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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及核算财务知识分析
吉林华晟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经营特点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及管理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
第3条公司内部所属各分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或成立文件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合同、章程等文件一式二份。
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4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税收、参与经营预测和决策,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5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本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6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即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权责的关系,是根据公司《运行规则》,结合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确立的。
第7条在统一领导、分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下,以公司为完全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为主体,实行分公司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组成的一个即分工又协调的财务管理系统整合。
第8条分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制,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9条分公司要设置相应的财务会计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财务会计的核算与管理。
第10条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条件:
会计主办人员应具有财经中等以上学历,已取得会计证。
第三章会计科目、会计帐簿的设置
第11条公司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第12条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附后),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重要条件,是设置会计帐簿和处理帐务的依据。
第13条依据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正确反映经营情况。
第14条根据施工生产情况可以增设、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但需公司认可。
第15条按规定及时、准确的记帐、结账,不得拖延记帐、结账。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会计核算的原则,又称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处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规范,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第16条客观性原则:
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第17条可比性原则: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18条一贯性原则:
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必须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19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正确计算收支和盈利。
第20条配比原则;在核算中对收入、成本、费用等应当相互配比,正确计算经营成果。
第21条谨慎原则:
在核算中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合理预计。
第22条重要性原则:
主要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23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章会计的基础工作
第24条在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同时,必须做好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规范化、正常化。
第25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遵循其记帐规则会计分录处理规则、试算平衡规则。
第26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7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在法律上具有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必须认真填制。
第28条严格认真的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
第六章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核对无误的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报,总括反映一定时间内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报告文件。
第29条会计报表种类(附表格式)
第30条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15天内报。
会计报表一式两份上报公司财务审计部。
第31条会计报表,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企业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32条年度会计报表应附编表说明。
第33条会计报表数据,必须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据,伪造会计报表。
第七章内部审核
第34条公司对分公司的经济业务事项实行审核制度,每月末公司财务审计部派人员对分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进行审查复核工作。
第35条对不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会计处理按审查要求,及时纠正调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核算的真实性。
第八章财经纪律
第36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保证公司的利益。
第37条认真执行公司内部的规则、制度,保证公司内部政令畅通。
第38条严格执行成本、划分界限、准确归集费用,正确核算成本、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39条严格执行公司的运行规则,及时足额上缴管理费用,按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工程收入。
第40条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41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经济事项,上报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42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有间接或直接责任。
第43条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九章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44条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理: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解聘并追究责任
1、违反财务高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编造、毁灭、隐匿会计帐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漏经营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第十章财务档案管理
1、财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务部应设有关人员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存有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下表
顺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帐
15年
5
明细帐
15年
6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
财务报表类
8
年度财务报告
永久
9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0
银行对账单
5年
第十一章附则
第46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47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8日起执行
附: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报表
3、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与费用构成项目图
吉林华晟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在经营活动中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各所属单位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会计业务事项。
第2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依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时的反映经营活动状况。
第3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4条 按《会计法》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证。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5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的财经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6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加盟公司用吉林省华晟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工程的项目部。
上述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章 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质量
第7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8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业务;
2、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加减少和使用消耗;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加、减少;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分配。
第9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定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10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第11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12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13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符,会计帐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14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报告公司。
第15条 单位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16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了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17条 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权益。
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8条 应纳税事项,按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合理计算纳税,做好会计核算。
第19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1、收入与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2、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3、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投资性支出。
第20条 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数据要真实、完整经得起税务部门的审查。
第21条 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章 加强会计监督,杜绝违纪违规事项
第22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明确监督、制约程序,以保证经济运行的质量。
第23条 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对会计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据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核算票据要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不得随意乱用与经济业务无关的票据。
审核成本费用划分界限是否正确、配比合理,不准乱挤成本或少摊成本。
第24条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拖延已发生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25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26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宏观监督。
对重大投资、资产的处理实施共同研究决策,并跟踪监督管理。
第27条 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本、资金流量、纳税情况等业务事项定期审核,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有关财务资料实行审查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各单位对提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28条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原则上结合会计事项记录、会计帐簿审核一并进行,同时对经营成本、经营成果予以确认,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的准确、完整。
第四章 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第29条 各单位都要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报告及会计资料的质量,防范财务方面出现的风险。
第30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因违纪违规事件受到追究。
第31条 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要真实记录企业的经营过程,会计报表应与会计核算内容相一致,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财务会计报表是企业的法律文书,对外利用较多,且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切不可草率从事,要认真对待,严防因财务会计报表质量低下、数字不实造成重大的后果。
第32条 严格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提供的审批。
各单位向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应认真核实报表种类、报表内容、数据、报表之间关系,做到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严把质量关。
不得外借会计报表,严禁随意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后果。
第33条 增强纳税意识。
在经营活动中增强纳税意识,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争得税务部门的支持,做到合理避税,实现合法收益。
第34条 严禁对外担保,出具资金证明。
各所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
如担保承诺、资金证明,资产抵押等带有连带经济责任的信用证明或者在他人合同、协议中担保承诺签字。
如确需担保,出具证明应报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防止因担保、抵押、信用证明涉及经济赔偿等损失。
第35条 对外投资、联营项目,必须认真考察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并做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公司,由公司研究决定。
对外投资、联营项目的合同要严密,条款文书合法。
不得盲目签订不作调研,不作可行性评估的项目合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36条 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
各类合同、协调都要严谨合法,国家有统一合同范本的应按国家统一合同范本格式条款签订,不采用国家统一合同范本时,应按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范本执行。
避免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应,造成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第37条 认真履行合同。
各类带有经济内容的合同都要认真研究,切实按合同条款实施,切不可合同到手就马虎从事,不按合同履行责任或延期时间、不保质量。
杜绝因履行合同不利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失。
第38条 加大清欠工程款及其他经营收入的力度。
已完工程结算收入的回收必须加大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回收。
对拖欠的工程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指定专人定期催收,并索取催收证明(据)。
对拖欠时间较长的采取特殊政策;对超过两年以上的呆帐应果断措施,避免形成失效的呆坏帐损失。
第39条 注重银行信誉,增强银企关系。
各单位都要处理好与银行的关系,在银行结算、银行借款业务活动中要守信誉,以诚信、守信为根本,决不能出现失信行为和不按规定付息还贷的事项。
各单位必须严守银行信用。
第五章其它
第40条公司对分公司的经济业务事项实行审核制度,公司财务部将不定期派员(或分公司财务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公司本部)对分公司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进行审查复核。
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预期不改将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第41条资金使用须经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经理批准并限额,要填制资金使用明细单,标明办事事由、数额等,及时持有效发票到财务部门结清,票据必须写明经办人,并由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经理审批。
备用金的限额每日不能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必须及时存到银行。
第42条公司财务部有权对分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和检查指导,对不称职财务人员调离本岗位。
第43条财务人员职务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由审计人员或主管财务的经理监交。
财务人员因故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
第44条对单位领购的发票,要由专人保管和开具,绝不能违法虚开发票,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予以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45条公司、分公司要及时将收入入帐,要做到日清月结。
分公司按公司规定将工程款和管理费汇往公司帐户,汇款办理完毕后,会计将汇款回执传真至公司财务部。
第46条出纳员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汇票、支票等,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的制度处罚并开除;保管的现金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发生毁损、丢失时,应按毁损金额或价值进行赔偿。
第47条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借款业务,包括以公司名义向其它单位或个人借款和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将公司款项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和自己。
如发生类似问题,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48条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走公司账户;开具资信证明、资金存款证明,其办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49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50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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