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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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2.2.2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专家组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响应行动
4.2.1—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4.3.2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红十字会、永州零陵机场、永州海关、永州火车站、永州军分区保障处、武警永州支队、市爱卫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委组织部 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公务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 负责组织涉事地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研判,统筹组织协调网络舆论管控和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市发改委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
市教育局 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科技局 负责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科技问题。
市工信局 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组织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
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 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人社局 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工伤待遇等政策。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协调治疗药品保供稳价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需求相关工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 协助做好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统筹应急物资储备,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永州零陵机场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永州海关 负责做好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永州火车站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永州军分区保障处 负责协调驻永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永州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爱卫办 督促、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大专院校等医学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加。
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 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参加。
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市、县、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应急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
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各县区、管理区相关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佐、控制措施等内容。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 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一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30例以下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内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的市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
市有关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县区有关牵头责任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加强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有关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处置措施
市、县区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应急管理、发改、财政和工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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