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水帷幕桩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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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水帷幕桩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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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承包工程造价(大写):
¥:
开竣工日期:
2010年3月25日至2010年11月25日
签订日期:
2010年3月26日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条款
总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就本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清华大学校内
1.3工程内容:
设备进出场、制备水泥浆、止水帷幕桩成孔、校正钻杆的垂直度和定喷方向、定喷水泥浆、水泥浆的养生、高压定喷防水桩挡墙等完成止水帷幕桩相关的工作内容。
1.4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止水帷幕桩。
1.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水泥由甲方为乙方购买,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其余辅材由乙方购买)、包机具(机具包含改装的旋定喷钻机、高压水泥浆泵、水泥浆高速搅拌机、交流电焊机、配电箱等完成止水帷幕桩施工所需要的所有机具)
第二条工期
2.1本合同工程定于2009年8月30日开工,至2008年9月24日竣工。
2.2合同日历天数为25天,具体工期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3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
第三条质量标准
3.1本工程质量等级双方约定为:
合格。
3.2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止水帷幕桩的施工质量,止水帷幕桩钻孔垂直度在必须控制在0.5%以内,桩位偏差在控制在30mm以内。
确保桩垂直度和喷嘴定位方向才能确保止水效果。
3.3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4.1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成品破坏、止水帷幕桩钻孔垂直度在0.5%以外、桩位偏差在30mm以外、止水效果不好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质量问题、事故均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承包单位除负责返工修复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发包单位有权给予承包单位合同价款100%的罚款。
3.4.2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给发包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发包单位将在结算时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四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代表姓名:
承包方代表姓名:
(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工程量及合同价款
5.1综合单价(人民币大写);¥:
5.2合同价款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一次包死,未超出合同单价范围的工程内容一律包含在各单价中不得调整。
5.3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
5.3.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医疗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机械费;材料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现场材料设备看护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现场临时设施费、现场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费用、检验试验配合用工、现场物探及探坑、手工工具补贴、其他直接费、停工、误工费、零星用工、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其住宿费和生活费)。
5.3.2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要求的所有费用。
5.3.3满足合同条件要求的责任、义务风险之一切费用。
5.3.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已含在综合单价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单价中。
5.4合同价款的调整:
5.4.1当设计变更发生超出本合同工程的项目内容时,单项工程费用在5000元以内时(含5000元),发包单位将不予补偿。
5.4.2当设计变更发生超出本合同工程项目内容的单项工程费用在5000元以外时,发包单位只给予承包单位直接费的补偿。
5.4.3其新增加劳务单价的确定,首先选用本合同劳务单价中合适或相近作业内容单价;若无合适或相近的劳务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4.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其他条件:
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合同综合单价经双方确定后不再调整。
5.5工程数量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以实际验收合格的止水帷幕桩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暂定立方米),计算规则按设计桩长乘以止水帷幕桩的止水宽度0.8米以平方米计算。
其工程量经甲方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确认为准,结算价款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
5.6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合理使用发包单位供应的材料,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施工不当,造成发包单位供应材料超出合理损耗(损耗系数为1.15),超出部分材料价款将从承包单位结算款中扣除,超出部分材料单价按发包单位购买的材料单价为准(以发包单位购买材料发票为准),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结算资料:
6.1.1工程完工后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方可办理结算。
6.1.2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承包单位按本合同编制施工预算书。
6.1.3承包单位根据发包单位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结算书。
6.1.4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确认资料等。
6.1.5对于现场签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确认资料必须由 签字,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同时必须经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公司领导签认方可有效。
其他人员的签认均无效。
6.1.6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发包单位结算专用章方可有效,否则均为无效结算。
6.2合同价款的结算:
6.2.1承包单位按时完成承包的工作内容,经发包、承包单位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交工。
6.2.2承包单位应于工程交工后15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6.3支付工程款:
6.3.1工程进度款: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付款比例%
金额
工程实际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办完结算后
支付合同价的40%
根据结算额计算
2010年春节前
支付合同价的40%
根据结算额计算
支付完第二笔工程款后两个月
支付合同价的15%
根据结算额计算
基坑回填完毕
支付5%质量保证金
根据结算额计算
6.3.2每笔工程款,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款额的发票,乙方出具的发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税法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延迟付款利息。
第七条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
7.1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发包人提供的关于基坑施工的施工方案,施工时,承包单位须按照此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承担方案中规定的义务及责任。
未经发包单位驻地代表书面签字认可,承包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如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费用、损失均由承包单位负责,发包单位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予以经济处罚,并保留要求承包单位因此给发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力。
7.2发包单位有权根据业主及工程要求,调整已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承包方严格按照现场管理人员的进度质量要求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3当图纸、方案、计划变更后,现场施工将根据调整后的图纸、方案、计划执行,发包单位不受理任何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索赔,不单独支付进出场费,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第八条发包方工作
8.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或书面技术资料。
8.2负责提供总电箱和上水接头,提供止水帷幕桩施工用水、用电。
8.3购买止水帷幕桩施工所用水泥,购买水泥的材料款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8.4检查监督乙方劳务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8.5双方约定发包单位其他工作:
保证乙方正常施工的工作面,及其他协调工作。
第九条承包单位工作
9.1按照发包单位要求组织施工,完成图纸和发包方约定的工程量,保证施工质量。
9.2现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特殊工种必须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9.3服从发包单位代表的协调指挥,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会议。
9.4负责施工、交通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损失。
9.5负责施工现场扰民和民扰问题。
有民扰和扰民问题时,密切配合发包单位,将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9.6承包单位应按照发包单位对业主的工程保修承诺对工程进行保修,若在保修期内承包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发包单位有权扣除保修金。
9.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及罚款。
9.9承包单位自己解决食宿问题。
9.10承包单位未能履行上述工作时,造成发包单位损失的,应赔偿发包单位相关损失。
9.11双方约定其他:
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拟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技术交底要求以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质量措施,对现场整体施工安排布署,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员的组织调配。
第十条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承包方用工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文明施工
10.1安全生产:
10.1.1由于承包单位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其资质等级与发包单位的要求不符,均视为承包单位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10.1.2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出,发包单位将对承包单位处以合同价款5%~10%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同时,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0.1.3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发包单位安全技术方案;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10.1.4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
10.1.5承包单位必须接受业主、发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同时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对发包单位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应在发包单位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逾期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有权给予承包单位每次1000元的罚款。
10.1.6承包单位自带施工机械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并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且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10.1.7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0.1.8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0.1.9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单位并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属于发包单位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发包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伤亡职工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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