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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间隔
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第一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第8条 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料、运行、维修等条件慎重地确定。
一般应按表1的规定安排检修。
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6000小进以下的,基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件掌握。
表1 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
设备名称
大 修 间 隔
小 修 间 隔
锅 炉
2-3年(12000-18000运行小时)
4-8个月(2500-5000运行小时)
汽轮发电机组
2-4年(14000-24000运行小时)
6-8个月(2500-5500运行小时)
水轮发电机组
3-5年(18000-30000运行小时)
每年二次(汛前汛后)
根据运行情况和检查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少于10年)
每年1-2次
注 大、小修间隔采用日历时间或运行小时,由各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年运行小时在5000~6000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可用运行小时间隔;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隔。
(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5000小时以下),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另定。
(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
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按间隔短的安排。
第9条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
凡设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
第10条 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下限的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1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
第11条 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
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
(二)主变压器:
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
第12条 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第13条 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
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也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
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
(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的进行);
2.清除设备缺陷;
3.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
(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修的项目)。
(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外的项目。
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
第14条 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
(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
(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
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修项目。
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
第15条 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地安排检修停用日数。
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2、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2 锅炉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容量(吨/小时)类型
35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60大气压以下
煤粉炉
11-14
4-5
12-16
5-6
14-19
6-7
17-22
6-7
链条炉
11-15
4-5
12-17
5-6
重油炉、瓦斯炉
8-11
3-4
11-15
4-5
13-17
5-6
15-20
5-6
60大气压以下
煤粉炉
16-21
7-8
18-24
7-9
21-26
7-9
重油炉、瓦斯炉
16-22
6-7
19-24
6-8
表3 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 容量(吨/小时)类型
35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60大气压以下
轴
流
式
凝汽
单缸
10-13
2-3
11-16
3-4
12-17
3-4
14-19
4-5
双缸
11-14
2-3
12-17
3-4
13-18
3-4
21-27
6-7
供热
单缸
11-15
2-3
13-18
3-4
14-19
3-4
双缸
12-16
2-3
14-19
3-4
15-20
3-4
背 压
9-12
2-3
10-14
3-4
13-17
3-4
辐流式
10-14
2-3
12-17
3-4
14-18
3-4
60大气压以下
轴
流
式
凝汽
单缸
13-18
4-5
15-20
5-6
双缸
17-22
5-6
供热
单缸
16-21
5-6
19-24
6-7
双缸
20-26
6-7
背 压
10-14
3-4
11-16
4-5
13-17
4-5
辐流式
15-19
4-5
表4 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容量(千瓦)类型
10-12.5万
20-25万
30万以上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中间再热
非中间再热
25-32
21-27
7-9
7-9
35-42
12-14
40-50
15-18
表5 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转轮直径(毫米)类型
1200
1200-3300
3300-5500
5500-8000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冲 击 式
轴 流 式
混 流 式
8-15
10-20
2-3
2-3
12-25
12-25
2-5
2-5
12-25
15-25
3-6
3-7
20-35
20-35
3-7
4-8
注 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设备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开始,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为
止,包括带负葆试验时间在内。
2.设备更换重要部件,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检查的,其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停用日数内。
3.设备大修间隔如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必杳,可以将两次大修之间的一次小修停用日数增加2-
3天。
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
如需吊出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
加。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
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第16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第17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
第四节 辅助设备检修
第18条 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
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9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8条和第15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
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
第20条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
(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
(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量等条件确定。
一般可参照表6进行安排。
表6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电 压 等 级(千伏)
断 路 器 型 式
多 油
少 油
空 气
110及以上
35-110以上
2-35以下
3-5年
3-4年
2-4年
2-4年
2-3年
1-3年
2-4年
3-5年
3-5年
第五节 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
第21条 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
注 1.主要设备:
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辅助设备:
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3.生产建筑物:
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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