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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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
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挂钩试点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格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挂钩试点工作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规运作、稳妥推进。
第二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原则
(三)政府牵头、规划引导原则
(四)农民自愿,产权明晰,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原则
(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先易后难原则
(六)因地制宜,体现当地特色原则
(七)挂钩试点项目区格按项目管理原则
第三条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负责市域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挂钩试点项目区的上报,负责市级投资、购买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域挂钩试点工作的调查、管理,主要包括:
市域挂钩潜力调查、规划;挂钩转指标规模的下达;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评审、调整审批、进度调度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起草挂钩试点工作制度,制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制度等。
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上报,负责县级投资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包括县域挂钩试点工作的摸底,筛选;负责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申请、实施和自验;制定项目区实施相关制度。
第四条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规模、布局、时序,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
第五条各县(市、区)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确定项目区规模和围,合理确定工作时序;建立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依据入库情况,逐年上报项目区立项。
第六条挂钩试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安置区和建新区三部分,应在立项阶段按项目区整体上报审批,拆旧区和安置区竣工验收后,需调整建新区位置的,由建新区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上报调整后坐标及相关资料,修改项目区网上备案容。
第七条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选择乡(镇、办)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较大、基层组织凝聚力强的农村建设用地。
第八条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和安置区的立项采取村民自愿,村委、乡(镇)政府承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资料,县(市、区)政府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选定,市政府上报的流程。
第九条项目区应做到拆旧区、安置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和具有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安置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应留足农村安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用地,合理确定安置用地规模。
建新区应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旧房拆迁、新居建设要提供多种选择,格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
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区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三)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安置用地选址意见;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围;项目区实施时序;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补偿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案;拆旧区和安置区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规划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
(一)规划文本主要容: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发证情况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的情况;
3、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拆旧、安置、建新规模及时序。
拆旧区和安置区地类面积按照规划图、现状图、遥感影像图三图一致,不一致部分提供合法手续的原则确定;
5、项目区规划案,包括拆旧复垦案、安置案和建新区基本情况。
拆旧复垦案包括拆迁面积、人口,复垦的面积、地类、潜力分析、灌排条件分析,拆旧复垦标准及复垦后设计等;安置案包括安置区位置、面积,总体设计,基础建设、安置住宅类型、位置、面积;建新区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地类及商业用地比例等;项目区规划前后地类变化表。
6、农民安置补偿案,包括资金筹措途径,县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数量,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实施工程名称,旧房拆迁补偿标准、数量,亩均补偿资金、户均补偿资金等。
7、土地权属调整案,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案、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整案、新增耕地的土地权属调整案。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图件主要容及要求:
1、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彩色);
2、标注项目区的1:
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整幅,彩色);
3、不小于1:
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安置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4、拆旧区规划设计图。
5、图件应清晰规。
勘测定界图及规划设计图要由有资质单位完成,图件要素要齐全;规划图、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应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三)规划附件主要容: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文件;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与村、单位签署的协议,村委和县、乡(镇)政府的承诺书;
4、95%以上村民同意设立挂钩试点项目区的协议书,及公告、公示、听证、论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体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相关材料;
5、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详细规划。
第三章项目区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进行招投标,格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
认真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绩效考核问责制等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计划、招投标、施工图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可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在保持拆旧、安置区位置不移动、面积不扩大,市级投资项目还应保持总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允调整实施规划一次。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应复垦为耕地,并与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田、水、路、林及建筑物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应设立挂钩试点项目区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转。
建立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制度和拨付制度,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格预算管理,预算一经确定,必须格执行。
建立地价评估、资产审计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益返还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条项目区竣工后应依法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四章项目区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区验收工作采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检的形式。
第十八条验收县级投资挂钩试点项目区的容包括拆旧区坐标、面积、按照规划完成情况、土壤质量、农田基础设施质量,安置区坐标、面积等;验收市级投资挂钩项目容包括拆旧区坐标、面积、按照规划完成情况、土壤质量、农田基础设施质量,安置区坐标、面积、按规划完成情况,项目区工程量审计情况,项目区资金使用、审计情况等。
第十九条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规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市级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区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区自查合格意见及自查人员签名表。
3、项目区竣工报告。
容包括项目区挂钩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对比实施规划说明拆旧复垦情况,复垦耕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对比实施规划说明安置建新用地情况;明确规划完成的比例;实施挂钩试点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4、项目区复垦前后地类变化表。
5、项目区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
6、拆旧区监理报告。
7、拆旧区复垦耕地的工程管护移交合同。
8、市投资挂钩试点项目还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完成的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报告。
(二)图件资料及要求
1、项目区拆旧区、安置区不小于1:
2000的勘测定界图、竣工验收图(彩色);
2、项目区实施后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整幅、彩色),标注拆旧区和安置区位置。
现状尚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供,但应在竣工报告中列独立标题说明原因,并作出及时变更的承诺;
3、标注拆旧区和安置区验收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彩色);
4、项目区实施前拆旧区和安置区勘测定界现状图(与立项,项目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与立项卷中一致);
5、图件应清晰规。
勘测定界图及竣工验收图要由有资质单位完成,图件要素要齐全;竣工验收图、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盖申请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三)图片资料
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照片资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核查、反馈验收意见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项目区验收报告。
报告主要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试点项目区是否合格。
审定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五条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容负责,对验收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以项目区为单元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挂钩试点涉及的拆旧区和安置区,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对土地互换的,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对存在争议的,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存在权属争议,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应切实做好挂钩试点项目区立项、实施、验收各阶段工作,格规挂钩试点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格规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监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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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城乡建设 用地 增减 挂钩 试点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