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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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
【工作研究】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
陈聪
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
陈聪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犯罪标签,使他们更易于融入社会,符合刑罚的人道思想。
然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和难点,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机关和考察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帮教责任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价值基础
(一)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若未经帮教考察而直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不起诉后放任自流,有可能使其再次受外界影响而重新犯罪。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机制,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教方案,有利于其改恶迁善。
而且,通过帮教活动,将未成年人置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能弥补家庭和学校教育的不足,帮教机构的扶助、知识和情感教育可培养他们和谐、平衡的情感,开拓发展的前程,积极融入社会。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是训练失足未成年人守法的处遇措施,也可以看作是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社会性恢复措施”。
[3]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机制,有利于逐步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事犯罪的非刑罚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中,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逐步培养自立意识、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重建人格,减少社会的对立面。
当然,检察机关在帮教过程中除了促使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必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要求被不起诉人具结并履行如下义务:
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补偿被害人、社区服务等。
[4]这不仅有利于被不起诉人融入社会,还有利于安抚被害人,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短期内给检察机关和社区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帮教机制的完善,检察机关可以适当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比率,减少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给诉讼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的讼累,也减少了刑罚执行给监管场所带来的压力,避免交叉感染,杜绝了短期监禁刑的弊端。
因此,从长远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法治发展。
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法规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做出具体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主体、时间及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为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尽管教、配合之责;第二百七十三条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反面条件,在考验期内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5],但是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际中如何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二)社会观护帮教体系不健全,专业帮教组织不够齐备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帮教体系,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形式仍以检察机关“单兵作战”模式为主。
然而,检察机关毕竟不同于专业社会帮教机构,缺乏帮教经验。
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会观护帮教体系和专业的帮教组织,使得大多数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仍以本地户籍且有监护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为主,其中绝大部分为在校生等。
对于“三无”和“三失”[6]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因没有专业帮教组织作为依托,不具备帮教条件,极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检察机关缺乏高素质的观护帮教人员,帮教力量有待加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需要引入具备法律、社会、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帮教观护人员,而负责帮教的检察人员因专业所限,多数欠缺上述知识,而且“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剧了人才配备与工作开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了检察机关从事帮教工作的积极性。
三、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制度构建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中,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社会力量配合,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帮教基地(包含学校、企业、社区)为平台,共同建立和健全社会帮教体系,设置相对完善的帮教考察程序,加以规范化运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一)牵头建立社会观护帮教基地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
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不断拓展帮教渠道,积极与基层司法所、社区、村委会、企业、学校等单位沟通协商,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多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
[7]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强与社会力量(包括社区、机关、学校、家庭、企事业单位等)的协作配合,成立正规的观护帮教基地。
第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设立观护帮教基地。
目前,通过检察机关牵头协商而形成的帮教组织,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且帮教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影响了帮教效果。
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应大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吸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观护帮教基地长久性、正规性建设,促进帮教矫治工作稳健有序开展。
第二,加强与社会力量的配合协作。
就观护帮教制度的性质和内容而言,兼具司法、福利和教育性质,其建立和实施需要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
在中国市民社会不发达、社会力量整合乏力的情况下,只有公力和私力互相支持与合作,才能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少年保护组织在观护帮教工作中的协调与合作,与司法局等行政部门形成互相协助的良性配合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整合现有资源。
第三,选择适宜帮教单位,成立正规的观护帮教基地。
检察机关在选择学校、企业或社区作为观护帮教基地时,应遵循保障未成年人权利这一基本原则。
一是帮教单位地点的选择。
应当在当地选择人口较为密集的较大城镇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地方由于人口密集、外来人口较多,未成年人犯罪率也相对较高,以此为帮教地点,便于未成年人就近选择,也方便检察机关实施帮教考察。
在时机成熟之后,逐步扩大帮教基地参与单位的范围,形成覆盖面广、成熟度高的社会帮教体系。
二是帮教单位类型的选择。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是非判断观念较差,易受外界影响,应优先选择口碑、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良好的帮教考察环境,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三是帮教单位选择的方式。
由当地党委政府出面公开招募,企业主动报名,商会根据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等一系列程序,从中选定合适的企业,并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发文,确定这些企业为观护帮教基地单位。
同时,学校、社区作为帮教单位,可以参照上述方式选定。
(二)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实施细则
吉尔兹说:
“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语言。
”因此,在具备观护帮教基地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还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帮教机制。
[8]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制度的目的分析,应当满足以下几点:
一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且能够完成;二是必要且相当原则,对帮教对象的自由限制以最小为原则;三是程序正当,避免未经合法程序决定而采取帮教措施。
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制度的功能分析,应当有防止再犯的功能:
一是以帮教对象精神上和环境上的安定来防止再犯;二是设定一定条件或要求,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则取消观察保护,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9]
第一,制定帮教实施细则。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及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对详细、操作性强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实施细则,明确帮教的条件和措施。
一方面,对于帮教条件,检察机关可以设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需要完成的义务,如参加学校学习、工作岗位培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可以针对个案具体情况作出某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与同案犯联系、禁止进入赌场、棋牌室、网吧、娱乐场所等。
