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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学术培训班讲课提纲
论文写作是实践的技艺
写论文必须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
在此前提下,追求有头有尾、有条有理、有根有据、有声有色的论述。
论文写作是一门实践的技艺。
没有一番百思不得、寤寐求之的磨砺,是写不出好文章的。
.□何海波 (本文为《法学论文写作》前言)
文无定式,但有章法。
法学论文写作也有普适的规范和共通的方法。
掌握这些规范和方法,不但是完成合格学位论文的实用攻略,也是今后从事法律事务的有用帮手;而对于一个法律学者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学术训练。
眼下的法学院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承灌输,却很少教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更别提系统训练了。
我读书时也没有人专门教论文写作,十多年来一路踉踉跄跄地摸索着写;到今天,还为如何选择和界定主题、如何谋篇布局、组织论证所苦。
后来去英国读书,在李义恩教授的指导下写作硕士学位论文,受到了一次全面的训练。
“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
“法官的资深锤炼于调研”
法院工作中的若干研究热点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课题的选择)
(讲课提纲)
一、基本路径
写论文必须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
问题意识----切身感受
以学术性、实践性兼重的法院系统一年一度的学术讨论会,对作者而言,其实是一个艰难甚至是痛苦的思想旅程。
因为你必须时时在自己直觉的和现实的经验事实之间,在作为普通人的常识和作为法律人的专业知识之间,在问题与非问题之间进行哈姆雷特式的拷问与选择。
有人说,学术年会征文如同比赛是略带功利性的学术研究。
作为参赛者,没有获奖的想法,那倒不真实了。
兵家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在每年上千篇的参赛论文中胜出,获得专家学者的认同与青睐,选题是最为费脑伤神之事,但也最为重要。
此话不假,但我体会更深的诚如苏力教授所言“学术产品,是思想的结晶,解决问题的方案”。
学术研究始于对问题的发现问题和解释。
按照胡适先生的解释“人必遇有歧路的环境或疑难问题的时候,才有思想”,而“有些困难是容易得到解决的,那就没有讨论和指定困难的所在的必要”。
真正能够引发科学研究活动的往往是那些既无法得到也没有解决之道的“困难”和“问题”。
所谓“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不可否认,问题的发现和解释抑或选题,对我们法官来说需要回避学者常处的视野领域,在纯粹的法学理论视野外,以小见大地发掘案件中、法官中、法院中独特的司法现象,揭示司法困境,透视深度根源以及个体所能掌握的司法资源。
问题的哪儿——源于样本的研究
法院学术的“样本”
纯粹的学术是相同的,或者说学术的方法是相通的,就这一点而言,法院学术与学院学术并无不同。
但法院学术与学院学术的侧重点和研究方法又存在较大差异,样本意识的强烈及对实践样本的关注程度应是重要差异。
就法院学术而言,理论与实践、感性与理性、经验与规则、现象与问题等多个范畴都指向样本这个联结点,样本意识应成为法院学术的第一意识。
比如,理论与实践之间,需要关注实例样本;感性与理性之间,需要关注数据样本;经验与规则之间,需要关注制度样本;现象与问题之间,需要关注案例样本,等等。
法院学术的研究样本具有丰富的内涵及形式,传统的案例及数据样本并不能涵盖法院学术研究样本的各种形态,也不是简单地用实证研究一句话就可概括的。
法院学术的研究样本,至少有七种形态:
历史样本
《中国司法文化递之建筑观照---以古代衙署和现代法院的立面图像为分析基点》P61
制度样本
《人民法院定案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以某中院民商事定案实践为样本》P73
实践样本
《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之建构---以点、线、面“三位一体”审管机制创建为实践样本》P337
文本样本
《高级法院功能定位的多维度分析---基于当今中国国情》P3
“一国的法律制度好比像一架结构复杂的机器,对这一部机器的了解,你决不能只看说明书,而必须实际的操作”([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案例样本
《影响性诉讼中的弱者抗争及理论解读---以热点事件弱者“闹大”维权为重点的实证分析》P119
问卷样本
《司法宣传有效性的受众解码与策略修正---基于1603份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P129
数据样本
《错位与回归: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逆向选择的解析与规制---以某中院784件相关案件为蓝本》P384
以上七种样本不能截然分开,多是可兼而有之的,如一些时间跨度的文本样本往往也是历史样本,实践样本多以制度样本的形式出现等。
样本如此重要,互联网技术也为样本传播提供了光的速度、兆的容量,但并非每个有心学术研究的法官均能畅通、全面、及时地获得样本,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可能拥有丰富的实践样本,但在文本样本、制度样本等方面却较为匮乏。
信息不对称,尤其是样本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学术研究开展及成效的障碍。
不把握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新的司法政策,就无法拿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一些基层法院不知道全国到底有哪些政策法律理论研究成果展示平台,已有的成果没有充分及时得到展示和传播,研究成果应有的影响力没有发挥。
