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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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的研究
浅论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的研究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第二章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2.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2.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2.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第三章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3.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3.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
律证据
第四章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4.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4.3专业人才缺乏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
要因素
4.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不高,合同管理手
段落后
第五章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六章索赔的概念
6.1索赔程序
6.2索赔文件的编制方法
6.3索赔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6.4索赔成功的关键
第七章经济效益
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惯例接轨。
建筑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国际承包工程的竞争中,有一句口号叫“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
这充分反映了索赔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做好索赔工作,就可为施工企业争取到应得的补偿,有力保护自身的利益,获取更大的利润。
所以,施工合同以及索赔将至关重要,以下就是我对施工以及索赔的一些浅谈。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
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2.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2.2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3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
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
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
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章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3.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
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3.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
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
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
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
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
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
现为:
4.1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
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
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
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
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
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
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
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4.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应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
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4.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
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
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第五章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
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
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
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
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已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
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
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八)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
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九)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
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
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
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
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
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于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
6.1索赔程序
索赔工作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书面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会议协商解决;谋求中间人调解;提交仲裁或诉讼。
承包商和业主都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不要轻易诉诸仲裁或诉讼。
1.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在现场先与工程师磋商,如果不能达成妥协方案时,承包商应审慎地检查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然后决定是否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才报告,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索赔通知书一般都很简单,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
至于索赔金额或应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资料等,可稍后再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或者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应报出索赔的正式书面报告。
索赔证据资料应尽可能地完备(不可“留一手”等待谈判时再抛出来)、计算准确,符合合同条款,有说服力。
要简明扼要,着重说明事实,切忌用刺激和不尊重对方的语言。
不要随意指责对方不遵守合同。
文字清晰、婉转并富有逻辑性。
索赔报告要一事一报(同类型的可以合并在一起),不要将不同性质的索赔混在一起。
3.会议协商解决。
索赔报告送出后,不能坐等其书面答复,最好约定时间向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细致的解释和会谈,可能要经过多次正式会谈和私下会晤才能相互沟通和达成谅解。
要有耐心和毅力,并认真倾听对方拒绝补偿的依据,在考虑其某些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并做出合理让步,以求问题的解决。
4.谋求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直接谈判没能取得一致解决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索赔争端,可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有些调解是非正式的,例如通过有影响的人物(业主的上层机构、官方人士或社会名流等)或中间媒介人物(双方的朋友、中间介绍人、佣金代理人等)进行幕前幕后调解。
也有些调解是正式性质的,例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专门的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当地的工程师协会或承包商协会、商会等机构。
这种调解要举行一些听证会和调查研究,而后提出调解方案,如双方同意则可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和解。
5.仲裁与诉讼。
对于那些确实涉及重大经济利益而又无法用其他协商和调解办法解决的索赔问题,遂变成为双方的难以调和的争端,只能依靠法律程序解决。
在正式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之前,一般可以先通过自己的律师给对方发出正式索赔函件,此函件最好通过当地公证部门登记确认,以表示诉诸法律程序的前奏。
这种通过律师致函属于“警告”性质,多次警告而无法和解(例如由双方的律师商讨仍无结果),则只能根据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条款提交仲裁或司法程序。
6.2索赔文件的编制方法
1.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书的质量和水平,与索赔成败关系极为密切。
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有必要聘请合同法专家或技术权威人士担任咨询,有背景的资深人士参与活动,才能保证索赔成功。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索赔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有所不同,但大致由四个部分组成。
(1)总述部分。
概要论述索赔事项发生的日期和过程;承包商为该索赔事项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商的具体索赔要求。
(2)论证部分。
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立论的基础是合同文件并参照所在国法律。
要善于在合同条款、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往来函件中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使索赔要求建立在合同、法律的基础上。
如有类似情况索赔成功的具体事例,无论是发生在工程所在国的或其他国际工程项目上的,都可作为例证提出。
论证部分在写法上要按索赔事项发生、发展、处理的过程叙述,使业主历史地、逻辑地了解事项的始末及承包商在处理索赔事项上做出的努力、付出的代价。
论述时应指明所引证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便于查阅。
应客观地描述事实,避免用抱怨、夸张甚至刺激、指责的言词,以免使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反感、怀疑。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如果说合同论证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权能否成立,则款项计算是为解决能得多少款项。
前者定性,后者定量。
在写法上先写出计价结果(索赔总金额),然后再分条论述各部分的计算过程,引证的资料应有编号、名称。
计算时切忌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项,勿给人以漫天要价的印象。
(4)证据部分。
要注意引用的每个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说明,或附以确认件。
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记录或对方的口头命令,仅附上承包商自己的记录是不够有力的,最好附以经过对方签字的记录;或附上当时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或口头命令的函件,即使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亦说明责任在对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证据选择可根据索赔内容的需要而定,例如,工程所在国的重大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的正式报道(罢工、动乱、地震、飓风、异常天气、税收、海关新规定、汇率变化、涉外经济法、工资和物价定期报道等);施工现场记录及报表、往来信函及照片摄像等;工程项目的财务和物资的记录、报表等等。
根据合同论证、索赔款额计算中提出的问题,从上述证据清单中选用必要的材料,统一编号列人。
2.索赔的计算方法。
(1)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实际上,由于建设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工期长,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常常交织在一起,在计算一个或多个延误引起的工期索赔时,通常可采用如下三种分析方法:
①网络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延误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
分析的基本思路为:
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
现发生了一个或多个延误,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影响,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
将这些活动受影响后的持续时间带人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代新工期。
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
通常,如果延误在关键线路上,则该延误引起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
如果该延误在非关键线路上,受影响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该延误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这种考虑延误影响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延误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
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不断地被调整。
而延误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
②比例分析法。
在实际工程中,延误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
③其他方法。
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确定方法是多样的,例如在延误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他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
(2)费用索赔计算
①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计算出该项工程的总费用,再从这个已实际开支的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费用额。
总费用法并不十分科学,但仍被经常采用,原因是对于某些索赔事件,难于精确地确定它们导致的各项费用增加额。
一般认为在具备以下条件时采用总费用法是合理的:
a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b承包商的原始标价是比较合理的;c费用的增加是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其中没有承包商管理不善的责任;;d由于该项索赔事件的性质以及现场记录的不足,难于采用更精确的计算方法。
②分项法
一是人工费。
人工费索赔包括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加班工作、工资上涨、人员闲置和劳动生产率降低等费用。
对于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和加班工作,用投标时的人工单价乘以工时数即可。
对于人员闲置费用,一般折算为人工单价的0.75。
工资上涨是指由于工程变更,使承包商的大量人力资源的使用从前期推到后期,而后期工资水平上调,因此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有时工程师指令进行计日工作,则人工费按计日工作表中的人工单价计算。
对于劳动生产率降低导致的人工费索赔,一般可用如下方法计算:
A.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比较法。
这种方法是对受干扰影响的工作的实际成本与合同中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索赔其差额。
这种方法需要有正确合理的估价体系和详细的施工记录。
如某工程的现场混凝土模板制作,原计划20000平方英尺,估计人工工时为2000,直接人工成本32000美元。
因业主未及时提供现场施工的场地占有权,使承包商被迫在雨季进行该项工作,实际人工工时2400,人工成本为38000美元,使承包商造成生产率降低的损失为6400美元。
这种索赔,只要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计算合理,成本的增加确属业主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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