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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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承包合同
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
合同编号(承包人):
业扩(施工)-
工程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低压杆线迁移工程
发包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
承包人: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惠安县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负责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编号:
1.3工程地点: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不含/等)。
1.5工程范围:
本合同为白沙片区低压线路迁改的框架合同,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或竣工图、预算书或结算书、现场工程量签证及工程量清单等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
2.2其他:
/
/。
3.工期
3.1计划总工期:
(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发包人完成本合同13.1.10约定的工作后7日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开工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有监理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
3.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3.1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
3.3.2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
3.3.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的;
3.3.4发包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造成停工或者不能继续施工的;
3.3.5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金额支付工程款的;
3.3.6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3.1.10.8约定提供第三方同意工程实施的书面文件的;
3.3.7工程施工受第三方干扰的;
3.3.8发包人逾期供应材料(设备)的;
3.3.9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3.3.10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4.设计文件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
4.1由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共套;
4.2由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共套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4.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共套。
4.4其他方式:
/
/
5.设计变更
发包人需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不合理并向发包人报告,发包人同意对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向承包人提供原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图纸,承包人方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若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承包人已采购的材料无法使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及承包人的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若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减少的,则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相应扣减;若因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变化的,则工期相应调整。
6.合同价款
6.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的方式确定。
6.1.1固定价格合同
6.1.1.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含税),增值税率为/%固定总价风险包干范围为2:
(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合同工期内主要材料价格上涨;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
发生上述包干范围以外的风险,固定总价可以按以下进行调整: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4)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6.1.1.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含税)。
增值税率为/%具体详见报价单或预算书,最终以实际工程量和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
固定单价风险包干范围3:
(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合同工期内主要材料价格上涨;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
发生上述包干范围外的风险,单价可按以下进行调整: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4)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6.1.2可调价格合同。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含税),不含税金金额为/元,税额为/元,因小数点四舍五入差异,最终金额以发票软件开具后的正式发票为准.增值税率为10%.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如发生下列因素之一的,合同价款可调整:
6.1.2.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1.2.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6.1.2.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6.1.2.4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6.1.2.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处理。
6.1.3本工程合同为框架协议合同,工程合同价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造价作为最终合同价。
6.2其他项目费用的确定
6.2.1施工配合费:
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6.2.2工程按质论价: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取。
6.2.3工期奖:
/。
6.2.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
6.2.4.1“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协助通路、通水、通电,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6.2.4.2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处理。
6.2.4.3其他:
/。
6.2.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6.2.5.1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6.2.5.2工期延误导致主要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与预算价格(或原中标价)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6.2.5.3误工费:
/。
6.2.5.4其他:
/。
6.3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6.3.1经确定的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一方应在竣工前向对方提出,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3.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和方法:
7.1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变更等均按实调整;
7.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7.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约定外的零星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5其他情况:
/。
8.竣工结算
8.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3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若发包人逾期未能审核完毕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必须以送审价为准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需经政府财政审核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若在10日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需在接到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日内送审。
发包人应在财政审核结果出具后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
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超过3日未送财政审核,自超过之日起7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价款,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财政审核时间超过3日,从超过之日起7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8.3如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达半年及以上,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办理已完成工程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结算款。
8.4工程的结算周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8.4.1以双方认定的单个拆迁片区作为结算的基准单位;
8.4.2以每月或者每季度作为一个结算单位对工程进行结算;
8.4.3根据承包人的需求提出,经分包人同意进行工程紧急结算。
9.支付方式
9.1工程款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9.1.1一次性支付:
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含税)。
9.1.2其他支付方式: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0.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应及时更换或补足。
10.1.2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包括由发包人招标确定供应商)后委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10.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自行与供应商结算。
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发包人均按采购价的%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配合费。
10.1.4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承包人只对安装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责任及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发包人同时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总价%的返工配合费。
10.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0.2.1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10.2.2承包人应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不符,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11.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1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1.4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1.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
12.双方权利
12.1发包人权利
12.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1.2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2.1.3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2.1.4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
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12.1.5其他:
/
/。
12.2承包人权利
12.2.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2.2按合同约定取得合同价款。
13.双方义务
13.1发包人义务
13.1.1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3.1.2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3.1.3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13.1.4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3.1.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3.1.6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3.1.7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13.1.8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以及已完工工程发包人未及时验收的,发包人应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13.1.9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完整、准确地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等资料,并纳入工程结算中计取费用、税金。
如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承包人因漏缴、少缴税款而受行政处罚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3.1.10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确保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13.1.10.1开工日期的3日前,清理完毕施工区域内的所有与工程无关的设施和障碍物,交付施工作业面;
13.1.10.2开工日期的3日前,负责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区域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3.1.10.3开工日期的3日前,完成施工区域与公共主要道路接通,满足施工期间运料的需要;
13.1.10.4开工日期的3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13.1.10.5开工日期的3日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审批手续;
13.1.10.6开工日期的3日前,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10.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13.1.10.8负责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权益协调及纠纷处理,并向承包人提供第三方同意工程实施的书面文件;
13.1.10.9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作:
/
/。
13.1.11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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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承包人义务
13.2.1办理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3.2.2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2.3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3.2.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13.2.5按照当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完毕后剩余的废料和垃圾。
13.2.6负责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内如发生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7配合发包人做好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13.2.8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
/。
14.工程验收和工程保管保修
14.1隐蔽工程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验收当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未及时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2竣工验收
14.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2份。
14.2.2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4.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3工程保管
14.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3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4.3.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超过3日,从第2日起由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保管,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14.4保修责任
14.4.1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4.4.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4.4.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4.4.1.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14.4.1.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14.4.1.5其他:
/
/。
14.4.1.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第24条特别约定中约定。
14.4.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超过5个工作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不适用本保修责任条款。
15.分包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自行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16.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6.2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6.3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7.违约责任
17.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7.2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项的0.3%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承包人还有权停工;逾期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7.3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施工安装费(合同总价扣除设备材料费)的0.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7.4其他:
/
/。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8.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8.2.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8.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8.2.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8.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8.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8.5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9.争议解决方式
19.1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9.1.1仲裁:
提交/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诉讼: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0.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已发包人缴纳工程款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3.其他事项
23.1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1.施工图纸、预算书;
2./;
3./。
24.特别约定4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
2./;
3./。
25.监督投诉电话:
。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开户银行:
账号:
账账号:
税号:
税号:
附件1:
施工图纸、预算书
附件2:
无
附件3: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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