一些重要司法文件受制于发放层级的限制,基层法官更多只能只闻其名而不识真面目。
这些因素,导致样本资源有限、残缺或过时,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效果就无法保证。
高级法院以上法院的学术研究管理部门,应把为广大法官提供丰富、全面、及时的样本信息作为重要工作。
强调样本意识是第一意识,并不代表好文章即是样本的罗列。
具备拨云见日的眼界和强烈的问题意识,善于揭露样本的理性价值、客观规律,或许更加重要。
使用历史样本不是为了高深,而是为了古为今用,在故纸堆中寻找发展线索和轨迹。
能否发现这个线索和轨迹,就是真功。
使用制度样本,是为了挖掘制度背后的价值。
使用实践样本,是为了在实践样本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理论概括和规律提炼。
文本样本,无论是司法政策、司法文件或法律法规,需善于总结共性规律和个性现象。
创新精神----选题要则
“三新”:
择其一或融合之
观点新
材料新
方法新
(举一例:
第22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文章
《司法理性与司法国情:
审判权功能之实证探究——以民事司法政策变迁为视角》(作者珠海中院郭建勇)
要点:
一、审判权功能变迁
(一)当事人主义的兴起:
朝现代司法领域迈进
80年代末,民审方式改革拉开了序幕,直至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改革达到鼎盛时期,民事诉讼模式基本完成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的转型。
(最高法院1988年到2002出台了6个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重要举措和文件)
尽管如此,2002年以后,附着民事司法政策向追求案结事了、和谐司法方向的转变,民事诉讼模式又出现了向职权主义的回复。
(二)诉讼调解的“复兴”:
向纠纷解决本位回归
(最高法院1982年以来出台了11个诉讼调解若干重要举措和文件)
(本人就先后2篇关于调解的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
二、审判权的运行实效——以法院的纠纷解决能力为着眼点
(一)方法通过采集2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一审裁判息诉率、上诉率和申诉率四个指标对两种政策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测试。
(二)数据来源
(三)实证结果(数据列表并逐个指标进行剖析
(四)分析
三、审判权的实践困境——一个多向度的考察
(一)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
(二)程序保障功能的不适
(三)规则之治功能的缺失
四、审判权的功能校正:
司法理性与司法国情之互动
对审判权的功能偏差进行校正,必须融合司法理性与司法国情,从单纯的强调转向宏观的整合,走一条多元功能和谐并存、融会贯通、良性互动的道路。
(一)让法律在纠纷解决和程序保障中舞起来
(二)让纠纷在规则之治和正当程序的框架内和平解决
(四)让程序通过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得到普遍尊重
作者在其结语中精辟地阐释道:
中国的法治应当有中国特色,这是顺理成章的;而司法的完善必须遵循司法规律,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审判权的功能定位,不考虑司法运作的内在机理,简单地、直线地从一个方向或一个方向上反复推进,并不能带来司法能力和表现的整体提升。
无独有偶,第25届学术年会获奖论文有类似一文:
《行政诉讼审判权功能之实证探究----以行政诉讼司法政策变迁为视角》
美国学者波斯纳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言明:
“法律是功能性的”。
行政诉讼审判权作为行政法律适用的主要手段同样具有功能性,只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功能的侧重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则通过行政司法政策的变迁折射出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其司法政策主要经历了一元结构到二元结构的变化,前者侧重强调的规则之治,后者侧重强调纠纷的协调解决。
虽然两种司法政策都在其各自侧重的功能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就行政诉讼审判权多元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效而言,出现一些偏差,甚至是失误的现象——行政维权功能的错位;纠纷解决功能的过度;行政监督功能的缺位;权益救济功能的不足。
二、课题选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宏观认识的进路:
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论及法律发展趋势时深刻指出:
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
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的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
因此,我们在理解和把握司法权自身及其所追求有价值过程中所面临的关系时,应当摒弃狭隘的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以一种宽容的多角度的思考方式深化我们对司法规律、司法特色、司法国情及其司法权、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
基本问题的把握:
什么是司法?
