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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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清远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函》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清远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清远市申报指南》)。
一、扶持方向
鼓励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
统称省产业园,下同。
)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
三、申报流程
四、申报细则
普惠性奖补和叠加性奖补具体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请参照《清远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细则》(附件1)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清远市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一)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须严格依照省、市政策文件和市经信局的要求,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核报告。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2.对企业(项目)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提出明确的甄别意见;
3.根据奖补条件的要求,核定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和账、物相符情况),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
4.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的奖补条件逐一核实确认,提出奖补金额建议,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5.完成市经信局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审核事项。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审核产业共建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六、申报方式
企业材料通过纸质方式(含光盘)报送,装订成册(一式12份),并扫描成电子版制作成光盘,报园区管委会汇总并审核后,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报送所属地工信部门,由所属地工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在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22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
七、其他事项
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园区(集聚地)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出具企业在园区(集聚地)四至范围、企业落地时间、企业从珠三角转移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意见(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的项目,由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有关市直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于5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工信厅。
(三)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747号)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
1.清远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细
则
2.清远市申报广东省支持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工作规程(2019年版)
3.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4.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5.填表说明
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8.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附件1
清远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细则
奖补
类别
申报条件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
同时具备的条件
申报材料
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申报表
绩效目标申报表
申报说明
共性佐证材料
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表类型
填表说明
普惠性奖补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企业项目来自珠三角地区(如属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股东控股,整体转移情况除外)。
(五)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6年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2018年前(含2018年)投产纳税;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六)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注销或迁移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进入省产业园后进行了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1.如珠三角投资企业为多个企业时,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只填写控股企业的信息。
2.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范填写,一般具体到二级产业目录。
3.签约时间、投资方出资比例根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等文件填写。
4.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截至申报时项目累计完成的投资总额。
5.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是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额。
6.固定资产内容填写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投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投资等)。
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1.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在园区(集聚地)四至范围、企业落地时间、企业从珠三角转移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意见;并提供企业在园区(集聚地)四至范围内证明文件:
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当地县级工信部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企业在园区四至范围的证明文件(含企业在园区红线范围的图示);2.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国、地税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
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国、地税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国、地税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2017年7月,最长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
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0.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
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6、7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6、7、8项可不提供。
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
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该企业投产后2016、2017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转移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1.珠三角企业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设立分厂进行增资扩产。
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
2.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1.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部设在珠三角地区。
2.将生产线转移到省产业园内并注册登记企业。
3.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投产。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3.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5.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6.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与珠三角主导产业企业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7.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园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叠加性奖补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
1.在省产业园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投资企业为在珠三角注册登记的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之一;3.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1.如珠三角投资企业为多个企业时,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只填写控股企业的信息。
2.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范填写,一般具体到二级产业目录。
3.签约时间、投资方出资比例根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等文件填写。
4.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截至申报时项目累计完成的投资总额。
5.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是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额。
6.固定资产内容填写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投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投资等)。
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
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随同珠三角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需提供相应的省级及以上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属于分支机构。
1.随同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按照“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1.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1.通过整体转移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
2.转移前已获得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认定;3.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D)
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
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产业共建资金申报细则审核情况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
(一)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项目如属股份投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情况不予支持。
(二)不属于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持有;由自然人持有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三)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
(四)对整体转移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确实符合政策条件的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支持。
二、关于企业入园时间的界定
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
三、关于普惠性奖补资金审核
原则上审核计算结果大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奖补;小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审核计算结果奖补。
四、关于叠加性奖补第一条中“控股的企业”界定
“控股的企业”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
(二)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实际持有100%股权的企业(不受投资层级、股权结构等限制)。
五、关于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
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算企业项目获得法定施工许可证日期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其中企业购地款不受上述限制(且可发生在2013年以前)。
六、关于转移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认定
叠加性奖补条件中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求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珠三角企业是否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作为奖补的必要条件。
七、关于企业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
同一个园区内同一家法人企业控股的多个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项目按照单个企业安排资金扶持,不允许拆分申报。
附件2
清远市申报广东省支持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工作规程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及申报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下称“产业共建资金”)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安排,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申报对象为:
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转移到我市省级产业园范围内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具体包括: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含燕湖新区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清新太平集聚地)、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华侨园集聚地)、广东顺德(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英红集聚地)、佛冈产业转移工业园、连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五条本规程所指“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指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范围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并动工持续建设。
第六条本规程所指“建成投产”,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
第七条本规程所指“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
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
第八条本规程所指“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第九条产业共建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政府,实行“当年预安排、跨年清算”制度。
第十条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程的规定,共同落实产业共建资金的申报、评审、选定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需要省有关部门指导的相关问题,各市直有关部门可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径向省相应职能部门请示。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工作,发布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受理资金申报,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必要的实地核查),提出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方案和年度资金需求,制定本市扶持企业项目名录库,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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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清远市 产业 共建 财政 扶持 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