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补充培训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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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政补充培训问题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2.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3.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4.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5.为什么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6.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
7.为什么将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8.为什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6万/年)?
9.此次改革为什么要新设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0.税务部门如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1.为什么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税率不变?
12.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13.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
1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15.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16.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这将对纳税人产生什么影响?
17.为什么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18.为什么要增加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19.为什么纳税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0.为什么要增加反避税条款?
2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
如何操作?
22.改革后,为什么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需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3.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序号
变化点
税改前
税改后
1
简并所得项目,
由11至6项;
确定练合所得
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权使用费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等4个所得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2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
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
1300元/月
基本减除费用:
5000元/月
“三险一金”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3
优化税率结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一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4
完善涉外政策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
境内居住满1年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
无
境内居住满183天
新增反避税条款
5
变革征管模式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6
健全社会配套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4.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
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
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
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
亮点二:
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
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
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次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改草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
增设反避税条款。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
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
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
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査”模式。
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
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10.税务部门如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对纳税人的遵从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此项政策平稳实施,税务部门将立足现有征管条件进行制度设计,简化手续、便于操作,让广大纳税人能够切实享受到减税红利。
具体操作还未出台,请关注后续事项。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
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
申报时尽可能减少资料报送,筒化办税流程。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
个人还可以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预扣个税时,单位就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如果没有将个人相关信息告知单位,预扣预缴没有享受到或者享受不到位的,还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繳时进行扣除,申报退税
三是多方信息共享。
税改后,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享受减税红利
12.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13.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
此次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183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与大多数OECD国家、金砖国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
目前各国规则虽各有不同,但183天是大多数国家判定居民纳税义务的通行标准。
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基本都以183天为时间标准。
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年7月底,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协议),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判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标准是183天,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居住时间标准相互衔接一致。
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
多数国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都是基于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统筹确定本国的时间判定标准。
如我国标准相对宽松的话,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将会受到影响,调整后判定标准更加简化,也有利于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将结合现行的制度规定,统筹考虑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确保税法平稳过渡。
1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5.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
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具体来讲:
一是按年计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税制最显著特点就是,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即,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确定其应补退税款,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是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获取情况,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16.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这将对纳税人产生什么影响?
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对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纳税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税收权益。
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可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情况,享受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
二是能够促进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
通过自行申报,将纳税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之间的权责更加明晰,互有权利和义务,能够促进更为平等的征纳关系的构建。
三是能够让依法纳税更加深入人心。
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将普遍提升,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能够更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背信失信的纳税人也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惩处。
但是,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同时,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比税改前有所增加,自然人参与办税的事项和内容更多,要求更高。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信息共享,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17.为什么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新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主要考虑:
一是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需要整理归集涉税数据信息,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同时,将汇算清缴起始时间定为三月一日,可以避开“春节”,保证纳税人集中精力办理汇算清缴等相关事宜。
二是设计4个月的汇算时间较为合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复杂程度、申报难度高于个人所得税,其汇缴时间为5个月。
此次税改首次引入自然人汇算清缴,对自然人办税习惯也是一种挑战。
从国际上看,美国、加拿大的汇缴时间为4个月左右,我国给予4个月的汇缴时间是合适的。
三是大多数国家在4至6月期间将主要所得项目汇算清缴处理完毕,我国将汇缴限定为6月30日前,与大多数国家的汇缴期限较为接近,便于纳税人统筹进行汇算清缴和境外税收抵免。
2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
如何操作?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菅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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