名单;经确认的、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特困生(含孤儿)可直接入围名单。
(3)以表现积分为依据,对入围的学生重新排序,根据分配名额由高到低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①先确定入围学生的前25%作为国家助学金三档的候选人,全班同学民主测评确定推荐人选;
②在剩余入围学生中,确定前50%作为国家助学金二档的候选人,全班同学民主测评确定推荐人选;
③最后剩余入围学生作为国家助学金一档的候选人,全班同学民主测评确定推荐人选;
注意:
学生民主测评投票时以候选学生的贫困程度为唯一依据,不再考虑其它因素。
(4)经学生科复核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5)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
(6)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2.专升本新生和大一学生的评选
(1)专升本的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按专升本贫困学生占本班贫困学生比例划拨名额(不实行四舍五入制),按专升本入学考试成绩排序。
(2)大一学生,优先照顾四川省三州十县二区及其他国定贫困县生源学生,但不得超过所分配国家助学金各等次的30%,剩余名额按所在省市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分文理科)和本人高考成绩差值综合排序分配。
对于确实贫困但高考分数不能入选的学生,全班同学投票表决是否入围及拟定等次,若2/3以上同学同意,可直接入选。
(3)经学生科复核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4)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
(5)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本评选细则由农业科学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农业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党总支代章)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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