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精品.docx
- 文档编号:25479562
- 上传时间:2023-06-0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05KB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精品.docx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精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精品
附件1: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Agro-productsProcessing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NAPIA。
第二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是拟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是由全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教育单位、全国农产品加工专业组织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设址于北京市,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
协助政府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产品加工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完善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或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调;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七)开展食物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授权组
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相关市场建设;
(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农产品加工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
(十六)办好由本协会主办的报纸、杂志、通讯、年鉴等;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八)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产品加工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和科教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农产品加工相关产业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并遵守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某一农产品加工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
3.热心于行业协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在某一农产品加工行业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显著贡献;
3.关心并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五)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会长会议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副秘书长、协会分支机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长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指示;
2.研究涉及全行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或突发问题;
3.听取秘书长关于协会工作的汇报,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4.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第三、五、八、九、十项职权。
5.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议定理事会第六项职权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协会章程草案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长全面领导本协会工
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领导、协调副秘书长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提名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务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聘请长期关心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领导同志为本协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生产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同志,作为本协会的顾
问、专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
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精品 中国 农产品 加工业 协会 章程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