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审查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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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审查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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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审查注意事项
三、外科審查注意事項
(一)手術病患因病情需要予以備血未使用時,備血之交叉試驗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並應附檢驗報告,申報費用時須註明「備用血」。
備用之輸血套以一副為原則。
(二)傷口之處置、換藥之審查原則:
1.多處傷口之處置、換藥,其傷口面積之計算,係將全身劃分為頭頸部、軀幹、四個肢體共六區,同一區域之傷口長度或面積應併計核算。
2.診斷為燒傷之個案,應註明燒傷之種類、嚴重度,佔體表面積百分比及部位。
3.燒傷住院病患之傷口處理一天超過二次以上,應詳加說明。
又第一次以48014B至48017B給付,第二次以48018B至48021B給付,並應以每十五日為單位,逐漸以較低之次一面積項目申報,若有特殊情況,須持續實施燒傷換藥者,應附病患照片憑核。
4.未設置燒傷中心,燒傷病房之特約住診醫院,申報48014B至48021B項,超過二天應檢附病患照片憑核,否則以一般換藥給付。
Δ5.門診病患實施燒傷處置、換藥,第一次可申報48014C,第二次至第四次得申報48018C,其後限申報48013C,48018C部分如須延長應詳加說明。
每次申報需檢附處理前、後之彩色照片,以利審查。
6.燒傷患者申請重大傷病,應檢附燒傷體表面積之圖示。
7.燙傷換藥面積在手術後加大,不可用加大傷口申報。
Δ8.申報深部複雜創傷處置(48004C~48006C)及臉部創傷處理(48022C-48024C,48033C-48035C),應檢附彩色照片,會陰部位擴創術除外。
(三)為達手術最終目的過程中之各項切開、剝離、摘除、吻合、切片、縫合、灌洗等附帶之手術及處置,不另給付。
(四)凡門診可行之小手術,原則不得住院,如有特殊狀況,應註明原因。
(五)經同一刀口施行手術時,附加非治療必須之其他手術,不另給付。
(六)手術過程用於灌洗之藥品如balancesaltsolution及physiologicirrigatingsolution等,應包含於手術之一般材料費內,不另給付。
(七)顯微血管游離辦手術(62032B至62036B)須同時取得不同部位之游離皮瓣、肌肉、骨骼時,以主手術給付。
(八)重要部位(如臉部)或功能部位(如手部關節)以外部位之植皮,以分層皮膚移植(Splitthicknessskingraft)為原則。
(九)頭部外傷合併腦膜外血腫、腦膜下血腫及腦內血腫,若為同一手術刀口,應只以支付點數最高者申報一項。
(十)頭部外傷合併腦膜外血腫、腦膜下血腫及腦內血腫,若為同一手術刀口,應只以支付點數最高者申報一項。
※(十一)申報72032B、72046B、72047B者為胃癌切除及淋巴結清除,故淋巴結轉移狀況病理報告應有各個位置(各站location),及淋巴結清除之個數與轉移淋巴結之個數,且總取下之淋巴結個數應≧16個。
(十二)申請「淋巴清除術」者,以病理報告為審核依據。
病理報告中應說明不同區淋巴檢體數,如淋巴檢體數只是少數,在腫瘤附近者,則不另給付。
(例如:
(1)肺癌病人行肺葉根除術者(即包括N1及N2淋巴清除),其病理報告中應說明分區各個淋巴群(N1及N2nodes)有無受癌細胞侵犯,一般淋巴總數應在15個以上。
如合乎適應症,則以「肺葉根除術」加二分之一「淋巴清除術」給付;
(2)食道癌如實施胸腔、腹部,甚至頸部等二或三大不同區的淋巴清除時,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規定辦理,並應附手術說明及明確淋巴病理報告憑核。
)
(十三)靜脈曲張手術之審查原則:
1.大隱靜脈系(A):
a.大隱靜脈、股靜脈瓣逆血--單側以69014B,雙側以69015B給付。
b.穿通枝逆血--單側以69019B、雙側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規定辦理。
c.a+b--單側以69019B×1+69014B×1/2--雙側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規定辦理。
2.小隱靜脈系(B):
小隱靜脈、膝靜脈瓣逆血,單側以69014B,雙側以69015B給付。
3.(A)+(B):
單側以69016B給付,雙側以69017B給付。