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但是往往基本问题是较不容易搞清楚的。
而且,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差错,如果追根溯源,往往源于基本问题上的混淆不清。
因此,首先有必要研究什么是司法。
在我们看来,司法具有内在联系的三层含义,那就是作为一种制度的司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司法,以及作为一种文化的司法。
也就是说,司法这个概念包含了三层含义。
它既指一种制度,又指一种过程,还指一种文化。
这个三层内涵是密切联系的,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司法概念。
我们予以一层一层地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的司法,就是指司法权的制度。
在现代国家,一般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司法制度首先涉及司法权与其他几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西方国家实行分权制衡的制度。
我们国家实行分工制约的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包含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还包含司法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在统治内部事务上的分工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的司法还包括有关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有关司法人员等方面的制度。
例如,有关法官的选拔、任职、职务保障、退休等制度。
作为一种过程的司法。
我们知道,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机构,但社会上其他一此机构也可以解决某种纠纷。
法院解决纠纷与其他机构解决纠纷并不完全相同。
法院解决纠纷的活动体现为一种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进行理性判断的过程。
司法作为一种过程,不仅包括发生在法庭内部的各种活动和相互关系,而且包括法庭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
法院从社会那里接受一定的请求,启动司法程序,并在经过过滤的社会信息的作用下对这种请求加以法律上的处理,最后得出一定的结论。
这一结论反作用于社会;不仅如此,司法过程的主要行动都可以反作用于社会。
社会与法院透过法律之网进行信息的接收与交换。
这一过程是一个在法律制约下的信息和能量的相互交换的过程。
作为一种文化的司法。
即指社会成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在特定时期所秉持的司法态度、信仰和感情。
司法文化强烈地影响和塑造着每一个司法职业的从业者,是这一群体区别于本国或地区的其他职业群体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职业群体的显著标志。
我们看到头戴白色假发的英国法官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主持庭审,看到我国马锡五式的人民法官和颜悦色地与当事人在田间地头攀谈。
这种不同便是司法文化的体现。
司法文化是一个国家司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民族具有自己独特、稳定的司法文化是这个民族司法成熟的标志。
司法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有些因素是潜移默化地发生作用的,有些是人们有意识地添加进去的。
司法文化是可以建设的。
早在近现代法律改革中,人们比较东西方文化之差异,就已经意识到,在西方人崇尚抽象理性,中国人注重现实经验;西方人强调规范秩序,中国人依赖伦理约束行为;西方人要求由表及里的制度,中国人要求由里至表的自律;西方人往往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中国人宁愿选择和解处理纠纷等。
但无所谓优劣、好坏,保持特色并不意味着落后。
质言之,中国传统的司法文化是中国依法治国的根基之一,偏袒或过分否定自己文化根基是件很悲哀的事情。
引进、开放、改革对中国司法建设极有意义,但并不应以否定、破坏、淘汰、消灭作为代价。
年会选题的范围:
司法体制改革(共同课目)
1、审判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法治的中国道路》一书观点:
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基本特点,就在于法治的专职主义和群众路线这两条路径并行相悖。
两条法治路径在理念和实践上的二律背反,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基本特点,也构成了本书研究的问题意识。
《程序制度组织——基层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与治理结构转型》一文启示:
文立足于这些实证性资料,把基层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状况作为切入点,考察审判方式改革引发的相关制度变迁,并从适用于研究中国特定问题的角度,对程序、制度和组织等基本概念进行方法论上的操作和重新梳理,期望初步地建构某种能够用来解释中国民事司法领域种种复杂的现象并指导进一步展开实证调查的理论模型。
2.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
法院管辖区域事实上就是司法区域,按照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势必将会在成功经验基础之上,更进一步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司法管理体制。
三中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赖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体系。
《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一书简介:
该书在环保法庭的研究上,没有仅仅停留在增设环保法庭所需要的裁判人员的构成、法庭职责职权的定位、受理案件的类型范围等技术层面上,而是将环保法庭放在环境侵权诉求这种更广泛的视野中……为我国环保法庭的运作和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理论基础、有益的实践经验和智识支持。
3.四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制度研究
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探索建立一审法院明断是非、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纠、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审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最高法院官方定调)
在案件资源的配置方面,要对三级法院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逐步让基层法院成为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成为二审终审、定纷止争的主体,高级法院成为申诉审查、依法纠错的主体。
蒋惠岭——《法院两种功能的重构》
《牛刀如何杀鸡?
