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相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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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相法律法规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
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一、责任单位:
洪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洪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失业保险条例》
(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7)、《工伤保险条例》
(8)、《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9)、《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
1.受理职工群众举报或投诉;2.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3.有关部门转办或移送案件;4.其它合法案件来源。
审查立案(5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风险①
调查取证(60个工作日内)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
风险②
决定审批(15个工作日内)
案件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程序审批。
行政处罚告知
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移交处理
1.违法行为不属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重大处罚依法召开听证会
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执行处罚决定
案件结案归档
撤销立案
1.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风险②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
风险②:
未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
防范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一、责任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洪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2号令)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3、《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第193号令)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协商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四、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
集体合同鉴证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1、提供规范的集体劳动合同文本、说明、首席代表资格证明、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提供鉴证人员花名册。
3、提供招工备案手续。
劳动监察大队初审审
法制股复审
向双方代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双方就审查意见重新协商修改
材料不全,3日内补齐
退回资料说明原因
不属于受理范围
要求用人单位修改、补齐材料
材料不全
材料不
合格
符合受理条件
经修改后仍不合格或超过期限的
合格
劳动监察大队重新审查
办理鉴证
修改后
合格
风险①
风险②
风险③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经办人员收取未达到初审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
风险②:
对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在补正过程中经办人员与当事人合谋做假材料。
风险③:
集体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使劳动者或企业、国家利益受损。
防范措施
1、依照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现场考察。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在办理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3、对错误的结论,及时进行撤消。
一、责任单位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责任人
技能鉴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职责岗位为:
1、综合岗位;2、鉴定业务拓展岗位;3、鉴定考务管理岗位;4、鉴定命题与质量管理岗位;5、教材教研岗位。
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考核鉴定工作。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未经考试直接发放证书;
风险②:
考试把关不严,不合格者发放证书;
防范措施
①:
严格审查(报名条件的审查);
②:
质量监督(对申报鉴定者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精心组织,从严要求,鉴定合格者方能发证)。
③:
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鉴定中心、职业能力建设科按各自职责相互制约,严格按程序办理发证。
一、责任单位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
二、责任人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股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四、工作职责范围
(1)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划;
(2)按分工对本市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洪江就业进行管理;
(3)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规范、监督、管理和发证;
(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办法;
(5)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提出申请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不予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定形式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初审
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股复审
局分管领导审批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和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
洪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窗口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
符合条件
需要补正材料的
受理人员
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风险①
风险②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经办人员开后门收取未能达到初审要求的资料;
风险②:
对初审不合格的档案,在补正材料过程中经办人与当事人合伙做假材料,牟取私利。
防范措施
1、依照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办学条件和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在审批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一、责任单位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
二、责任人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股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3、《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四、办理时限
1、初审10个工作日;
2、审核5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材料送达
符合条件受理并予告知
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并告知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初审
失
风险①
法制股审核
局分管领导决定
告知与公示
风险②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材料把关不严;
风险②:
未告知与送达。
防范措施
1、对送检材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批程序终结后,要及时告知并送达。
一、责任单位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
二、责任人
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股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发[1996]29号);
3、《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
四、办理时限
1、初审10个工作日;
2、审核5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材料送达
符合条件受理并予告知
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并告知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初审
失
风险①
法规科审核
局分管领导决定
告知与公示
风险②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报材料,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进行申报。
风险②:
审批终结后没有及时告知。
防范措施
1、加强工作人员思想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2、审批后及时告知公示,防止超过规定时限。
一、责任单位
劳动工资股
二、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劳动工资股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法制股复审,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责任范围
(一)、监督实施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
(二)、制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办理特殊工时制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提出申请
查验申请人相关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更正或补齐材料
符合条件
劳动工资股进行初审
申请不需行政许可的
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
法制股复审
局分管领导审批
洪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予以
公示
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窗口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
劳动工资股和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
需要补正材料的
受理人员
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风险①
风险②
风险③
权力
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经办人员收取未达到初审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谋取私利;
