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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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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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科,涉及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法、普通法、探讨法普通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主线性问题。
3.法律
广义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献,涉及狭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承认习惯法。
狭义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法律。
4.法律可诉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本质
法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基本或本源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性而形成权威性范畴,具备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原则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整体。
10.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依照一定原则和原则所划分调节同一类法律规范总和。
11.规范性文献规范化
规范性文献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献时,必要遵循关于规定,使规范性法律文献符合一定规格和原则,从而使一种国家规范性法律文献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节体。
12.法律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承认具备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不同体现形式。
13.法律非正式渊源
法律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备法律意义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如正义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14.法律正式渊源
法律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家制定规范性文献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15.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根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备一定强制性行为规范总和。
16.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创制成文法。
17.判例法
判例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鉴定,这种鉴定对后来判决具备法律规范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判案根据。
18.法理
法理指法律精神演绎而来普通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是与社会生活和谐所规定常理。
19.普通法
普通法这里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通过判例逐渐形成合用于全英格兰法律。
20.衡平法
衡平法是英国在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修正和补充而浮现一种法律。
21.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具备法律效力规范性文献在社会生活中被遵守、执行、合用状况,是法律实际有效性。
2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形式体现出来特殊社会关系。
2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象。
2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
2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节、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人故意识活动,涉及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后果。
25.法律责任构成
法律责任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要考虑条件,涉及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成果、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主观过错五个方面内容。
26.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浮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互相冲突现象。
27.法律规范作用
法律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体现出来,对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也许影响,依照其作用品体对象不同,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诲作用。
28.法律社会作用
法律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特别是维护一定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作用,是从法律目和本质角度来考察法律作用。
29.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作为主体人对作为客体法律需要和主体对客体判断原则,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需要满足。
30.秩序
从社会角度,秩序表达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组织制度、构造体系和社会关系稳定性、有规则性和持续性,秩序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互相作用正常构造、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人互动状态和成果。
31.法律秩序
法律调节而形成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和观念化意志合成社会状态。
32.安全
安全是对人类自我保存需要满足;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安宁与和平;对个人而言,意味着生命、身体、名誉、财产和其她种种自由权利免受侵害和保存。
33.自由
自由,从词源上讲指不受任何拘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含义;从结识论角度来说,自由即主体结识和实践必然性统一。
34.正义
实质上正义,是一种善、一种人与人之间形成抱负关系、一种公正体制、法治或合法性。
形式上正义,意味着平等,即予以同一范畴或阶层人同样对待。
35.法系
法系是指依照法律历史老式对法律所作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老式法律就构成一种法系,因而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总称。
36.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本而发展起来法律总称。
37.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法律,特别是它普通法为基本而发展起来法律总称。
38.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本上创立起来,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之上上层建筑。
39.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延续和继受。
普通体现为旧法对新法影响和新法对旧法承办和继受。
40.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鉴别、认同、调试、整合基本上,引进、吸取、采纳、涵摄、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构成某些,为本国所用。
41.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普通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涉及法律制定、法律实行在内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行为模式;同步也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42.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总称。
43.法制
法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44.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本,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批准志法律制度总和。
涉及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45.法治
形式意义上,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营体制。
实质意义上,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价值、原则和精神。
46.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她规范性法律文献以及承认法律活动,将一定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派活动。
47.立法权
立法权是一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献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权利。
48.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她规范性文献及承认法律法定环节和方式。