(十四)尿毒症病人行動靜脈廔管成形術,使用自體血管與人工血管行吻合術者,以69032B(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列報。
(十五)髮線以內之頭部受傷,不屬臉部創傷,應依傷口實際深淺情形列報費用。
(十六)直接侵犯視為同一病巢,遠處移轉則為不同病巢,例如:
結腸癌侵犯膀胱並有肝臟轉移時,膀胱手術視為同一病巢,肝臟手術則視為不同病巢。
(十七)神經斷裂吻合術之申報原則:
1.皮膚神經之受傷勿須行神經斷裂吻合術,如申報此項目則予刪除。
2.肌肉神經之深部傷害,如申報神經斷裂吻合術,則須註明斷裂吻合之神經「解剖名稱」,並須有圖示、手術記錄或手術前神經學功能缺陷記錄。
Δ(十八)脂肪瘤或腱鞘囊腫摘出術之申報原則:
1.脂肪瘤如在皮下以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小於2公分項(62010C)申報,脂肪瘤如在深層(如肌肉等)得以肌肉或深部組織腫瘤切除術及異物取出術(62009C)申報。
2.腱鞘囊腫則以64087C(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摘出術)項列報。
(十九)清潔傷口(cleanwound)之換藥,每日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有開放性引流管(opendrainage)之傷口或感染性傷口(infectedwound)則由審查醫師依個案病情專業認定。
(二十)褥瘡傷口之換藥,按傷口大小及實際處理情形申報。
(二十一)原則所有手術切除標本均應有病理檢查報告,該送標本作病理檢查而未送者,得不予給付手術費。
(二十二)肛門切除後治療(每次)(49004C),如為直腸癌手術傷口未縫合併有感染則以49004C申報,傷口縫合而無感染則以48013C申報。
(二十三)慢性復發性骨髓炎為高壓氧治療適應症之一,如有符合該診斷者,仍應依支付標準規定以專案報經本局同意後實施。
(二十四)頭皮腫瘤於髮線以內按83048C頭皮腫瘤申報。
(二十五)胃、食道腫瘤施行開胸切除食道癌及部分食道、開腹切除胃部癌,再做食道重建手術,應依不同刀口實行多項不同類手術,第一、二項手術按點數計,第三項以三分之一計,其餘手術不計。
(二十六)同一療程外科換藥,注射及口服抗生素使用原則:
1.依傷口情況,針劑以第一次傷口處理且懷疑其有細菌感染情形為原則,第一線口服抗生素以三天為限。
2.Danzen、Varidase等消腫劑,挫傷腫大可使用,如係外傷縫合或手術則不須使用,使用期間以一星期為原則。
(二十七)急診手術應於手術記錄單詳述急診手術理由。
(二十八)73011B結腸部分切除術及73012B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之區分定義為良性結腸腫瘤或直腸癌末期併多處轉移病患不應申報73012B,餘依病理科審查注意事項辦理。
(二十九)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審查原則:
1.支付標準訂定最多為三條冠狀動脈繞道手術(68025B),故施行四條、五條者仍請按68025B申報。
2.另外取大隱靜脈及內乳動脈不另給付。
(三十)灌食管套之使用應符合適應症,並以每週給付一付為原則。
(三十一)手臂皮下腫瘤手術申報原則:
1.腫瘤位於皮下者,以皮下腫瘤摘除術(62010C)申報。
2.腫瘤為手部筋骨長出者,以手部腫瘤切除術(64139B)申報。
(三十二)一公分以上之膿瘍,以切開排膿(51020C)申報。
△(三十三)頸部良性腫瘤切除,簡單(64116C)申報原則:
以病歷及病理報告為依據,頸部腫瘤位於皮下者,以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62010C)申報。
(三十四)處理傷口含拔指甲者,以淺部創傷處理(48001C)申報;單純拔趾甲者,則以(56006C)申報。
※(三十五)申報甲床與手指重建術者(64140C)應檢附術前與術後彩色照片。
(三十六)十二指腸造口吻合術為次全及半胃切除後所作的吻合術,不可另外申報。
(三十七)論件計酬闌尾炎手術審查根據如左:
1.臨床判斷參考病史、理學檢查、血球計數、手術發現等。
2.有闌尾之病理檢查。
3.有periappendicitis,fecalith,congestion等之病理變化者,得以「闌尾炎手術」申報。
(三十八)IVPUMPSET審查原則:
1.凡該藥物之靜脈給藥,需以微量精密計算者,例如heparin,dopaminelevophed…等,均得使用IVPUMP。
2.因病情需要嚴格控制靜脈點滴速度,以便調控intake與output,例如TPN等輸液,可使用IVPUMP。
3.兒童體重10公斤以下患者得使用,10公斤以上者則視病情需要而定。
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病歷摘要及使用情況紀錄。
(三十九)氣胸手術作多個肺部楔狀切除其費用申報原則:
