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docx
- 文档编号:25461569
- 上传时间:2023-06-09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2.46KB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docx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0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适用于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情况。
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103.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和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答: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04.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105.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106.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应当由谁提出?
答: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107.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8.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答: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9.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0.哪些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答: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1.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2.何种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答: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113.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4.登记机关对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1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作了哪些规定?
答: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1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
117.可用于出资的股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楚;
(二)权能完整;
(三)依法可以转让;
(四)可以用货币估价。
118.哪些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答: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19.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实际缴纳出资?
答: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120.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手续?
答: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21.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提交材料有何特别规定?
答:
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股权出资条件,且不具有禁止出资的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2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124.什么是企业年度检验?
答: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125.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年检?
答: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126.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哪些企业进行年检?
可否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年检?
答: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127.企业年检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
答:
企业年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128.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但是,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提交前述五项材料。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29.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上述第
(一)项的内容。
130.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年检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年检申请后,对于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对于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131.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面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132.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人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33.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134.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35.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36.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37.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年检情况?
答: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138.《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39.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哪些内容进行审查?
答: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140.申请企业登记,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提交申请?
答:
申请企业登记,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141.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哪些义务?
承担哪些责任?
答:
申请人负有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2.企业登记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可以分别做出哪些决定?
答:
企业登记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可以分别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43.企业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照新申请的程序予以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44.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作出各种处理决定,分别应当出具哪些法律文书?
答: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5.哪些情形下,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146.企业登记场所应当公示哪些内容?
答: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47.经营范围是什么?
答: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148.什么是许可经营项目?
答: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149.什么是一般经营项目?
答: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150.企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如何办理?
答: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151.企业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应当如何办理?
答: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152.企业经营范围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153.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如何办理?
答: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知识 问答 第一 部分 企业 登记 管理 机关 股权 办法 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