49.法律实行
法律实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其方式有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合用、法律监督等。
50.法律执行
广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行法律活动,它涉及一切执行法律、合用法律活动。
狭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行法律活动。
51.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法律、即个案如何使用法律,从而获得合法案件裁判。
52.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主体根据法律对社会事实进行思考、结识所形成一种思维方式。
55.法律监督
狭义法律监督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行合法性所进行监察和监督。
若检察院监督。
广义法律监督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察和监督。
56.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她规范性文献详细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分析、阐明。
57.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办法和规则而为法律合用结论提供合法理由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58.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某一事实与否存在时,依照已知事实或周边情势加以推定。
59.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指基于公益需要,对某一事实存在与否、存在乎义,根据公理、政策等加以规定。
二、简答
(一)法律特性
1.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规范,具备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具备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具备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具备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合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
2.实现个案正义
3.更强理由
(三)法律原则合用特性
1.在合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备三大功能:
指引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备不拟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特性。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原则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主线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合用范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合用范畴广。
3.合用办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合用时,不同原则具备不同“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刑法、诉讼法。
(9)
(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关系
1.共同性
2.冲突性
3.补充性
(七)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献,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
(八)法律关系特性
1.法律关系是一种抱负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互有关系
1.从构造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互相一致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是相等。
(十)法律责任实质
1.道义责任论
人有自由意志,应对自己违法行为负责,受到道德上非难。
2.社会责任论
违法行为发生是客观条件决定,只能依照行为人行为环境和行为社会危险性来拟定法律责任轻重和有无。
3.规范责任论
法律体现了人价值观念,它对违背规范行为持否定性评价,体当前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中。
4.本书观点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背法定义务,超过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违法行为所作否定评价,是自由意志下行为所引起合乎逻辑不利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负责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补偿、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手段。
(十一)法律关系构成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主观过错。
(十二)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作为一种否定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设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预定性质、范畴、限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有关人责任。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要一方面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3.责任与惩罚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大小、惩罚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4.责任自负原则
实行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人,应独立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根据不能让她人代替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法律责任竞合特点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浮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互相冲突现象。
其特点有:
1.数个法律责任主体为同一主体。
2.责任主体只实行了一种行为而不是数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互相冲突,既无吸取关系也无并存关系。
(十四)法律规范作用
法律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体现出来,对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也许影响,依照其作用品体对象不同,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诲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为,必要这样为或不得这样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行为产生影响。
涉及拟定指引和有选取指引。
2.评价作用
法律对于人们行为与否合法或违法及其限度,具备判断、衡量作用。
涉及专门评价和普通评价。
3.预测作用
人们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可以预先预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涉及对如何行为预测和对行为后果预测。
4.强制作用
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5.教诲作用
通过法律实行,法律规范对人们此后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诱导影响。
涉及反面教诲和正面教诲。
(十五)法律作用局限性
1.法律仅涉及人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思想。
2.法律自身特点而产生局限性。
(1)法律具备保守性、滞后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实际。
(2)法律具备概括性,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也不能处处实现个别正义。
(3)法律具备稳定性、普遍性,而社会省生活是详细、多变。
(4)法律注重程序,缺少及时性,具备被动性,权利保障受限。
(5)冲突利益不能两全时,法律注重多数人利益忽视少数人利益。
3.人因素影响。
人知识水平,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影响法律作用发挥。
4.法律作用发挥,有赖于其她社会因素配合。
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文化制度等社会因素对法律作用产生影响。
(十六)民事审判中法律价值
1.在法律哟偶规定状况下,普通不能价值判断。
2.法律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有正义,可依照立法目进行价值判断。
3.当浮现各种价值冲突时,有价值层次按价值层次判断;没有价值序列,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十七)积极自由与悲观自由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将自由分为悲观自由和积极自由。
1.悲观自由,指主体不受别人干涉自由,是“免于...自由”,自由目存在于排除干涉悲观目之中。
(1)自由就是不受她人干涉。
(2)限制自由是由于存在着与自由价值同等或比自由价值更高价值。
(3)必要保存一种任何权威以任何借口都不能侵犯最小限度自由,如宗教信奉自由。
2.积极自由,它是一种做自己主人为要旨自由,是“去做...自由”,意味着人们获得某种积极效果能力、权利和机会,是人格自我实现。
(十八)法律与自由
1.法对自由实现
提供指引、赋予权利、划定界限。
2.法对自由限制
伤害原则、亲缘主义原则、冒犯原则。
(十九)法律与正义
1.法律保障和增进分派正义。
2.法律保障和增进诉讼正义。
(二十)法律价值选取
1.价值排序原则
不同位阶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一方面选取位阶高价值。