另一方面,对于帮教措施,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有利的方式落实帮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若系在校生,则落实到其原就读学校,由学校具体实施帮教,放假期间则落实到社区、家庭继续实施帮教;若有工作,且原单位愿意继续接收,则落实到原单位,由原单位具体实施帮教;若无工作,则落实到当地观护帮教基地的学校、企业或社区实施帮教。
上述几种帮教方式,无论是以学校帮教为主,还是以家庭矫治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制定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并确定帮教考验期限。
第二,引导家庭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由检察机关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同时,要求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制止未成年人从事特定禁止事项。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开设“家长学校”,聘请专业人士为监护人上教育课,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协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面的思想、行为矫治。
第三,发挥帮教基地的职能作用。
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重点帮教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以学校、企业、社区为单位的帮教基地为平台,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帮教基地保持沟通联系,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掌握被帮教对象的考察情况;在帮教考察期结束时,帮教基地对被帮教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予以总结,提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及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具体而言,针对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可以与当地学校建立检校共建关系,对于在校学生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尽量从宽处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对于被不起诉的未成年学生,矫治期间各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并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检察机关与学校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做好未成年人挽救工作。
针对非在校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安排至帮教基地的企业或社区从事劳动,尊重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帮教基地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被帮教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察,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检察机关设定的义务,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被帮教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企业为被帮教对象提供工作或学习技术、技能的岗位,并给予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的待遇。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帮教基地注意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对相关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配套保障
第一,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加强物质、人员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即未检部门。
检察机关设立相应的未检部门,并在人、材、物方面都要加强保障,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各地有条件的检察机关也都逐步开始设立未检部门,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也有利于深入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让更多涉罪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改变人生轨迹,回归社会。
同时,检察人员本身亟需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传统诉讼体系下,检察机关是打击犯罪的,而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必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明确了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关。
这就迫切要求检察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之外,还要掌握更系统、科学的青少年教育方法、心理问题辅导方法,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工作。
[11]
第二,加快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司法社工队伍。
司法社工的作用至关重要,让其充当观护帮教人的角色是适得其所。
司法社工能够从专业角度配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教育,运用教育学、社会学等行为科学对调查的数据作个案的纪录与研究,为检察机关制定未成年人帮教方案、开展个案帮教提出参考意见,并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观察,执行保护管束,协助未成年人复归社会,指导就业、就学、医疗乃至追踪研究等。
[12]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由司法社工积极介入诉讼的方式已为许多国家采用。
在我国部分大城市也有专业司法社工队伍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但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基层,专业司法社工仍然相当匮乏。
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应联合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机构等,加快建立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司法社工队伍,以配合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完善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相配套的制度设计。
这其中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批及听证程序、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
首先,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配套机制,如审批、听证、回访机制等。
就审批程序而言,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是采用案件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的程序,这种内部决定的程序还存在不够严格、透明度不高的缺陷;反之,如果每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都经过听证程序,征求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是否导致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过于繁杂,而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
而且,在根据帮教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还要设定一定期限进行跟踪回访,经常性的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切实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这些都需要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范,并出台相关制度,以配合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完善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如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相关组织代表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这些制度都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起到一定的配合作用。
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由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参与全程,由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对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全面的社会调查,针对个案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结束,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再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以避免刑事司法对其人生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回归健康和谐的社会生活。
注释:
[1]陈光中、汪海燕: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3]陈光中、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4]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5]《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6]“三无”和“三失”是指“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无监护人”和“失学、失业、失管”。
[7]本文部分内容引自2013年3月出台的《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实施细则(试行)》。
[8]苏明月:
《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的品格与功能》,载《法律评论》2007年第14期。
[9]李小燕: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可采用多种考察模式》,载《检察日报》2012年9月2日第3版。
[10]《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
[11]张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视与构建》,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2]王雪梅:
《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作者单位: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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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 条件 不起诉 制度 中的 帮教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