风险②:
对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在补正过程中经办人员与当事人合谋做假材料,牟取私利;
风险③:
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和符合实行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刁难,索取好处。
防范措施
1、依照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现场考察。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在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3、对给予企业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公示。
一、责任单位
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股
二、责任人
工伤保险管理局初审、局机关工伤保险科复核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怀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风险①
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申报条件: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8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缴费费核定表》;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照原件、复印件;3、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洪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业务大厅电话: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表
即时受理
承办人提出意见,录入相关信息,报股长初审
工保局分管领导复审
报局机关工伤保险股审核
工伤保险局存档、录入信息库并公示结果
企业补正材料
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资料符合要求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
月
风险①
风险②
权利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工商登记和主要从事的经营生产业务不真实,骗取低档次行业费率参保;
风险②:
经办人员调查不深入,审核不细致,随意按低档次行业费率参保结算。
防范措施
1、严格把握参保登记审核关,主要查审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等内容;
2、严禁经办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的宴请和收受他人好处的贿赂行为;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参保登记的资料,及时录入业务系统,按照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
一、责任单位
企业社保局、局机关社保股
二、职责分工
企业社保局初审拟退休人员参保情况,数据库与职工档案是否一致,社保股进行复审,复审审核报送省厅审批。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3、《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7]43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四、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审理完毕,上报省厅复核备案时间另行计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流程图
县(市、区)属单位由县(市、区)初审
申报
企业社保中心初审
局机关养老保险科复审
初审不合格退回,或补证材料
初审不合格补充材料后合格的,上报局养老保险科复审
补充材料仍不合格的,退回
经市局复审不合格退回,或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经市局复审合格形成汇总材料上报省厅复核备案
省厅复核不合格退回
省厅复核合格签章并录入电脑备案
省厅复核不合格退回
省厅复核合格签章并录入电脑备案
风险①
初审合格上报市局养老保险科复审
审核不合格退回,或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审核合格形成汇总材料上报省厅复核备案
风险②
风险③
权力运行风险
风险①:
企业劳资人员将不合格的档案材料整理上报,牟取私利。
风险②:
对初审不合格的档案,在补充材料过程中经办人员与当事人合伙做假材料,牟取私利。
风险③:
档案涂改。
防范措施
1、认真仔细审阅档案,发现疑点,要求单位上报同类似人员档案进行对比。
2、核对年度调级表及同企业档案材料。
3、发现有档案被涂改、挖补,即视同该涂改、挖补无效,且该年度工种不予认定。
一、责任单位
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
二、责任人
由社保股负责特殊病种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评审结果的统计、公布;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负责特殊病种待遇的审核、支付。
社保股负责定期组织特殊病种专家评审小组对特殊病种申请资料进行评定、审核。
三、权利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998]44号)
2、《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0]15号)
3、《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怀政办发[2000]13号)
4、《怀化市市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怀劳社发[2007]50号)
5、其他法规、规章
四、办理时限
1、申请资料的收集、整理:
组织评审前完成;
2、专家组评审:
以社保股通知的评审时间为准;
3、公布评审结果:
专家组评审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节假日则往后延长);
4、特殊病种待遇支付:
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至医保年度结转期间;
5、资料归档。
特殊病种核准流程图
特殊病种申请
社保股初审
是否符合条件
近期检查结果、住院资料、本人(诊疗手册、身份证)
退还资料
申请资料的整理、分类
部门负责人复审
单位负责人审定
社保股组织专家组评审
风险①
风险②
风险③
是否通过评审
说明原因,退还资料
否
公布评审结果
特殊病种上卡
《特殊病种门诊手册》
定点协议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风险表现
风险①:
经办人员开后门收取未能达到初审标的资料。
风险②:
评审专家为自己熟悉人开后门。
风险③:
评审专家与经办人员串通。
防范措施
1、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经办人员只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而评审组专家只负责评审,分工明确,互不干预。
2、每一次评审的专家由社保股从特殊病种专家评审小组中随机抽取。
3、评审资料由经办人员根据专家所擅长的领域来分配。
4、评审过程中每位专家配备一名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记录,评审结果须经参加评审的全部专家签字才能生效。
5、评审前须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部门,评审过程中纪检工作人员全程参与。
一、责任单位
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业务股负责报帐资料的收集、审核及归档,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稽核股负责报帐资料及结算单的复核,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局财务室负责待遇支付。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998]44号)
2、《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0]15号)
3、《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怀政办发[2000]13号)
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及费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劳社发[2002]80号)
5、其他法规、规章。
四、办理时限
1、审核报帐资料形成结算单:
收单登记之日起,两周以内完成(如遇节假日则往后延长);
2、待遇支付形成支付单:
参保病人领取结算单当日;
3、资料归档。
转外地就医医疗费待遇核准流程图
异地及转诊人员报帐
收单登记
医保局业务股审核形成结算单
异地安置表或转诊介绍信、费用总清单、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等
审核自付部分、资料真实性及参保人员身份
医保局稽核股复审
审核单据是否符合规定,结算单与审核单是否一致
医保局分管领导审核
医保局财务室审核形成支付单
基金支出
结算数据是否存在异常,票据是否符合规定
风险①
风险②
风险表现
风险①:
业务股经办人员为他人开方便之门,不按规定审核。
风险②:
财务室经办人员伪造票据套取基金。
防范措施
1、业务股负责审核,稽核股负责复核,财务室负责支付,分工明确,互不干预。
2、业务股审核单据必须经一名经办人员签字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然后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稽核股负责对业务股审核的资料及结算单进行审核。
4、财务只根据结算单打印支付单据。
一、责任单位
市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局、局机关社保股
二、责任人
负责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的初审、复审,拔付工作由社保股负责审核。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会政字[2004]号34号)
2、工伤保险条例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8号)
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46号)
5、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8号)
6、《怀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怀政发[1998]16号)
7、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怀政函[2003]118号)
8、每年发布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四、办理期限
在受理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
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发放标准流程图
申报
企业社保局科室初审
公示7天
企业社保局分管领导复审
局机关社保股审核
企业社保局财务室拔付
企业或继承人帐户
风险①风险②
风险③
风险④
风险表现
风险①:
在火化区未火化而予以办理;
风险②:
供养亲属资格不符合条件而办理;
风险③:
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抚恤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风险④:
款项未发放给相应的继承人。
防范措施
1、火化区办理手续必须附火化证明及相应发票原件;
2、有供养亲属的,必须提供死亡人员档案、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原件,无固定收来源证明,供养亲属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必须按养老保险系统软件打印的拔付单标准执行;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完成初审工作后,企业(社区)对供养亲属相关情况和享受待遇标准,应在领取对象的生活基础所在地公共场所张榜公示(七天)。
5、特殊情况将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6、各项费用款项直接拔付给继承人帐户或管理退休人员企业或社区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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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规范 权力 运行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