1.不同肺葉或不同病灶時,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通則規定辦理。
2.同一肺葉雖為多發之肺異常氣泡,仍只可申報一主手術。
(四十)肺癌患者接受同一刀口實行多項手術時,仍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通則規定辦理。
(四十一)彈性繃帶之使用原則,同一次門診或住院,同一部位以一次用量之兩倍為上限。
(四十二)周邊血管杜卜勒氏血流測定(18008B)之適應症:
1.周邊動脈血管阻塞疾病(PAOD):
周邊動脈阻塞時,需每隔六至八小時檢查下肢循環血流情形,以協助診斷何時該血管手術或作截肢手術。
2.使用主動脈弓氣球幫浦輔助器(IABP)者:
主動脈內氣球幫浦從腹股動脈插入,該側下肢動脈需時時監測其血流情形,以免下肢動脈阻塞,及使用血管擴張藥物。
3.使用體外循環維生系統(ECMO)者:
體外循環維生系統一般由兩側腹股動靜脈插入,該側下肢動脈需時時監測血流情形,以免下肢動脈阻塞其而不知,造成合併症。
4.其他:
如四肢下肢動脈插動脈導管監測血壓,或心導管檢查後一天內,或心臟衰竭造成低心輸出量,以致末端循環不良者,皆需監測四肢血流杜卜勒測定。
5.有前述之病況者,執行次數,得視病情需要,由審查醫師專業判斷。
(四十三)RH(D)型檢查(11003C)之適應症,依中華民國民國輸血學會左列建議辦理為原則:
1.輸血前檢查及產科病人Rh0(D)檢查,宜依現行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其餘病患不得申報。
(四十四)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75401B)、超音波導引下抽吸術(19006B)、超音波導引下組織切片(19007B)之區別:
1.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75401B),需具有:
(1)上腹部手術切口,
(2)局部探查,(3)取得檢體做細菌培養或細胞學檢查,(4)擴創術,(5)引流。
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細菌培養及病理(細胞學)報告。
2.超音波導引下抽吸術(19006B),需為得知腫瘤或病變之細胞變異或為引流腹內膿瘍,使用穿刺針於超音波指引下,至體內取得細胞或引流膿液。
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細胞檢查報告或細菌培養報告。
3.超音波導引下組織切片(19007B),需為得知腫瘤或病變之病理結果,使用切片針於超音波指引下,至體內取得組織。
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病理檢查報告。
(四十五)腹腔穿刺(29017C)及經皮穿肝膽管引流術(33026B)之申報區別:
1.腹腔穿刺(29017C):
診療內容:
利用理學檢查或超音波指引下做腹水抽吸之診斷或治療用。
適應症:
肝硬化、肝癌、卵巢癌、腹內膿瘍、外傷等。
費用申報時應檢附之資料:
腹水之生化或細胞學檢查報告。
2.經皮穿肝膽管引流術(33026B):
診療內容:
在X光透視或超音波導引下,穿刺肝內膽管取得肝汁,供細胞培養或細胞學檢查,並注射顯影劑做膽管攝影,以評估膽管阻塞原因及範圍,置入引流管以緩解病人阻塞性之黃疸。
適應症:
(1)治療膽道發炎及其合併症。
(2)膽管手術前減壓以降低手術併發症。
(3)計劃實施膽管腔內放射治療。
(4)計劃實施膽管內膽石截取術。
(四十六)隱睪症合併開放性腹膜鞘狀突時,仍應以隱睪丸固定術(78607C、4550點)申報。
(四十七)申報肌腱修補術tendonrepair時,須於手術紀錄單內詳載手術部位之肌腱名稱,並應檢送手術前、後照片,以憑核付。
照片費用應含於該項手術內。
△(四十八)軟組織良性腫瘤切除術,大或深(64208C)之明確規範為,其軟組織良性腫瘤應大於10公分或深及肌膜層,應檢附病理報告證明。
Δ(四十九)實施胃隔間術(gastricpartition)72035B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BMI(bodymassindex)身體質量指數≧40kg/m2;BMI≧35kg/m2,合併有高危險性併發症,如:
糖尿病、高血壓、呼吸暫停症候群等)。
2.
(1)經運動及飲食控制在半年以上。
(2)年齡在18~55歲間。
(3)無其它內分泌疾病引起之病態肥胖。
(4)無酗酒、嗑藥及其它精神疾病。
(5)精神狀態健全,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會診認定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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