—过程—事件分析法视野下的乡村法庭转型》
4.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去行政化”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决定内容: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点破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如何准确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划分审判权与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
改革重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新型审判组织模式。
将审判组织扁平化,合理配置优质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委会委员、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比例。
二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规范院庭长批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充分尊重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意见。
三是界定审判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权责边界。
合理界定院庭长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审判业务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形成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
四是严格落实办案责任。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综合考评体系,设置法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惩戒程序,实现权责相统一。
五是改革审委会制度。
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范审委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
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必须要与其他改革项目统筹协调。
如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审判管理机制的科学设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这些改革项目相互协同、整体推进,才能真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我们从一个法院进行的司法机制改革实践,来审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走向。
“成都法院模式”:
机理、要素和方向性启示
——基于成都法院全面构建审判运行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人民法院审判运行机制构建——成都法院的探索与实践》一书的代序)
2008年后,作者一直试图对司法运作做一些深度接触和了解,因为此前的一些经历使我清晰地认识到,把握中国法治的复杂性,必须弄清我国司法的实际运作状态。
当然,潜含于其后更深层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复杂的司法运作过程做出相对理性的解读,梳理出我国司法运作的某些独特逻辑,特别是借此认知并揭示当代中国司法与政治及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及司法机构内部运行的某些机理,进而能够对中国特色司法的基本问题、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形成一些较为靠谱的认识与判断。
突破改革困局的理性自觉和实际努力
近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当代中国的许多改革(不只是司法改革),往往缘起于一些十分偶然的因素,并且发端于某些底层的创新性努力,但改革的发生以至成功,则有其必然性的缘由。
构建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运行机制这一改革实践也完全符合前述判断。
虽然这一改革缘起于成都法院,但改革所要解决的则是各级人民法院所共同面临的普遍性矛盾与问题,是人民法院制度、机制和体制创新与完善的共同性任务。
在我看来,成都法院改革的动因与我国法院近些年所普遍面临的下述几个现实矛盾直接相关,改革的启动和实施,体现了成都法院破解这些矛盾的理性自觉与实际努力。
第一,人民法院集体行权与法院内部主体行为个别化之间的矛盾。
第二,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判工作量日益增大与审判力量普遍不足的矛盾。
第三,司法审判目标多元化与各种目标难以兼容的矛盾。
第四,法院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与法院内生激励资源不足以及约束效力递减的矛盾。
第五,保持外部监督与维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矛盾。
诚然,前述几方面矛盾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宽泛,即便要在局部范围内消除或解决这些矛盾,也绝不是一个中级法院自己的能力所及,某些问题的解决甚至已超出了法院系统或司法体系自身,但成都法院面对这种现实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是:
既不掩饰或回避这些矛盾,更不宿命地接受这些矛盾所带来的危机与困窘,而是立足于从法院内部制度与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中寻求因应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基本方式与路径,把法院工作置放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境与背景之中,并且在现行法律和司法体制的框架内,探索人民法院审判运行的应然之理和应有之道。
成都模式得以型塑的基本要素支撑
无论描述上有什么样的困难,既然存在着“成都法院模式”这一命题,就不应使这种模式以“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状态示人。
