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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Ø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Ø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
1、无统一的法典
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3、数量规模的宽泛性
(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
1、行政权的支配性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性
3、效力的多元性
4、对社会的适应性
Ø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一方面,宪法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如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范和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规范等,则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制定法
1、法律。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3、地方性法规。
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4、规章。
规章和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Ø行政法关系的种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一种。
)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Ø行政合法性原则:
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
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为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通俗地说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
Ø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
2、比例原则(P31~33重点掌握)
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也可以称为适当性原则
2)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必要性原则
3)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也可以成为侠义的比例原则
3、正常判断
Ø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Ø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Ø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分类:
1、行政机关
2、派出机关
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
Ø授权的形式:
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
(是否要补充?
)
Ø被授权组织的类型: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有四类,即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负责对归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
Ø国务院的组成:
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只有一个: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务院办事机构
6、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或称“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Ø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主要有四个程序:
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2、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
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调职、升职
3、职务关系的消灭: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退休离休等。
Ø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Ø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①单方性②强制性③无偿性
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
1、成立要件:
①行政权能的存在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③法律效果的存在④表现行为的存在2、合法要件:
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
1、行政行为的内容:
①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③变更法律地位④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2、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②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③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④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⑤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⑧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⑨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或者尚未特定化的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指法律规范仅对其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规则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了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况:
1、《行政许可法》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②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司法解释》57条第2款规定可以判决无效的情形: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的③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
①民主立法的原则②法制统一的原则③可操作性的原则;2、程序:
①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②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③法规、规章的听证④法规、规章的发布⑤备案(是将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才程序)⑥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3、行政规范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意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4、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1、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诉讼监督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1、范围不同:
征用可以是财产、劳务;征收只能是财产;
2、法律后果不同:
征用是发生使用权的转移;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3、能否取得补偿不同:
征收是无偿的;征用是有偿的。
2、行政征收的分类:
1、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行政征收2、因行政相对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行政征收3、因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行政征收4、因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规制而产生的征收5、因公共目的之需要而产生的征收。
3、行政确认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的分类:
1、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关系的确认2、确认、认定、证明、登记、鉴证3、公安行政确认、劳动行政确认、卫生行政确认、民政行政确认、经济行政确认。
5、行政许可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6、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2、是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7、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2、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4、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8、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许可便民、效率的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a、基本涵义: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b、要求:
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只要不是相对人的过错,不得撤销、废止或者改变③行政行为作出后,若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变更,需要对受到影响的无过错第三人给予补偿。
9、行政许可的设定:
P116-P118
10、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
材料不足的,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正的材料;
11、行政监督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所做的事实行为。
12、行政监督的分类:
1、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2、守法监督与执法监督3、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4、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13、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4、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
15、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分类:
1、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扣证照、行政拘留、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2、分类:
申诫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能力罚(责令停业生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
16、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行政法规的设定权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17、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则(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追究限时规则(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被发现的,不再处罚)3、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的规则4、罚刑合并原则。
18、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律依据②处罚程度上,对公民是处以50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除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
3、当场收缴罚款适用条件:
①依法予以200元以下的罚款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19、行政强制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
20、行政强制的种类:
1、即时强制、执行性强制2、对人身的限制、对财产的限制、对行为的强制。
21、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
P144—P146
22、行政给付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裁决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4、行政裁决的种类:
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2、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的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第七章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指导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其指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建议、劝告、引导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指导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行政作用。
2、行政指导的分类:
1、鼓励性行政指导和抑制性行政指导2、警示性行政指导和非警示性行政指导3、具体性行政指导和原则性行政指导4、个别性行政指导和普遍性行政指导
3、行政合同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4、行政合同的分类:
1、科研合同2、国家订购合同3、行政征用合同4、土地等国有资源的有偿出让、承包经营和开发利用合同5、企业承包、租赁合同7、政府采购合同8、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5、行政事实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际作出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单方行为。
6、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日常建设、维持行为2、咨询和通告行为3、非正式行政行为4、暴力侵权行为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的种类:
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P190—P192
第十章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指对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活动。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2、司法最终原则3、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3、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审理制度3、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
4、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处罚行为②行政强制措施③有关证书的变更、终止或撤销④行政确权行为⑥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⑦违法要求履行业务的行为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居间裁决行为3、行政复议的管辖:
a、法定管辖:
1)一般管辖:
①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②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③同级人民政府管辖;2)特殊管辖;b、裁定管辖。
5、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6、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与期限:
1、种类:
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决定④确认决定⑤赔偿决定;2、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子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
7、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复议机构因在受理之日起7日之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文本10日内向复议机关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章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P246—P250):
1、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2、计算标准:
a、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
①惩罚性原则②补偿性原则③损益相抵原则④抚慰性原则;b、赔偿确立计算标准:
P249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整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判的活动,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1,审判权之属于法院2,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审判3,各法院独立审判4,独立审判与依法监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特有原则:
1,合法性审理原则。
(1,只能审理具体行政行为,2,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理,3,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判断依据是我国的行政法规范,4,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审查,和适用法律的审查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三方面)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则。
4,审理案件不适用法院审理原则。
5,有限司法变更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片判决变更)
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方式:
1,通过立法方式确定行政诉讼范围(1,概括式:
由法律、行政法规判例进行概括。
2,列举式:
由具体的成文法、或判例法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3,混合式(中国):
行政诉讼中同时采用列举和概括。
)
2,通过判例个案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1、便利诉讼的原则。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或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定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的种类:
广义:
被告、原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狭义:
原告和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当事人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作为被告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的地行政机关的管理者。
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是指受原告指控,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共同诉讼人的种类: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其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共同,包括标的的同一和标的的同样两种类型。
3,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关系有厉害关系,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的种类:
1、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
2、与此类似,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厉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厉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列为第三人。
3、其他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其他人。
5、行政裁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6、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人做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以一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则非被告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行政主体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被起诉的,被越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主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
9、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1、能够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立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P329
合法性和可采用性;
客观真实性;
相关性。
2、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P330
3、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P334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4、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P333-334
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
5、被告的举证规则:
P334
6、证据的收集:
P336
7、证据的保全:
P340
第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和特别规定:
P343
3、起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
P344
4、不予受理的情形:
P346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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