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合同编号doc.docx
- 文档编号:25461552
- 上传时间:2023-06-09
- 格式:DOCX
- 页数:60
- 大小:52.71KB
工行合同编号doc.docx
《工行合同编号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行合同编号doc.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行合同编号doc
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四年六月
一、前言
为规范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
指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
指《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
指《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国金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也简称为“浦发银行”;
推广机构: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临时开放期:
在合同变更、集合计划展期等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的情形下,管理人临时设置的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特定开放期:
由管理人灵活设置的可供风险级份额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日期;
运作期:
指本集合计划各分类产品委托人至少持有该类产品份额的最低期限,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运作期可以提前或延长。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包括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多个分类,分类产品运作期的时间长度可能长于也可能短于自然月的长度;
存续期、管理期限: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10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10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止(遇节假日或无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日(n指任意正整数):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
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
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
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
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退出日:
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的日期。
若发生集合计划对应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的情形时,则以新的退出日为准。
对应退出日:
由管理人在每一运作期期初确定的参与该运作期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以退出的日期。
强制退出:
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
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
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
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分红权益登记日: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以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向该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每次收益分配前由管理人提前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标的证券:
指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提交质押的证券,以担保向融出方融入的资金及利息;
初始交易:
指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过程;
购回交易:
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融出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过程,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到期购回,指按《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原购回交易日完成的购回交易行为;提前购回,指在原购回交易日之前提前完成的购回交易行为;
延期购回,指在原购回交易日之后延期完成的购回交易行为;
补充质押:
指融入方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用于与原有交易关联,合并计算有关资产负债,使合并后的履约保障比例得以提升;
质押率:
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
购回期限:
指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的期限;
履约保障比例:
履约保障比例是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所对应的资产对负债的保障倍数;
预警线:
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管理人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融入方,提示风险;
最低线:
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管理人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融入方,要求融入方在指定日期前购回或进行补充质押交易,将该合约履约保障比例调高至预警线或以上;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定网站:
指,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
610015
联系电话:
托管人
机构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吴国元
通信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3楼
邮政编码:
210008
联系电话: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
推广期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质押回购,也可以投资于各种现金管理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质押回购:
占资产净值的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
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
占资产净值的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管理人系代表委托人接受和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该质押权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
(四)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期限为10年,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
(五)份额结构
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和风险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于委托人参与当次开放期之前由管理人披露。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优先级份额分类发售,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包括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多个分类,优先级各类产品的开放期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本次发行的期限分类(3个月1期、2期等,6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
(六)推广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开放期
(1)优先级份额开放期安排
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期委托人参与之前由管理人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期限分类(3个月1期、2期等,6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
本集合计划可以设置多个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参与本计划。
委托人在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披露的该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分类情况、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预期收益率等。
委托人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该笔份额参与申请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退出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风险级份额开放期安排
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时或特定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
管理人有权灵活设置风险级份额特定开放期。
3、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将保持适当的现金、活期存款或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和调整开放日的最低参与金额,并披露。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适中的投资品种。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适中预期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
风险级份额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推广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
无;
2、退出费:
无;
3、管理费:
无;
4、托管费:
0.05年;
5、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存续期参与
1)优先级份额参与
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委托人当次开放参与之前由管理人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期限分类(3个月1期、2期等,6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
本集合计划可以设置多个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参与本计划。
委托人在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披露的该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分类情况、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预期收益率等。
委托人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该笔份额参与申请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退出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集合计划展期等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并公告。
2)风险级份额参与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推广时或特定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
管理人有权灵活设置风险级份额特定开放期。
2、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存续期内,委托人(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投资者可参与某一类优先级份额,也可同时参与多类优先级份额;
(4)本集合计划可接受人数上限为200人;
(5)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优先级份额的参与的程序和确认如下: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以书面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方可通过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开放期参与的,可于2日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若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超额募集控制措施”进行控制。
(7)优先级委托人提交第i期优先级份额参与申请后,如因该期委托资产拟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或无法交易从而造成提前终止时,资管计划应及时返还该期优先级参与资金,并于返还该期优先级参与资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该期优先级参与资金的10天预期收益作为补偿金(以第i期资产为限),具体计算公式:
补偿金=第i期优先级参与资金本金×第i期预期收益率×10/360。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计划单位面值
2)开放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
T日为参与申请日。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推广期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4)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5)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7、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某类份额募集总额超出该类份额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1日对于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
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管理人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出现需要控制规模的情形,管理人将结合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情况,并参照以上控制方法进行控制。
当本集合计划某期出现违约风险时,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1)优先级份额退出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委托人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该笔份额参与申请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
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退出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集合计划展期等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并公告。
(2)风险级份额退出
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2、退出的原则
(1)退出时由管理人将经委托人、托管人确认的收益分配复核表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依此进行调减金额及份额.
(2)优先级及风险级份额采用“强制退出”原则,管理人对委托人参与某一运作期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处理。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优先级份额的退出的程序和确认如下:
(1)退出申请的提出
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参与某一运作期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在退出申请受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退出款项于2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出。
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
(2)退出价格
1)优先级及风险级份额的退出价格
第i期退出时资产在扣除各类费用后优先满足本期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分配(以第i期资产为限),剩余部分归风险级。
如剩余资产不足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的支付,则以剩余资产向优先级份额进行分配。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及对应风险级份额采用强制退出方式进行,无其他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安排。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无大额退出安排。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管理人对委托人参与某一运作期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处理,在此情况下,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2)临时开放期时,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9、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
(1)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的情形
当遇到募集的某运作期的委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行 合同 编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