根据我的理解,“成都法院模式”的基本要素集中于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恰当界定法院内部各主体的职权范围。
这方面内容主要有:
明确不同的主体对于不同案件的职责范围;院长、庭长(含副院长、副庭长)根据前述范围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一定的话语权,但不能直接要求或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合议庭如坚持自己的意见,院长、庭长可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审委会在一定意义上是解决法院内部争议的组织化装置。
这样就基本解决了法院内部什么主体管什么样的事务(案件),什么样的事务(案件)需要经过什么样的层级、什么样的主体有什么样的权力这样一些基本问题。
第二,全面重构审判流程,从审判实际运行的状态和要求细化审判流程的节点,同时确定各主体在各节点的职责。
审判流程再造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1)把从案件受理到案件终结的整个过程分解成若干个节点,每一项审判行为或活动都有相应的审判节点与之对应;
(2)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各个节点配置相应的期限,并要求相应的审判行为或活动在确定的期限中完结;(3)流程的再造既充分考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的实际状况和要求,同时,尽可能把程序效益留给当事人,便利于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缩短诉讼的实际周期,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三,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综合的指标和考评体系,并将这一体系实际锲入到审判运行之中。
成都法院在此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指标体系更全面。
除了公正、效率和社会效果三个主项外,增加了审判技能和审判作风两个主项。
二是指标体系更为合理。
在尊重统一统计口径的前提下,对上级法院确定的指标元素,当并则并,应细则细;同时,对上级法院确定的量化分值(包括权重系数)也作出符合本院实际的调整。
三是将指标体系及考评对象设定到法院内部每一个主体。
四是通过软件将各项指标植入于审判工作平台和审判管理平台之中,使指标体系与审判流程实际融合。
五是对不能量化的审判活动,通过审判质效分析、发改案件质量评析、审判长联席讨论等形式或方式,进行动态把控和面上总体评价。
六是把审判考核评价同法院的政务管理结合起来。
第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实现审判运行的信息化。
成都法院通过开发专门的软件,把职权界定、流程构造、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等诸方面全面融入信息系统之中,以此为基础,分别建立审判操作平台和审判管理平台,并根据审判及审判管理的实际需求,使两者兼容。
通过内部网络系统,可以实时看到在办案件的全部资料,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并且可以知晓法院内各主体在案件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系统还会自动提示各审判节点的期限、各种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审判参考资料,同时还提供实时的指标分析结果。
第五,提升审判公开的水平,实现法院内部审判运行与外部社会监督的恰当结合。
在法院内部审判运行充分透明的情况下,成都法院又着力于不断提升外部审判公开的水平,在维护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基本隐私权以及保证审判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法院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水平,同时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纳入审判动态分析评价体系之中,作为审判工作中的考量因素。
法院内部审判运行与外部审判公开的恰当结合,初步形成了法院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本格局与走势。
此外,成都法院还通过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并不断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庭审以外的交结基本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内完成,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同法院内部审判运行在恰当的空间中得到进一步的融合,并由此体现法院活动的整体性。
必须指出的是,前述几方面在成都法院的实践中是彼此密切联系的整体,每一方面都在审判运行机制中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并且对其他方面有着重要的支撑和影响。
构想审判运行机制的前提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基础是现行法律以及司法政策,目标是提升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方法是总结审判规律和审判经验,支撑是信息化技术。
客观地看,前述这些方面在近些年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但从整体上探索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并在这样明确的意识的引导下思考并实施法院内部的全方位改革,成都法院显然走在全国法院系统前列,这也是“成都法院模式”得以成立的基本理由。
致力于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个现实进路
近几年来,成都法院的改革实践不断为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全国法院同行所认知和肯定。
作者仍然认为,成都法院这一实践的意义并未被充分认识,这并不是说“成都法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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