普通以为人生命和尊严具备最高位阶,因而自由是最高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效率价值。
2.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法律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所必要限度。
即为达到某种利益而使用最轻微伤害手段或尽量轻微限制,进行最优化选取。
3.个案平衡原则
发生价值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特定状况、法律主体详细需要和利益,兼顾各种规定,解决各种关系,进行慎重选取以获得个案平衡,即进行全面性选取。
(二十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律渊源为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律渊源。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撰不同。
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法典,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为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悲观角色。
5.法律术语和概念也有差别。
大陆法系为理性主义,英美法系为经验主义。
(二十二)法治与法制
法治包括法制,但又不限于法制。
法制更偏重于法律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制度、程序及其运营机制自身它关注法律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稳定。
这是形式意义上法治目的。
由此,法制是法治前提条件和基本,没有法制,也谈不上法治。
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形式化方面,还不能揭示法治真正含义。
过度强调法制而不明确提出法治,很也许会遮蔽“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价值、原则和精神。
(二十三)法治与人治
1.在根据上,法治解决问题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治解决问题时,根据个人特别是掌权者、领导者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理国家。
2.在方式上,法治以普通性、普遍性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备稳定性和一贯性;人治具备极大任意性和非理性。
3.在价值上,法治是一种多数人之治,而人治反映个人意志。
4.在原则上,法治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人治则以领导者个人意志为最高权威。
(二十四)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规定一切立法活动都必要以宪法为根据,符合宪法精神,宪法规范;
法律制定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立法机关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同步,法律某些与整体之间、某些与某些之间必要协调一致,而不应互相矛盾和抵触:
(1)一切法律、法规都必要以宪法为基本,而不得与它相抵触,否则无效。
(2)应避免不同类别规范性文献之间矛盾;避免同一类别内各种规范性法律文献之间矛盾;以及避免同一法律文献内个规范之间矛盾等。
(3)应注意个法律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避免它们之间矛盾和重复。
2.民主原则
法律制定要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规定,确认和保障人民主线利益;
法律制定中要考虑不同利益集团规定,进行合理利益选取和利益平衡;
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表达自己意见;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备开放性和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听取意见。
规定:
(1)健全人大代表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与修改等立法活动中作用制度和机制。
(2)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加立法途径,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状况反馈机制。
3.科学原则
法律制定应尊重社会客观实际状况,依照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规定,以理性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普遍联系,揭示立法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情用事。
规定: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动立法精细化,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机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效参加立法途径和方式。
(二十五)法律执行特性
1.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2.法律执行内容具备广泛性。
3.法律执行活动具备单方面性。
4.法律执行活动具备积极性。
5.法律执行程序具备效率性。
(二十六)法律执行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执行主体设立和法律执行活动不但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要由法律授权并根据法律规定。
主体要合法、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
2.合理原则
法律执行主体在法律执行活动中,特别在执行自由裁量权时,必要做到恰当、合理、公开,即执法须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和目,具备客观、充实事实依照和法律根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法律执行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
规定:
(1)行政行为需出于合法行政目,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因素;
(2)讲求诚信,保护信赖利益。
(3)平等对待,同样情形同样解决。
(4)行为适度,所采用行政办法、解决决定应当与要达到行政目相称。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应以尽量低成本获得尽量大收益,获得竟也许大法律执行收益。
它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出必要可行性分析和一定成本——效益分析,使法律执行机关具备最大也许合理性,尽量给国家、社会、公民带来收益,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公民利益损害。
(二十七)法律合用特点
被动性、交涉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合法性、终局性、形成法律文书。
(8)
(二十八)法律合用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宗教信奉、财产状况等,在合用法律上平等。
(2)依照法律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
(3)合法权益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行为都受到制裁和追究。
(4)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她机关、团队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司法权归属于且仅归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不得分割行使、排除其她机关行使具备司法性质权力,也不容许在司法机关之外另设特别法庭。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干涉。
(3)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的地合用法律。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照,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审理案件时,必要以证据证明案件客观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根据,把案件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基本上。
(1)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一定要进一步实际,依托群众,全面取证。
(2)要科学地分析判断事实、辨明真伪。
(3)收集证据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取证,要注意程序和办法。
(4)法律合用中事实已不是纯粹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指审理案件要以法律为原则和尺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1)在认定事实真相基本上按照法律规定来拟定案件性质,划清是非曲直,合法与违法,以及各种不同犯罪界限。
(2)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进行案件审理。
(3)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划清宽严轻重惩罚界限,作出恰当判断。
(4)要对的解决好执行政策和执行法律与形势关系。
(二十九)法律解释办法
法律解释办法重要有文法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解释、固然解释等。
文法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理解释,即按照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语法构造、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精确理解条文基本含义。
这中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她法律规范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以法律部门中地位与作用,同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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