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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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爱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的气源种类及设计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治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
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不标志。
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Urban gas supply firms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具有城镇燃气设施产权的并自行负责燃气设施治理及维护工作的单位。
2.0.2 城镇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3 用户设施 Customer facilities
指户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钢瓶等。
2.0.4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5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6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7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8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9停气 Interruption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纳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
2.0.10 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1 动火 Flame operation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2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3警戒区
指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差不多或有可能受到阻碍需进行隔离操纵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Direct purging
采纳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纳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 间接置换 Indirect purging
采纳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纳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 吹扫 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 放散 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 防护用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呼吸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爱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爱护。
2.0.20 带压开孔 hot-tapping
在管道无介质外泄的状态下,以机械切削方式在管道上加工出圆形孔。
2.0.21 封堵 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淌。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治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1 场站安全治理制度;
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 场站的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4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5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6 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站区,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如在站内检修车辆等。
3.1.3站内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应进行检测,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3.1.4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2 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并检测氧含量,作业时必须穿防静电服、鞋、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 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 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5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6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 依照运行和维护治理制度应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觉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2 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时必须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3.2.3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安全爱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 关于专门地段的管道,如穿越跨越处、斜坡地段等,应在暴雨、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过后及时巡查。
4 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对有可能阻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5 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6 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4 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
1 高压/次高压管道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2 PE管或设有阴极爱护的钢管,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
3铸铁管道及被违章占压的管道,至少每年检查两次;
4 新通气的管道在24小时之内检查一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一次复查。
3.2.5 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纳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2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爱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操纵技术规程》CJJ95行业标准8.2节的要求。
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检查和维护的周期、方法与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操纵技术规程》CJJ95行业标准8.1节的要求。
4 在PE管道施工中敷设了可探示踪线及安装了信号源井的,应定期对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5 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觉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接着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6 对在燃气设施周围的爆破工程应严加防范。
1 距离有燃气管道的隧道60米或直埋燃气管道6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爆破工程。
2 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产生的微粒峰值速率(PPV)在管道位置处不应高于25米/秒;若燃气设施附带有建筑物时,爆破工程产生的微粒峰值速率(PPV)在附带的建筑物处不应高于13米/秒
3.2.7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应无积水、塌陷,无阻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 应依照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8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 定期检查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阻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 凝水器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3.2.9 调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
调长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巡视检查各连接点应无漏气,调压器工作应正常。
当发觉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应无腐蚀和损伤;
3)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通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 应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 操纵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定期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要求;
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3.3 高压/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次高压调压及有关设备通过12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检修后的系统必须通过至少24小时或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高压/次高压调压系统的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4高压/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站内的调压器过滤器压差应每周到现场检查一次。
5高压/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它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一次。
如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供应,则须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一次。
6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3.3.4 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必须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三次测定(每次间隔许多于5分钟)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才能够进行维护保养;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三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才能够投入运行。
3.3.5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对低压湿式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型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异常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严寒地区在入冬前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
2 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在有台风阻碍地区或有台风阻碍时适当降低气柜高度;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觉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觉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6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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